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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农民是否具有市场主体地位,应从经济法主体资格谈起。经济法主体的界定应具有其独特性,因为经济法与民法、行政法不同,经济法主体处于多维度、多层次、纵横交织的社会关系网中,故应从多维的角度给经济法主体做全方位的定位,而不是单纯照搬民事主体关于行为能力和权币咔能力的框架。因此,农民的市场主体地位应以是否直接参加生产经营和消费活动为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