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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稽查取证环节中纳税人反馈意见的取得及确认工作,沈阳市地方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制定施行了《纳税人违法事实反馈意见书》制度。该《意见书》是根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四十二条及《沈阳市地方税务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实施办法》第八条相关规定研究制定的,分为“检查人认定的违法事实”、“纳税人对违法事实的反馈意见”两部分,分别由检查人和纳税人填写。填写完全的《意见书》,可以直观地反映出纳税人的真实意见及该意见与税务机关认定的违法事实的差异,对案件审理、组织入库等后续工作提供了明确的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