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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物权法是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根据宪法,制定的法规。物权法不仅仅是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保护人民群众财产权利的基本法,也是规范行政机关公权力、保障人民财产权利的一部重要民事法律。物权法规定的财产权是依法行政的基础。行政行为合法性的标准之一,就是要看是否尊重了物权法所确立的公民所享有的基本财产权。
一、 物权法之行政特性
物权法属于民法典之范畴,带有明显的私法属性,物权是私权,除具有私权利的一般属性,政府的执政目标都是使社会成员人人有一份财产。党的十七大报告也指出,要“让社会成员增加财产性收入。”所以,政府机关不仅要依行政法、公法,而且要依私法、财产法行政,依法促进社会财富的创造和积累。
物权作为私权利同样是公权力的来源、目的和边界。物权决定、界定行政权,这是毋庸质疑的。但是,行政权对物权也有反作用,主要体现在确认物权和限制物权两个方面。这种反作用用好了,会促进、保护物权,反之,则会成为物权发展的制度性障碍。坚持依物权法行政,就是要正确处理二者关系,用行政权保障物权,促进社会财富的增长。物权法中涉及行政权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1、国家所有权的行使和国有资产保护问题
依据《物权法》规定,国有财产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国家行使民法意义上的国家所有权应当与行使公共管理职能的国家公权力划清界线,而许多情况下,国家所有权的行使是靠国家公权力的帮助实现的,二者之间既有事实上的交叉又有法律上的交叉,因此, 国家所有权行使、国有资产保护、国资委职能定位等问题就摆上日程。
2、不动产物权登记问题
不动产登记是我国行政机关的一项职权,由于不动产登记机关与行政管理机关职能并非一一对应关系,不可避免的产生了多头登记问题。《物权法》针对我国现行不动产登记制度,提出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这意味着现行的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和体系要根据《物权法》的要求进行相应的调整。
3、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问题
依据《物权法》规定,设立建立用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出让或者划拨等方式。而现行涉及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流转、变更消灭的法律规范、行政法规主要来自于具有浓厚行政管理色彩的《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以及《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等行政性法律法规。我国目前的土地法律体系下,呈现民事法律规范与行政法律规范交融,法律、行政法规与部门规章交融的特点。
二 、物权与行政权之关系辨析
物权本质上是一种私权利,行政权本质上是一种公权力。物权与行政权之间的关系应当体现私权利与公权力之间关系的一般特点,同时也因为物权具有的不同特征,在具体表现形式上有其独特性的体现。
1、物权与行政权相斥
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物享有的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物权在性质上看是一种财产权,是财产权中的对物权,区别于对人权即债权。由于物权是一种财产权,它反映出人对物的支配关系,权利人可以凭自己的意思和能力实施对特定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从而实现物的使用价值,满足权利人对物的需求。行政权在大多数情况下,尊重权利人的意思自治与权利人对物的支配关系,不做干涉。物权还是排他的权利,就是物权的行使排除他人的干涉,任何人不得妨碍权利人对于物权的行使,更不得侵犯物权。享有行政权的主体当然负有不得妨碍和侵犯物权的义务。物权具有对世性的效力,物权的效力可以对抗权利人之外的一切不特定的人,任何人都负有不得妨碍权利人行使权利的义务,非法取得所有人的财产,都有返还的义务。 ,而行政权力有易被滥用和易膨胀扩张的特点,从这一角度上认识,物权排斥行政权。
2、行政权保护物权
物权的行政法保护,无疑在物权的整个保护体系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物权是公民财产权利的一种,而行政法保护体现了国家公权力对公民财产权利的保护。用行政法保护物权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尊重和保障公民财产权的体现,这对于弘扬自由和民主的权利诉求,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当物权遭受来自私人或行政机关的侵害时,物权人既可以自力救济,也可以寻求公力救济。在公力救济中,除了传统的法院救济外,行政机关的救济已经日益成为一种重要的救济方式。
3、行政权限制物权
物权是排他性的支配权,被称为“绝对权”,这是与债权相对而言的,但并不是说物权是绝对的,现代社会不承认有不受限制的权利,并且随着社会化发展,物权因公共利益的需要受到越来越多的限制。一般而言,物权人与其他民事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由民法调整,通过意思自治来实现。而对于权利的限制以及权利冲突的解决,则大多通过公法(主要是行政法)加以规制。
在现代国家,为了保障公共利益和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利,法律通常授予行政机关在一定条件下限制物权的权力。各国都颁布了许多行政法规对所有权及其行使施加了公法上的限制。我国《物权法》中行政权限制物权的情形有很多。比如:为了保护耕地而限制土地用途变更,例如《物权法》第43条规定:“国家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为了保护相邻权而限制不动产的使用权,例如《物权法》第89条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光。”为了合理利用土地而限制土地用途变更,例如《物权法》第140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合理利用土地,不得改变土地用途;需要改变土地用途的,应当依法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三、《物权法》下树立依法行政的新理念
物权法规定公民、法人所享有的财产权是依法行政的基础。我们学习物权法,首先要牢固树立依法平等保护和正确行使财产权利的物权观念,为实施物权法营造广泛的社会思想基础。物权法将宪法原则和精神具体化并直接予以落实,是对我国法治建设,包括行政法治建设内容的丰富和发展……物权法为国家公权力的行使和相对人的权利保障提供了具体的法律规范,使宪法确立的人权保障,私有财产保护、权力保障权利的原则和精神得以具体体现。其最直接的公法意义在于充实了行政法治的内容。
首先,明确行政执法中公权力的界限。物权法实施对行政管理有很大影响。物权法明确物的归属和利用,划定了物上私权利的范围,从另一个侧面讲,也规定了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公权力的界限。物权法实施以后,行政机关今后在行使公权力过程中,要充分树立物权观念和意识,注重和保护私人财产权, 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也应当建立对各种合法财产平等保护的新物权观念。政府的相关执法部门,在对私人进行罚款、没收财产等行政处罚时,如果没有法律明确规定的权限和履行法定的程序,都有可能侵犯公民、法人的物权。物权是具有“排他性的权利,物权可以约束、限制公权力的滥用。
其次,规范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深入,大规模的基本建设、征地拆迁、城市开发与城市规划、用地审批、公共设施设置、财产方面的税收征收等方面问题越来越多,不依法行政侵害老百姓利益的情况时有发生。依法行政的重要内容就是行政行为必须符合法定程序。随着物权法的实施,今后各级政府在行使征收权时,必须遵循物权法所确立的程序,而且应当按照物权法规定的补偿标准予以充分补偿,否则就面临公民、法人根据《物权法》规定的权利而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第三,限制行政立法和象征性规范文件的效力范围。如果政府通过的行政法律和法规,限制了私人的财产所有权的使用、处分和收益,虽然政府没有实际剥夺私人对自己财产的占有和实际控制权,但该行政立法造成私人财产在使用和处分权能方面受到限制,在经济收益方面受到减损,私人对财产所进行的经济上的有益利用以及合理的、有投资背景的期待受到损害,那么,这个行政法律和法规就违背了《物权法》的规定,可能归于无效。
第四,强化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物权法》规定,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农村土地承包权的登记、农村宅基地和房屋的登记、城市房屋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如何一体登记、林权证与土地证如何统一的问题,这些都涉及政府的行政体制改革,一些政府部门就要放弃部门权力和利益。如,《物权法》第21条规定,因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登记机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推动行政管理方式转变。物权法实施,对行政管理方式提出新的要求,行政机关的管理方式将受到挑战。随着物权法的实施,行政机关不能仅仅依靠行政执法手段行使管理权,行政指导、行政奖励、行政合同等现代管理手段和人性化的执法方式将得到更广泛的应用,使行政机关的监督和服务职能变得更加突出。
四、《物权法》实施中如何做到依法行政
各级政府首先要牢固树立物权观念,借助《物权法》贯彻的契机,变革相关行政监管模式,强化服务职能,根据《物权法》要求,采取清理已有法规、推进配套行政立法、推进人性化执法等有效措施,推进《物权法》的贯彻实施。
1、牢固树立物权观念
胡锦涛同志在2007年3月25日《光明日报》发表了《认真学习全面实施物权法 开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新局面》的重要文章,要求各级党委和政府要从坚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制定和实施物权法的重要意义,认真实施好物权法。要突出把握好的重大问题之一就是牢固树立物权观念。在政府部门的工作中牢固树立物权观念,就是要求各级政府部门在行使行政职权的过程中,要以尊重行政相对人的物权为前提,不能非法干预当事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民事关系,不能违背信赖利益原则任意收回当事人通过合法手段取得的行政许可,更不能借维护公共利益的旗号损害集体和公民个人的财产权利,实现对财产权的平等保护。
2、更加积极地推进行政管理改革
贯彻落实《物权法》,要求各级政府部门要更加积极地推进行政管理改革。我们认为行政管理改革,应当从提升管理水平,提高行政效率,使人民群众满意为出发点,针对本部门本地区的实际,拿出切实有效的举措,查找和改进现有工作中存在突出问题。
3、注重分类指导,推进配套立法
行政规章从民事法源的意义上来判断,可以有“涉民性行政规章”和“民事性行政规章”之分。“涉民性行政规章”是指行政权只对民事行为作嵌入式调整,行政权嵌入私法领域,间接地调整民事行为的主体、客体和权利义务内容,此类行政规章是一个公法性质的规范,多以“管理法”的面目出现。“民事性行政规章”是指通过行政立法的形式直接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行为关系,此类行政规章中只有立法权主体是行政机关,法律规则和原则本身都是民事性质的 。
在与《物权法》相关的行政规章的起草和修订过程中,也应当区分“涉民性行政规章”与“民事性行政规章”,进行分类指导。因此在制定过程中应当坚持民法的平等、公平、意思自治、和诚实信用的基本理念和价值追求,通过配套立法的方式,细化相关《物权法》的制度和规则,使得《物权法》的实施更加顺畅。
4、推进行政执法方式的变革,施行人性化执法
推进行政执法方式的变革,施行人性化执法其核心就是要树立以人为本、以行政执法的实际行动贯彻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十七大报告指出:“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党的根本宗旨,党的一切奋斗和工作都是为了造福人民。要始终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党和国家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尊重人民主体地位,发挥人民首创精神,保障人民各项权益,走共同富裕道路,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做到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
参考文献:
[1]王利明 《物权法与依法行政》来源于《中国法学会网 》
http://www.szlawyers.net.cn/Article/ArticleShow.asp?ArticleID=249 2007-10-11。
[2]唐俊《“物权法”起瞄,行政之帆如何作为》载《法制日报》2007年9月28日。
[3]王利明《〈物权法〉是一部什么样的法律》载《当代经济》2007年第4期。
[4]张俊浩主编:《民法学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10月修订第三版,第384页以下。
[5]Private property Right and American Constitution,New Haven,Conn,1977。转引自梅夏英:《当代财产权的公法与私法定位》,载于《人大法律评论》2001年第3辑。
一、 物权法之行政特性
物权法属于民法典之范畴,带有明显的私法属性,物权是私权,除具有私权利的一般属性,政府的执政目标都是使社会成员人人有一份财产。党的十七大报告也指出,要“让社会成员增加财产性收入。”所以,政府机关不仅要依行政法、公法,而且要依私法、财产法行政,依法促进社会财富的创造和积累。
物权作为私权利同样是公权力的来源、目的和边界。物权决定、界定行政权,这是毋庸质疑的。但是,行政权对物权也有反作用,主要体现在确认物权和限制物权两个方面。这种反作用用好了,会促进、保护物权,反之,则会成为物权发展的制度性障碍。坚持依物权法行政,就是要正确处理二者关系,用行政权保障物权,促进社会财富的增长。物权法中涉及行政权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1、国家所有权的行使和国有资产保护问题
依据《物权法》规定,国有财产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国家行使民法意义上的国家所有权应当与行使公共管理职能的国家公权力划清界线,而许多情况下,国家所有权的行使是靠国家公权力的帮助实现的,二者之间既有事实上的交叉又有法律上的交叉,因此, 国家所有权行使、国有资产保护、国资委职能定位等问题就摆上日程。
2、不动产物权登记问题
不动产登记是我国行政机关的一项职权,由于不动产登记机关与行政管理机关职能并非一一对应关系,不可避免的产生了多头登记问题。《物权法》针对我国现行不动产登记制度,提出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这意味着现行的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和体系要根据《物权法》的要求进行相应的调整。
3、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问题
依据《物权法》规定,设立建立用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出让或者划拨等方式。而现行涉及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流转、变更消灭的法律规范、行政法规主要来自于具有浓厚行政管理色彩的《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以及《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等行政性法律法规。我国目前的土地法律体系下,呈现民事法律规范与行政法律规范交融,法律、行政法规与部门规章交融的特点。
二 、物权与行政权之关系辨析
物权本质上是一种私权利,行政权本质上是一种公权力。物权与行政权之间的关系应当体现私权利与公权力之间关系的一般特点,同时也因为物权具有的不同特征,在具体表现形式上有其独特性的体现。
1、物权与行政权相斥
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物享有的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物权在性质上看是一种财产权,是财产权中的对物权,区别于对人权即债权。由于物权是一种财产权,它反映出人对物的支配关系,权利人可以凭自己的意思和能力实施对特定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从而实现物的使用价值,满足权利人对物的需求。行政权在大多数情况下,尊重权利人的意思自治与权利人对物的支配关系,不做干涉。物权还是排他的权利,就是物权的行使排除他人的干涉,任何人不得妨碍权利人对于物权的行使,更不得侵犯物权。享有行政权的主体当然负有不得妨碍和侵犯物权的义务。物权具有对世性的效力,物权的效力可以对抗权利人之外的一切不特定的人,任何人都负有不得妨碍权利人行使权利的义务,非法取得所有人的财产,都有返还的义务。 ,而行政权力有易被滥用和易膨胀扩张的特点,从这一角度上认识,物权排斥行政权。
2、行政权保护物权
物权的行政法保护,无疑在物权的整个保护体系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物权是公民财产权利的一种,而行政法保护体现了国家公权力对公民财产权利的保护。用行政法保护物权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尊重和保障公民财产权的体现,这对于弘扬自由和民主的权利诉求,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当物权遭受来自私人或行政机关的侵害时,物权人既可以自力救济,也可以寻求公力救济。在公力救济中,除了传统的法院救济外,行政机关的救济已经日益成为一种重要的救济方式。
3、行政权限制物权
物权是排他性的支配权,被称为“绝对权”,这是与债权相对而言的,但并不是说物权是绝对的,现代社会不承认有不受限制的权利,并且随着社会化发展,物权因公共利益的需要受到越来越多的限制。一般而言,物权人与其他民事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由民法调整,通过意思自治来实现。而对于权利的限制以及权利冲突的解决,则大多通过公法(主要是行政法)加以规制。
在现代国家,为了保障公共利益和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利,法律通常授予行政机关在一定条件下限制物权的权力。各国都颁布了许多行政法规对所有权及其行使施加了公法上的限制。我国《物权法》中行政权限制物权的情形有很多。比如:为了保护耕地而限制土地用途变更,例如《物权法》第43条规定:“国家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为了保护相邻权而限制不动产的使用权,例如《物权法》第89条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光。”为了合理利用土地而限制土地用途变更,例如《物权法》第140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合理利用土地,不得改变土地用途;需要改变土地用途的,应当依法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三、《物权法》下树立依法行政的新理念
物权法规定公民、法人所享有的财产权是依法行政的基础。我们学习物权法,首先要牢固树立依法平等保护和正确行使财产权利的物权观念,为实施物权法营造广泛的社会思想基础。物权法将宪法原则和精神具体化并直接予以落实,是对我国法治建设,包括行政法治建设内容的丰富和发展……物权法为国家公权力的行使和相对人的权利保障提供了具体的法律规范,使宪法确立的人权保障,私有财产保护、权力保障权利的原则和精神得以具体体现。其最直接的公法意义在于充实了行政法治的内容。
首先,明确行政执法中公权力的界限。物权法实施对行政管理有很大影响。物权法明确物的归属和利用,划定了物上私权利的范围,从另一个侧面讲,也规定了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公权力的界限。物权法实施以后,行政机关今后在行使公权力过程中,要充分树立物权观念和意识,注重和保护私人财产权, 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也应当建立对各种合法财产平等保护的新物权观念。政府的相关执法部门,在对私人进行罚款、没收财产等行政处罚时,如果没有法律明确规定的权限和履行法定的程序,都有可能侵犯公民、法人的物权。物权是具有“排他性的权利,物权可以约束、限制公权力的滥用。
其次,规范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深入,大规模的基本建设、征地拆迁、城市开发与城市规划、用地审批、公共设施设置、财产方面的税收征收等方面问题越来越多,不依法行政侵害老百姓利益的情况时有发生。依法行政的重要内容就是行政行为必须符合法定程序。随着物权法的实施,今后各级政府在行使征收权时,必须遵循物权法所确立的程序,而且应当按照物权法规定的补偿标准予以充分补偿,否则就面临公民、法人根据《物权法》规定的权利而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第三,限制行政立法和象征性规范文件的效力范围。如果政府通过的行政法律和法规,限制了私人的财产所有权的使用、处分和收益,虽然政府没有实际剥夺私人对自己财产的占有和实际控制权,但该行政立法造成私人财产在使用和处分权能方面受到限制,在经济收益方面受到减损,私人对财产所进行的经济上的有益利用以及合理的、有投资背景的期待受到损害,那么,这个行政法律和法规就违背了《物权法》的规定,可能归于无效。
第四,强化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物权法》规定,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农村土地承包权的登记、农村宅基地和房屋的登记、城市房屋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如何一体登记、林权证与土地证如何统一的问题,这些都涉及政府的行政体制改革,一些政府部门就要放弃部门权力和利益。如,《物权法》第21条规定,因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登记机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推动行政管理方式转变。物权法实施,对行政管理方式提出新的要求,行政机关的管理方式将受到挑战。随着物权法的实施,行政机关不能仅仅依靠行政执法手段行使管理权,行政指导、行政奖励、行政合同等现代管理手段和人性化的执法方式将得到更广泛的应用,使行政机关的监督和服务职能变得更加突出。
四、《物权法》实施中如何做到依法行政
各级政府首先要牢固树立物权观念,借助《物权法》贯彻的契机,变革相关行政监管模式,强化服务职能,根据《物权法》要求,采取清理已有法规、推进配套行政立法、推进人性化执法等有效措施,推进《物权法》的贯彻实施。
1、牢固树立物权观念
胡锦涛同志在2007年3月25日《光明日报》发表了《认真学习全面实施物权法 开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新局面》的重要文章,要求各级党委和政府要从坚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制定和实施物权法的重要意义,认真实施好物权法。要突出把握好的重大问题之一就是牢固树立物权观念。在政府部门的工作中牢固树立物权观念,就是要求各级政府部门在行使行政职权的过程中,要以尊重行政相对人的物权为前提,不能非法干预当事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民事关系,不能违背信赖利益原则任意收回当事人通过合法手段取得的行政许可,更不能借维护公共利益的旗号损害集体和公民个人的财产权利,实现对财产权的平等保护。
2、更加积极地推进行政管理改革
贯彻落实《物权法》,要求各级政府部门要更加积极地推进行政管理改革。我们认为行政管理改革,应当从提升管理水平,提高行政效率,使人民群众满意为出发点,针对本部门本地区的实际,拿出切实有效的举措,查找和改进现有工作中存在突出问题。
3、注重分类指导,推进配套立法
行政规章从民事法源的意义上来判断,可以有“涉民性行政规章”和“民事性行政规章”之分。“涉民性行政规章”是指行政权只对民事行为作嵌入式调整,行政权嵌入私法领域,间接地调整民事行为的主体、客体和权利义务内容,此类行政规章是一个公法性质的规范,多以“管理法”的面目出现。“民事性行政规章”是指通过行政立法的形式直接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行为关系,此类行政规章中只有立法权主体是行政机关,法律规则和原则本身都是民事性质的 。
在与《物权法》相关的行政规章的起草和修订过程中,也应当区分“涉民性行政规章”与“民事性行政规章”,进行分类指导。因此在制定过程中应当坚持民法的平等、公平、意思自治、和诚实信用的基本理念和价值追求,通过配套立法的方式,细化相关《物权法》的制度和规则,使得《物权法》的实施更加顺畅。
4、推进行政执法方式的变革,施行人性化执法
推进行政执法方式的变革,施行人性化执法其核心就是要树立以人为本、以行政执法的实际行动贯彻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十七大报告指出:“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党的根本宗旨,党的一切奋斗和工作都是为了造福人民。要始终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党和国家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尊重人民主体地位,发挥人民首创精神,保障人民各项权益,走共同富裕道路,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做到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
参考文献:
[1]王利明 《物权法与依法行政》来源于《中国法学会网 》
http://www.szlawyers.net.cn/Article/ArticleShow.asp?ArticleID=249 2007-10-11。
[2]唐俊《“物权法”起瞄,行政之帆如何作为》载《法制日报》2007年9月28日。
[3]王利明《〈物权法〉是一部什么样的法律》载《当代经济》2007年第4期。
[4]张俊浩主编:《民法学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10月修订第三版,第384页以下。
[5]Private property Right and American Constitution,New Haven,Conn,1977。转引自梅夏英:《当代财产权的公法与私法定位》,载于《人大法律评论》2001年第3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