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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九)》对第241条第6款进行了修改,此款修改既与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相适应,也符合我国当前严厉打击收买行为的形势。但新修订的条款仍存在着不合理的地方,如"可以从轻处罚"的两个条件适用不合理、"虐待行为"定义不明确、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适用规则不明晰。本文认为,对于该罪的适用应当区别对待"可以从轻处罚"两个条件适用、重新解读"虐待行为"和理清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适用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