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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中的缔约过失责任指的是在订立保险合同的过程中因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自身合同义务,而导致保险合同没有成立、被撤销或者无效,并且对对方当事人造成了经济或者声誉上的损害,应该承担的民事责任。虽然保险合同可以适用缔约过失责任,但是因为保险合同自身的特殊性,所以不能机械性的照搬适用,因此必须得根据保险合同自身的特点,在立法上和适用时加以变通以保证保险合同的效力,促进保险业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