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现实生活中,同居男女的财产问题你知道怎么处理吗?那“同居期间,一方出资,却以对方名义购房”有哪些法律风险呢?
案例:小王与小于是一对男女朋友。二人同居期间,小于因病去世。在小于去世不久,小王就一纸诉状,将小于的父母告上了法庭。
小王诉称,她和小于在一起后感情一直很好。他们曾约定,由小王出资,小于出名,一起购买某开发商的房屋一套。小王从银行取出57万元,外加5万元现金,一起交给了小于用作购房预付款。小于将该笔钱交给开发商以后,还没等购房合同下来,小于就去世了。开发商本该把这笔钱退还给小王,但却把它当作小于的遗产退还给了小于的父母。小于父母无权领取,应当返还给小王。
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小王向法院提供了从银行累计取出57万元的银行凭证和开发商出具的购房《收款收据》。
小于父母抗辩称,小王没有提供她与开发商之间的买卖合同,而能够证明买卖关系存在的《收款收据》上又没有记载交款人为小王,因此这笔购房款不属于小王。
法院认为,小王提供自己取款57万元的事实以证明案涉购房款是由自己支付,但小王未能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小王将取出的57万元款项交付给小于及小于以该笔款项作为案涉房屋购房款的事实。在无相反事实的情况下开发商有理由相信小于就是案涉购房合同的购房者,其在案涉房屋无法继续购买时,将已经交付的购房款向合同相对方小于的法定继承人返还,于法有据。最终,法院驳回了小王的诉讼请求。
评析:现实生活中,处于同居期间的男女,由一方出资,委托另一方或直接以另一方名义购房的现象时有发生,不管出于什么原因,这样的操作都存在有很大的法律隐患。
从证据层面讲,对处于亲密关系当中的人来说,往往都会失去对与陌生人交往时基本的审慎意识和风险意识。当同居双方之间的资金往来受感情因素影响而缺少对证据留存的意识时,一旦发生纠纷,自身权益将可能受到极大损害。本案中,尽管小王主张购房款来源于她,但她所提供收据、取款凭证均为间接证据,这些证据并未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来证明购房款是自己支付的。在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无法通过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时,法官只能判决该方承担败诉的风险。法院最终驳回小王诉讼请求也是在情理之中了。
那么我们应当如何操作才能降低法律风险呢?
我们可以与另一半签订一个协议,明确好购房款是由谁出的,房子所有权是谁的(如果选择由另一半代持,需要考虑代持风险);如果碍于情面或者害怕二人关系产生间隙而不愿意签订协议的,最好直接把购房款从个人账户转到开发商账户,并备注“购房款”;如果这一点也难以办到的,我们再考虑直接转账到另一方银行账户,同时备注好“委托(对方姓名)用于购买**处房屋”、“购买**处房屋”,如果连这样的表述还是有顾虑,那就简化为“购房款”。一切交易最好采取转账方式,让房款走向清晰明了。像本案小王那样,把钱取出来再交给对方,会破坏整个交易的连贯性。
当然,以上所支的招并不能规避所有风险。因为从法律适用上讲,同居关系缺乏夫妻关系的形式要件而不受婚姻法保护。二人同居期间隐藏着双方对同居关系的隐形付出,财产的归属会受到很多不确定因素的影响。比如在无明确约定情况下,一方给付另一方财产的行为,是赠与、借款还是代持?如果二人财产发生了混同,财产的权属问题应当怎么捋清?这些都是审判实务中的难点。
再回到本案,一方出资用另一方名义共同购房发生的财产纠纷,很多法院在审理时,除了要考虑出资因素,还会结合二人在同居期间的贡献大小、财产是否混同等方面确定对财产的分割。也就是说,本案的小王即使有证据证明房子的预付款是由她支付的,在无明确借款或委托关系情况下,也有可能拿不回全部的购房款。
因此,我们温馨提示同居期间的男女们,感情再浓烈,对于大额支出,也要学会留存证据。这就要求我们在情感上保持清醒、在身份认知上保持理性以及在物质生活上保持独立,特别是在一些重大事务的决策上,一定要有自己独立的判断。不管当初出于怎樣的动机以对方名义购房,也请当事人在这样做之前考虑一下是否存在法律风险,不让风险成为必然。
点评:冯夏滢,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的律师。
案例:小王与小于是一对男女朋友。二人同居期间,小于因病去世。在小于去世不久,小王就一纸诉状,将小于的父母告上了法庭。
小王诉称,她和小于在一起后感情一直很好。他们曾约定,由小王出资,小于出名,一起购买某开发商的房屋一套。小王从银行取出57万元,外加5万元现金,一起交给了小于用作购房预付款。小于将该笔钱交给开发商以后,还没等购房合同下来,小于就去世了。开发商本该把这笔钱退还给小王,但却把它当作小于的遗产退还给了小于的父母。小于父母无权领取,应当返还给小王。
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小王向法院提供了从银行累计取出57万元的银行凭证和开发商出具的购房《收款收据》。
小于父母抗辩称,小王没有提供她与开发商之间的买卖合同,而能够证明买卖关系存在的《收款收据》上又没有记载交款人为小王,因此这笔购房款不属于小王。
法院认为,小王提供自己取款57万元的事实以证明案涉购房款是由自己支付,但小王未能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小王将取出的57万元款项交付给小于及小于以该笔款项作为案涉房屋购房款的事实。在无相反事实的情况下开发商有理由相信小于就是案涉购房合同的购房者,其在案涉房屋无法继续购买时,将已经交付的购房款向合同相对方小于的法定继承人返还,于法有据。最终,法院驳回了小王的诉讼请求。
评析:现实生活中,处于同居期间的男女,由一方出资,委托另一方或直接以另一方名义购房的现象时有发生,不管出于什么原因,这样的操作都存在有很大的法律隐患。
从证据层面讲,对处于亲密关系当中的人来说,往往都会失去对与陌生人交往时基本的审慎意识和风险意识。当同居双方之间的资金往来受感情因素影响而缺少对证据留存的意识时,一旦发生纠纷,自身权益将可能受到极大损害。本案中,尽管小王主张购房款来源于她,但她所提供收据、取款凭证均为间接证据,这些证据并未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来证明购房款是自己支付的。在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无法通过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时,法官只能判决该方承担败诉的风险。法院最终驳回小王诉讼请求也是在情理之中了。
那么我们应当如何操作才能降低法律风险呢?
我们可以与另一半签订一个协议,明确好购房款是由谁出的,房子所有权是谁的(如果选择由另一半代持,需要考虑代持风险);如果碍于情面或者害怕二人关系产生间隙而不愿意签订协议的,最好直接把购房款从个人账户转到开发商账户,并备注“购房款”;如果这一点也难以办到的,我们再考虑直接转账到另一方银行账户,同时备注好“委托(对方姓名)用于购买**处房屋”、“购买**处房屋”,如果连这样的表述还是有顾虑,那就简化为“购房款”。一切交易最好采取转账方式,让房款走向清晰明了。像本案小王那样,把钱取出来再交给对方,会破坏整个交易的连贯性。
当然,以上所支的招并不能规避所有风险。因为从法律适用上讲,同居关系缺乏夫妻关系的形式要件而不受婚姻法保护。二人同居期间隐藏着双方对同居关系的隐形付出,财产的归属会受到很多不确定因素的影响。比如在无明确约定情况下,一方给付另一方财产的行为,是赠与、借款还是代持?如果二人财产发生了混同,财产的权属问题应当怎么捋清?这些都是审判实务中的难点。
再回到本案,一方出资用另一方名义共同购房发生的财产纠纷,很多法院在审理时,除了要考虑出资因素,还会结合二人在同居期间的贡献大小、财产是否混同等方面确定对财产的分割。也就是说,本案的小王即使有证据证明房子的预付款是由她支付的,在无明确借款或委托关系情况下,也有可能拿不回全部的购房款。
因此,我们温馨提示同居期间的男女们,感情再浓烈,对于大额支出,也要学会留存证据。这就要求我们在情感上保持清醒、在身份认知上保持理性以及在物质生活上保持独立,特别是在一些重大事务的决策上,一定要有自己独立的判断。不管当初出于怎樣的动机以对方名义购房,也请当事人在这样做之前考虑一下是否存在法律风险,不让风险成为必然。
点评:冯夏滢,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