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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9年夏天,台湾中部地区民众因食用厂商制造贩卖之米糠油,而发生严重的“多氯联苯受害事件”,受害者多达2000人,且大多属经济上的弱者,然加害厂商,非但未予以赔偿,反而逃避责任;同年底又发生“假酒事件”,有教授因饮到假酒而失明。当时一群学者专家及社会热心人士,有感於消费者的弱势地位,有加以保护的必要,遂开始着手於推展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工作,经过多年努力,於1994年台湾正式公布消费者保护法(下称消保法),并引进团体诉讼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