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当前刑法解释是根据理想情境构建起来的、封闭法律认识体系。其主要缺点有三:目标不明确、根基不可靠、结论不可信,它无力担负起法律适用的重任。在风险社会结构中,根据法律适用中的道德根基一致性要求和不可避免的政治角力,考虑到法官造法的事实和其中隐含的道德论争,需要将基于解释展开的法律论证作为刑法适用的基本方式。刑法论证以合理性为诉求目标,通过促进在开放刑法结构中的论证主体间的对话而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