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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2015年以来实行的立案登记制改革,仅以诉权保障作为指导理念,忽略了与关联理念的协调与衔接,导致实践中案件“入口”突然放开但“出口”却未及时跟进,由此而产生较为严重的程序淤阻现象。基于比较法的视角,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在民事案件受理方面达成了司法最终解决、程序自主控制、接近正义、诉讼效益等共识性理念,我国对立案登记制的进一步完善可以合理吸收和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