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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我国法院可以轻易地变更起诉书指控的罪名,这一现状既可归因于《刑诉法解释》中最高法的自我授权,也与我国起诉书记载方式的不合理密切相关。我国起诉书中"犯罪事实"与法律评价的割离,严重削弱了起诉书对法院裁判的约束力,损害了起诉书的功能,也背离世界主要国家的普遍做法。司法实践应当回应司法改革的诉求,借鉴英美罪状制度的经验,将起诉书的事实要素和法律评价一体化作为改革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