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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1254条延续了《侵权责任法》87条的立法思路,在原基础上又进行了补充和延伸,首先是通过禁止性规定,明确侵权人的过错责任和承担侵权责任的一般情形;其次在加害人不明的情况下,规定了调查程序前置,若"经调查"还是不能确定真正侵权人,而可能加害人又不能自证清白时,才进行适当的补偿;再次在可能加害人完成补偿后,明确其有权向侵权人进行事后追偿;最后通过对物业的安全保障义务和公安机关调查义务的明确规定,在强化对受害人救济权保障的同时,尽可能地平衡补偿损失的可能加害人的利益。如此多方参与、多措并举从源头治理"城市上空的痛",至此《民法典》第1254条完成了对高楼抛掷物致害责任规则的基本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