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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国家依法治国的战略方针,提高了对我国法学人才的需求,推动了法学教学模式的变革。本文在对当下法学教学模式进行反思后提出了今后法学人才培养模式进行改革的三大原则,就新型法律人才培养模式的构建提出了相应的措施。
【关键词】法学 教学模式 法学人才 培养
【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3089(2018)01-0014-02
十一届三中全会是我国历史时期上一个重要的转折点,我国的法制也进入了一个全新的发展时期,这就使法学专业的教育领域也焕发出新的生机,出现了“三箭齐发”的教育格局,即法律院系、法院与检察院、电大等各种培训机构都展开法学教育。因此,高质量的法律人才是当今社会发展的需要,因此法学教学的改革就十分必要。
一、当下我国法学人才培养模式的反思
将法学作为一个大学科并下设若干并列专业是法学教育模式的基本特征,法学、经济法、国际经济法等均是其主要专业构成,这无疑使法律这个相互联系的整体遭到了人为的、缺乏科学性的割裂。
当今时代下我国法学应用型人才的培养模式,是前苏联“对口教育”的沿袭。具体说,法学被看作为一个大的学科领域,并独立下设立法律学、经济法学、刑法学、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等不同方向的学科,从而培养各种类型的法律专业人才。该培养模式的主要特点是:一是法学专业多门化,这就将法律这门大学科相互联系的整体进行了割裂。二是部门化的培养依据。由于社会分工的细化,越来越多的社会行业部门中都有法律的体现。另外,不同的法律方向对法律知识的要求也不同,这就为实践专业细化的培养模式提供了依据。三是人才素质培养专业化。新时代的人才培养模式对法学人员的专业素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所谓的专业化是指要求在法学大学科下对具体一类的法律知识熟练掌握并精通,这就忽略了作为一个优秀法律工作人员应具备的全面与专业化素质的要求。四是单一培养目标。当下法学细致专业化的教学模式起点低,目标培养单一,仅能够满足一些特定部门或岗位的工作需要,培养目标实际是将法学应用型人才定位在法律部门上,如法院、检察院及律师事务所。总的来说,专业细致化的人才培养确实为我国的法学教育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也培养出大批有法律专业素养的技术型人才,促进了政法教育向法学教育的过度,焕发了中国法学教育的生机。但是,由于社会经济文化的快速发展与法治化进程的推进,过去的教育模式也开始出现弊端,主要表现为:
1.将法学大学科细化为若干专业方向缺乏科学依据。法律具有理性与一致的行为规范,是不可分割的,具有密切联系的内在逻辑结构。法律体系作为一个完整的学科,应充分考虑到各部门法律的基本理论与价值、功能、方法及措施等各方面所具有的同一性。另外,盡管各法律相关部门承担着不同的职能,但它们之间又存在着密切联系,并相互渗透。这种紧密的联系说明了法律在总体上的同质化以及部门间强烈的依赖性。事实上,当下的法律正渐渐地呈现出综合样态,这样就无法定位传统上的法律部门框架。
2.专业、细致化的法律教学模式有利于法律教学更加专业,使不同法律方向学习的学生具备专业的理论知识,但是这样却容易造成学生专业知识面狭窄。作为一个新型的法学专业人才,具备专业的法律知识是必要的,然而除了掌握法学的基础法律知识外,还要深入了解社会各个层面的法律法规。但是这一点在当下的模式下很难全面实现,作为基础较为薄弱的法律专业学生来说,精确掌握较为全面的各类部门法律相对来说还是有困难的。
3.人才素质在结构上存在不合理。第一,学生在专业的学习上往往受到专业培养目标的限定,因而学生在毕业后进行择业会受到限制,走上工作岗位后也很难适应各种变化。在一些法律岗位进行内部调整时,也会出现因专业过于细化导致无法胜任。第二,不合理的知识结构容易使学生考虑法律问题时出现思维偏差,导致学生全面思考、解决问题的能力不足。第三,以往灌输式教学脱离实际,不利于培养学生在实践中的动手操作能力。而这一教学弊端仍然是当下法学教育培训下无法避免和克服的。第四,法学人才的培养与社会需求脱节。国家依法治国战略的实施,加强了对我国事务管理上的法制要求,并加大了社会上对新型法律人才的需求,各行各业都需要具有高专业素质的法律人才,仅当今社会上律师这一行业就短缺十几万人。如今的法律教学模式更强调对于司法及法律服务等相关部门人才的培养,而这一局限显然不符合时代发展的要求。第五,设置的课程体系缺乏边缘知识。虽然法学是一门独立学科,但是新型的法学人才不仅要掌握法律专业知识,也要多涉及其他领域学科,包括社会学、经济与哲学等。当下的法律课程体系太过于封闭,各院校缺乏开放的教育资源,加之课程体系的调整很难跟上观念的快速更新,这就很容易使空泛的教学内容形同虚设,不利于法学教育的长久发展。
二、法学人才培养模式改革遵循的原则
当下我国对法学人才培养采取的教育模式,主要是借鉴了前苏联“对口教育”、“专才教育”的教学模式。该模式的缺点是专业口径狭窄,这不利于学生综合素质的发展,无法满足新时代对法学人才的需求。如今,全社会大力展开“双创”,因此法学教学模式的改革要满足以下原则:
1.培养具有创新意识的法律人才。过去的法学人才教育模式大都是以学校发展定位为依据,主要有研究性高校、应用技术型人才两大类。两种不同类的培养定位使法学人才呈现出“哑铃型”形状。重视研究型的高校更关注对学生的理论性教学,因此缺乏教学实践。而应用型高校却忽视了法学理论的学习。所以说,传统的教学模式所培养的人才要么是对法学理论精通却疏于实践,要么就是照本宣科,生搬硬套,却知其然不知其所以然。
2.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法学是一门强调实践性的学科,高校所学的法律知识最终都是要运用于实际操作来解决问题。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我们所需的法学类型主要有三大类,其适用的教学方法也不尽相同。第一类是有利于促进国家法制建设的人才。这类人才需要具备较高的法律专业素养,能够对法学发展史有深刻的理解,并能够对法学今后的发展方向进行预测,既能对国外的法制状况有大概了解,也能清楚的分析国内法律的不足,从而改进我国法律制定上的漏洞。这一类人才多处在高等学院或者是各大研究所。第二类是高校任教的法学教师。该类人更需要对专业法学理论知识的灵活掌握,以及采用正确的教育方法与技巧。第三类就是社会各行各业的一线法律人员,包括法官、检察官、律师与法律顾问等人员,他们可以直接将自身所学知识服务于广大司法战线。 3.考虑学生个体差异,因材施教。我国的学生从小学到大学的成长中无时不刻不被应试教育所限制。因此,我国的学生很大一部分是具有共性特征的,就比如说整体缺乏创新创造能力,缺乏实践操作能力等。但是,每个学生又是独立的存在,我们不能忽略个体表现出来的差异。例如,有些学生思维活跃,爱钻研、研究理论;而有些学生更喜欢实践,动手能力强。因此,当下的法学教育不能忽略学生的独特性与差异性,要针对不同类型学生的特点因材施教。
三、新型法律人才培养模式的构建
随着社会法制化的进步,我们必须要构建一个新型的法律人才培养模式,以便为国家培养出更多的优质的高素质法律人才。
第一,由于法律最终要应用于生活实践,因此我们要将法学教育理念与中国的国情相适应,以此理念作为培养法学人才的依据。一方面,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的法学教育进入了一个新的里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离不开法制依托,这就需要大量的法律人才。另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作为新型经济模式走入大众视野,一定程度上冲击了人们传统的观念,对我国群众的人才观、就业观、甚至是价值观都产生了深刻的影响。利益主体多元化加大了对我国多方人才的需求,这就导致过去单一的人才培养模式被打破。因此,今后的法学教育要朝着多元化方向发展。另一方面,国家强调依法治国,这是我们党执政方式的变化,更表明了我国进入法制化社会。这就为法学教育的改革营造了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随着各国家法律文化向一体化发展,我国的法律也不再像过去那么封闭。尤其是在加入WTO以后,我国的法律越来越开放。那么,法学人才的教育培养也势必会向更加开放的趋势发展。
第二,重新定位法学人才的教育培养模式。当今,我国处在一个快速发展的转型时期,对我国法学人才的需求更加的迫切。新时代要求我国的法学人才不仅能够有较高的政治觉悟,更要有精良的业务技能以及过硬的法律素质,以提高自身竞争力来适应现代化快速发展的要求。因此,法学人才在培养中要正确定位,以社会的需求为准。今后,我国大部分法律相关院校或法律专业应实现通才教育,以培养应用型人才为主。一些学校或专业可以视情况来进行尖端人才的培养,但这一做法不能成为法学教育的主导方向。法学教育模式的精准定位对于后期建立起的院校或专业的长足发展来说十分必要。这样一方面可以帮助其发挥学校后发优势,缩短了学校探索的过程,可以直接选择一个高起点来进行发展。另一方面也可以吸取那些办学历史久,办学质量高的学校优势,进而开辟新的领域。当然,创新是不能忽视的,只有不断超越才能取得长远的发展,一味的效仿其他优质院校很难形成自身特色并吸引更多的学生前来求学。
第三,在教学过程中要注重实践部分。法学是一门强调应用性的学科,若是离开了实践就会失去源与流。因此,法学教育培训的全部过程都要与实践密切的结合,其次还要不断的进行创新,以不断推进法学专业的发展。首先,学校要组织好学校教师实习、毕业生实习等工作,这样有利于教师与学生更加深入的进行社会实践,通过实践锻炼学生的思考能力,提高实际解决问题的能力。对于一些学校因经费不足而对师生实习工作敷衍了事的行为,应给予教育并纠正。其次,要将学校隐形的围墙打破,可以使学生“走出去”,加大学校与社会之间的双向交流。政府要起到引导作用,充分发挥律师、法官、检察官等协会的作用,通过利用这些社会中的行业机构来提供一些利于法学教育的可参考信息,完善教学。另外,通过社会中的实习岗位,也可以帮助学生深入到实际部门,接受更为直观的法律教育。最后,法学课程在训练中要“真刀实枪”。最后,学校可以增加实践性环节,比如法律咨询、模拟法庭、案件讨论等,通过这些丰富多样的实践课可以有效地训练学生的思考能力。
第四,加大法学教育师资力量。人才培养的发展離不开强大的师资力量,因此强化法律专业的师资队伍是十分必要的。一方面,学校要树立“大师资观”,增大师资涵盖面积。作为法律教师的大队伍,除去院校的在编教师,一些社会人士诸如法官、检察官、律师以及相关政府人员等都有可能成为法律的传授者,他们可以结合自己的亲身实践更好的讲授法律。因此,将这些人员纳入到法律的师资队伍中,不仅可以扩充学生学习法律知识的深度与广度,也可以加强校外之间的联系,实现法学教育与社会的完美融合。其次,任教教师也要走出校门,在实践中不断提高自己的法律素养,这样才能紧跟时代发展的潮流。学校可以提倡任课教师定期到一些司法机关等部门进行任职锻炼,也可以与当地机构合作参与案件讨论等。多鼓励教师走入社会,在实际的岗位特性中不断的提升自己,增加自己知识的广度,并从实践中多学习。最后,学校要关注教师的师德。作为一名教师,应该有敬业奉献的品德,真正做到教书育人。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生活中不断涌现着各种利益诱惑,这是我们每个人都要面对的。教师,是学生行为规范的引导者,其品德操守会对大多数学生产生影响。因此,相关政府部门以及各大院校都应该重视教师思想道德素质的培养,并着手解决教师面临的待遇低、工作条件差等各种生活问题,以便教师可以更好地在岗位上培育出更多的人才。
总之,我国的发展离不开法律强大的支撑力,法学人才的重要性自然也是不言而喻。我国法学教育培养模式的改革首先要转变传统的教育观念,从优化课程体系入手,通过改革教学内容、创新教学方法提高法学课程的实效性。只有不断地进行探索,在实践中不断完善我国法律,才能推动我国的法学教育更加的深入,从而培养出更多的高素养的法律人才,推动法治社会的不断发展。
参考文献:
[1]李龙.中国法学教育改革研究报告——中国法学教育改革与未来[M] .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 2000.
[2]胡亚球.对我国法学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的反思与重构[J].法学评论, 1999, (1) .
[3]胡旭晟.“法学”的层次分析[J] .法学, 1999, (7) .
[4]王星、李静.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下的高校法学教育改革.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2014(6).
[5]刘慧.“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背景下地方高校法学教育的困境与出路.长江大学学报(社科版),2014(5).
作者简介:
耿晓莉,女,汉族,中共党员,出生于1977年11月,2003年 毕业云南大学(法学专业)。现任教于西双版纳职业技术学院, 专职教师。研究方向:法学。
【关键词】法学 教学模式 法学人才 培养
【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3089(2018)01-0014-02
十一届三中全会是我国历史时期上一个重要的转折点,我国的法制也进入了一个全新的发展时期,这就使法学专业的教育领域也焕发出新的生机,出现了“三箭齐发”的教育格局,即法律院系、法院与检察院、电大等各种培训机构都展开法学教育。因此,高质量的法律人才是当今社会发展的需要,因此法学教学的改革就十分必要。
一、当下我国法学人才培养模式的反思
将法学作为一个大学科并下设若干并列专业是法学教育模式的基本特征,法学、经济法、国际经济法等均是其主要专业构成,这无疑使法律这个相互联系的整体遭到了人为的、缺乏科学性的割裂。
当今时代下我国法学应用型人才的培养模式,是前苏联“对口教育”的沿袭。具体说,法学被看作为一个大的学科领域,并独立下设立法律学、经济法学、刑法学、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等不同方向的学科,从而培养各种类型的法律专业人才。该培养模式的主要特点是:一是法学专业多门化,这就将法律这门大学科相互联系的整体进行了割裂。二是部门化的培养依据。由于社会分工的细化,越来越多的社会行业部门中都有法律的体现。另外,不同的法律方向对法律知识的要求也不同,这就为实践专业细化的培养模式提供了依据。三是人才素质培养专业化。新时代的人才培养模式对法学人员的专业素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所谓的专业化是指要求在法学大学科下对具体一类的法律知识熟练掌握并精通,这就忽略了作为一个优秀法律工作人员应具备的全面与专业化素质的要求。四是单一培养目标。当下法学细致专业化的教学模式起点低,目标培养单一,仅能够满足一些特定部门或岗位的工作需要,培养目标实际是将法学应用型人才定位在法律部门上,如法院、检察院及律师事务所。总的来说,专业细致化的人才培养确实为我国的法学教育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也培养出大批有法律专业素养的技术型人才,促进了政法教育向法学教育的过度,焕发了中国法学教育的生机。但是,由于社会经济文化的快速发展与法治化进程的推进,过去的教育模式也开始出现弊端,主要表现为:
1.将法学大学科细化为若干专业方向缺乏科学依据。法律具有理性与一致的行为规范,是不可分割的,具有密切联系的内在逻辑结构。法律体系作为一个完整的学科,应充分考虑到各部门法律的基本理论与价值、功能、方法及措施等各方面所具有的同一性。另外,盡管各法律相关部门承担着不同的职能,但它们之间又存在着密切联系,并相互渗透。这种紧密的联系说明了法律在总体上的同质化以及部门间强烈的依赖性。事实上,当下的法律正渐渐地呈现出综合样态,这样就无法定位传统上的法律部门框架。
2.专业、细致化的法律教学模式有利于法律教学更加专业,使不同法律方向学习的学生具备专业的理论知识,但是这样却容易造成学生专业知识面狭窄。作为一个新型的法学专业人才,具备专业的法律知识是必要的,然而除了掌握法学的基础法律知识外,还要深入了解社会各个层面的法律法规。但是这一点在当下的模式下很难全面实现,作为基础较为薄弱的法律专业学生来说,精确掌握较为全面的各类部门法律相对来说还是有困难的。
3.人才素质在结构上存在不合理。第一,学生在专业的学习上往往受到专业培养目标的限定,因而学生在毕业后进行择业会受到限制,走上工作岗位后也很难适应各种变化。在一些法律岗位进行内部调整时,也会出现因专业过于细化导致无法胜任。第二,不合理的知识结构容易使学生考虑法律问题时出现思维偏差,导致学生全面思考、解决问题的能力不足。第三,以往灌输式教学脱离实际,不利于培养学生在实践中的动手操作能力。而这一教学弊端仍然是当下法学教育培训下无法避免和克服的。第四,法学人才的培养与社会需求脱节。国家依法治国战略的实施,加强了对我国事务管理上的法制要求,并加大了社会上对新型法律人才的需求,各行各业都需要具有高专业素质的法律人才,仅当今社会上律师这一行业就短缺十几万人。如今的法律教学模式更强调对于司法及法律服务等相关部门人才的培养,而这一局限显然不符合时代发展的要求。第五,设置的课程体系缺乏边缘知识。虽然法学是一门独立学科,但是新型的法学人才不仅要掌握法律专业知识,也要多涉及其他领域学科,包括社会学、经济与哲学等。当下的法律课程体系太过于封闭,各院校缺乏开放的教育资源,加之课程体系的调整很难跟上观念的快速更新,这就很容易使空泛的教学内容形同虚设,不利于法学教育的长久发展。
二、法学人才培养模式改革遵循的原则
当下我国对法学人才培养采取的教育模式,主要是借鉴了前苏联“对口教育”、“专才教育”的教学模式。该模式的缺点是专业口径狭窄,这不利于学生综合素质的发展,无法满足新时代对法学人才的需求。如今,全社会大力展开“双创”,因此法学教学模式的改革要满足以下原则:
1.培养具有创新意识的法律人才。过去的法学人才教育模式大都是以学校发展定位为依据,主要有研究性高校、应用技术型人才两大类。两种不同类的培养定位使法学人才呈现出“哑铃型”形状。重视研究型的高校更关注对学生的理论性教学,因此缺乏教学实践。而应用型高校却忽视了法学理论的学习。所以说,传统的教学模式所培养的人才要么是对法学理论精通却疏于实践,要么就是照本宣科,生搬硬套,却知其然不知其所以然。
2.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法学是一门强调实践性的学科,高校所学的法律知识最终都是要运用于实际操作来解决问题。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我们所需的法学类型主要有三大类,其适用的教学方法也不尽相同。第一类是有利于促进国家法制建设的人才。这类人才需要具备较高的法律专业素养,能够对法学发展史有深刻的理解,并能够对法学今后的发展方向进行预测,既能对国外的法制状况有大概了解,也能清楚的分析国内法律的不足,从而改进我国法律制定上的漏洞。这一类人才多处在高等学院或者是各大研究所。第二类是高校任教的法学教师。该类人更需要对专业法学理论知识的灵活掌握,以及采用正确的教育方法与技巧。第三类就是社会各行各业的一线法律人员,包括法官、检察官、律师与法律顾问等人员,他们可以直接将自身所学知识服务于广大司法战线。 3.考虑学生个体差异,因材施教。我国的学生从小学到大学的成长中无时不刻不被应试教育所限制。因此,我国的学生很大一部分是具有共性特征的,就比如说整体缺乏创新创造能力,缺乏实践操作能力等。但是,每个学生又是独立的存在,我们不能忽略个体表现出来的差异。例如,有些学生思维活跃,爱钻研、研究理论;而有些学生更喜欢实践,动手能力强。因此,当下的法学教育不能忽略学生的独特性与差异性,要针对不同类型学生的特点因材施教。
三、新型法律人才培养模式的构建
随着社会法制化的进步,我们必须要构建一个新型的法律人才培养模式,以便为国家培养出更多的优质的高素质法律人才。
第一,由于法律最终要应用于生活实践,因此我们要将法学教育理念与中国的国情相适应,以此理念作为培养法学人才的依据。一方面,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的法学教育进入了一个新的里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离不开法制依托,这就需要大量的法律人才。另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作为新型经济模式走入大众视野,一定程度上冲击了人们传统的观念,对我国群众的人才观、就业观、甚至是价值观都产生了深刻的影响。利益主体多元化加大了对我国多方人才的需求,这就导致过去单一的人才培养模式被打破。因此,今后的法学教育要朝着多元化方向发展。另一方面,国家强调依法治国,这是我们党执政方式的变化,更表明了我国进入法制化社会。这就为法学教育的改革营造了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随着各国家法律文化向一体化发展,我国的法律也不再像过去那么封闭。尤其是在加入WTO以后,我国的法律越来越开放。那么,法学人才的教育培养也势必会向更加开放的趋势发展。
第二,重新定位法学人才的教育培养模式。当今,我国处在一个快速发展的转型时期,对我国法学人才的需求更加的迫切。新时代要求我国的法学人才不仅能够有较高的政治觉悟,更要有精良的业务技能以及过硬的法律素质,以提高自身竞争力来适应现代化快速发展的要求。因此,法学人才在培养中要正确定位,以社会的需求为准。今后,我国大部分法律相关院校或法律专业应实现通才教育,以培养应用型人才为主。一些学校或专业可以视情况来进行尖端人才的培养,但这一做法不能成为法学教育的主导方向。法学教育模式的精准定位对于后期建立起的院校或专业的长足发展来说十分必要。这样一方面可以帮助其发挥学校后发优势,缩短了学校探索的过程,可以直接选择一个高起点来进行发展。另一方面也可以吸取那些办学历史久,办学质量高的学校优势,进而开辟新的领域。当然,创新是不能忽视的,只有不断超越才能取得长远的发展,一味的效仿其他优质院校很难形成自身特色并吸引更多的学生前来求学。
第三,在教学过程中要注重实践部分。法学是一门强调应用性的学科,若是离开了实践就会失去源与流。因此,法学教育培训的全部过程都要与实践密切的结合,其次还要不断的进行创新,以不断推进法学专业的发展。首先,学校要组织好学校教师实习、毕业生实习等工作,这样有利于教师与学生更加深入的进行社会实践,通过实践锻炼学生的思考能力,提高实际解决问题的能力。对于一些学校因经费不足而对师生实习工作敷衍了事的行为,应给予教育并纠正。其次,要将学校隐形的围墙打破,可以使学生“走出去”,加大学校与社会之间的双向交流。政府要起到引导作用,充分发挥律师、法官、检察官等协会的作用,通过利用这些社会中的行业机构来提供一些利于法学教育的可参考信息,完善教学。另外,通过社会中的实习岗位,也可以帮助学生深入到实际部门,接受更为直观的法律教育。最后,法学课程在训练中要“真刀实枪”。最后,学校可以增加实践性环节,比如法律咨询、模拟法庭、案件讨论等,通过这些丰富多样的实践课可以有效地训练学生的思考能力。
第四,加大法学教育师资力量。人才培养的发展離不开强大的师资力量,因此强化法律专业的师资队伍是十分必要的。一方面,学校要树立“大师资观”,增大师资涵盖面积。作为法律教师的大队伍,除去院校的在编教师,一些社会人士诸如法官、检察官、律师以及相关政府人员等都有可能成为法律的传授者,他们可以结合自己的亲身实践更好的讲授法律。因此,将这些人员纳入到法律的师资队伍中,不仅可以扩充学生学习法律知识的深度与广度,也可以加强校外之间的联系,实现法学教育与社会的完美融合。其次,任教教师也要走出校门,在实践中不断提高自己的法律素养,这样才能紧跟时代发展的潮流。学校可以提倡任课教师定期到一些司法机关等部门进行任职锻炼,也可以与当地机构合作参与案件讨论等。多鼓励教师走入社会,在实际的岗位特性中不断的提升自己,增加自己知识的广度,并从实践中多学习。最后,学校要关注教师的师德。作为一名教师,应该有敬业奉献的品德,真正做到教书育人。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生活中不断涌现着各种利益诱惑,这是我们每个人都要面对的。教师,是学生行为规范的引导者,其品德操守会对大多数学生产生影响。因此,相关政府部门以及各大院校都应该重视教师思想道德素质的培养,并着手解决教师面临的待遇低、工作条件差等各种生活问题,以便教师可以更好地在岗位上培育出更多的人才。
总之,我国的发展离不开法律强大的支撑力,法学人才的重要性自然也是不言而喻。我国法学教育培养模式的改革首先要转变传统的教育观念,从优化课程体系入手,通过改革教学内容、创新教学方法提高法学课程的实效性。只有不断地进行探索,在实践中不断完善我国法律,才能推动我国的法学教育更加的深入,从而培养出更多的高素养的法律人才,推动法治社会的不断发展。
参考文献:
[1]李龙.中国法学教育改革研究报告——中国法学教育改革与未来[M] .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 2000.
[2]胡亚球.对我国法学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的反思与重构[J].法学评论, 1999, (1) .
[3]胡旭晟.“法学”的层次分析[J] .法学, 1999, (7) .
[4]王星、李静.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下的高校法学教育改革.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2014(6).
[5]刘慧.“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背景下地方高校法学教育的困境与出路.长江大学学报(社科版),2014(5).
作者简介:
耿晓莉,女,汉族,中共党员,出生于1977年11月,2003年 毕业云南大学(法学专业)。现任教于西双版纳职业技术学院, 专职教师。研究方向: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