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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本文介绍了美国的食品监管体系和《FDA食品安全现代化法》在食品安全监管领域中监管、权力整合和制度创新。
[关键词]食品监管体系 食品安全 创新
中图分类号:F407.82 文献标识码:F 文章编号:1009―914X(2013)25―0493―01
美国的食品供应被世界公认为最安全,这得益于有一个比较完善的监管体系。美国采取机构联合监管方式,在每一个层次(地方、州和联邦)监督食品生产与流通。在食品安全监管中,美国广泛采用风险管理和预防措施,监管信息透明并鼓励公众参与。美国的各种法令和行政命令都有一套程序以保证各种法律法规在公开、透明和互动的方式下制定,在适当的时候管理的过程也同样向公众公开。围绕“从农田到餐桌”的整个流程,美国建立起食源性疾病监测网络,实行生产全过程的监控,并实行不合格食品召回制度,以强化对食品流通环节的控制。
一、美国食品监管体系
美国在食品安全方面拥有出色的记录,民众对食品放心度普遍较高。但由于食品工业发展迅猛及生产、加工、包装工艺的复杂性和目前美国食品中依靠进口的比例越来越大,美国目前仍面临食品安全问题,包括生物致病菌、毒素、农药残留、有害金属、食品变质等。但美国建立的食品安全系统有较完备的法律及强大的企业支持,将政府职能与各企业食品安全体系紧密结合,美国还在“21世纪食品工业发展计划”中将食品安全研究放到了首位。
(一)有效的安全监管部门
联邦政府负责食品安全的部门与地方政府的相应部门一起,构成了一套综合有效的安全保障体系,对食品从生产到销售的各个环节实行严格监管。目前,美国主要有两个部门负责食品检验工作,一个是农业部下属的食品安全和检查署,负责肉、禽、蛋以外所有食品的检验工作。还有其它一些政府机构负有保障食品安全的使命,包括食品安全研究、教育、预防、监测、标准制定和应急事件反应等,如疾病控制与预防中心负责所有食源性疾病的调查与防治。
(二)规模化食品生产企业
美国从事食品生产、加工与销售的都是大企业,不存在无照企业或者家庭作坊式企业,因此掺假现象极少。销售食品的基本上都是超市和商店,到夏天虽然会有一些露天菜市场,但全是蔬菜水果,没有肉食,减少了食物变质或污染的可能性。对于竞争激烈的企业来说,信誉就是生命。因此各企业主要考虑的是如何为顾客提供更好更便捷的服务,以扩大销售,而不会为了一时的利益损害消费者。
(三)完善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
从1996年开始,负责监管肉、禽、蛋等食品安全的美国农业部所属机构食品安全及检验局决定,废除美国所有肉禽屠宰加工厂等已实施百年之久的原有食品安全管理体系,代之以现代化的“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管理手段。新体系本着预防为主的指导思想,能根据风险评估,帮助厂家识别生产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将人力物力等用于最需要的地方,以减少通过肉禽生产加工而进入食品供应链的病菌。美国食品和药物管理局从1997年也开始对海产品生产加工实施“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管理,共涉及约4100个加工厂和150多种鱼类。另外,食品和药物管理局近年来还在逐步对水果蔬菜饮料生产加工等推行类似管理措施。
2001年“9·11”恐怖袭击事件以后,美国出于防恐需要,对食品安全的重视程度空前提高,投资力度更明显加大,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新措施。例如,美国食品和药物管理局2002和2003财政年度的食品安全预算得到了很大程度的增加,该管理局近来还雇用了650名调查和分析人员以充实负责食品安全的工作人员队伍。作为强化食品防恐的一部分,有关方面正在酝酿对国内外食品生产厂商实施更为严格的注册登记和通报等措施,这虽然可能有助于进一步增强美国人对食品的信心,但客观上无疑会影响国际食品安全标准,为外国向美国出口农产品等制造障碍。
(四)完备的法律体系
在美国,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非常繁多,既有综合性的,如《联邦食品、药物和化妆品法》、《食品质量保护法》和《公共卫生服务法》,也有非常具体的《联邦肉类检查法》等。这些法律法规涵盖了所有食品,为食品安全制定了非常具体的标准及监管程序。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以来,美国围绕着“从农田到餐桌”的整个流程,重点抓可能通过日常饮食渠道危害健康的食源性疾病预防,取得了比较显著的成效。2011年1月4日,美国总统奥巴马总统签署了《FDA食品安全现代化法》。该法对1938年通过的《联邦食品、药品及化妆品法》进行了大规模修订,可以说是过去七十多年来美国在食品安全监管体系领域改革力度最大的一次。用美国零售制造商协会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潘·贝利的话来说,“这次具有里程碑意义的立法将有助于FDA获得更多的资源和权力,通过预防的战略加强国家食品安全体系,重铸美国民众对所供应食品安全的信心。”
二、《FDA食品安全现代化法》的整合创新
《FDA食品安全现代化法》的重中之重旨在授予美国负责大部分食品与药品安全监管的机构———美国食品和药物管理局(FDA)以更大的监管权利,加强其对美国本土生产的食品及进口食品的安全监管,以预防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防患于未然,避免出现像以前那样,等安全事故发生后再来考虑如何应对。具体说来,在食品安全监管领域,该法在以下五个主要方面进一步加强了监管、对相关监管机构的权力进行了重新整合,并且在一些领域进行了制度创新。
(一)食品安全预防控制方面。该法首次明确FDA在食品供应方面拥有广泛的、预防性控制措施有权进行立法。
(二)对食品生产企业的检查和执法。该法认为对食品生产、加工、包装、储存设施进行检查是让食品生产企业对其生产的食品安全卫生承担起责任的重要途径,因此,该法明确规定FDA对所有食品生产企业设施进行检查的频率应当不断提高。这种检查包括对出口美国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
(三)进口食品安全方面。向美国出口食品的国家多达150个,根据新法,FDA拥有确保进口食品达到美国标准,并确保对美国消费者来说是安全的权力。例如,首先,该法第一次规定,食品进口商必须确保他们的外国食品供应商拥有足够的预防性控制措施来保证食品安全;其次,FDA将授权第三方稽查机构或人士来证实外国食品生产企业的设备达到美国的食品安全标准。再次,对于存在高风险的食品,FDA有权要求相关进口食品在进入美国境内时具备可信赖的第三方认可证明。此外,为了对外国食品出口企业进行检查,法律还配套了一些另外的资源。
(四)问题食品及时应对方面。该法首次规定,FDA对所有问题食品都有权进行强制召回。不过,FDA期望这种强制召回权仅只在食品生产企业很大程度上没有按规定遵守自愿召回问题食品时,才动用该项权力。
(五)加强国内食品安全监管机构的合作方面。该法对目前美国联邦、各州、地方、领地、部落地区食品安全监管机构之间及其与外国食品安全监管之间合作重要性给予了前所未有的充分重视,重视这种国内各相关机构及国外相关机构之间合作的目的只有一个:确保公共健康目标的实现。例如,该法第二编第209章就明确要求FDA加强对联邦各州、地方、领地及部落地区食品安全官员的技能培训。
综合考察新法,可以发现该法将FDA推到了预防食品安全发生的最前线,使得FDA对食品安全的管理领域扩大至80%(不包括由美国农业部管理的肉类和家禽产品)。比如,新法授权FDA就食品供应领域制定综合性的、以科学为基础的预防性控制措施,如前面提及的问题食品强制召回权,以及扩大FDA在食品产销及使用记录方面的权力等。
[关键词]食品监管体系 食品安全 创新
中图分类号:F407.82 文献标识码:F 文章编号:1009―914X(2013)25―0493―01
美国的食品供应被世界公认为最安全,这得益于有一个比较完善的监管体系。美国采取机构联合监管方式,在每一个层次(地方、州和联邦)监督食品生产与流通。在食品安全监管中,美国广泛采用风险管理和预防措施,监管信息透明并鼓励公众参与。美国的各种法令和行政命令都有一套程序以保证各种法律法规在公开、透明和互动的方式下制定,在适当的时候管理的过程也同样向公众公开。围绕“从农田到餐桌”的整个流程,美国建立起食源性疾病监测网络,实行生产全过程的监控,并实行不合格食品召回制度,以强化对食品流通环节的控制。
一、美国食品监管体系
美国在食品安全方面拥有出色的记录,民众对食品放心度普遍较高。但由于食品工业发展迅猛及生产、加工、包装工艺的复杂性和目前美国食品中依靠进口的比例越来越大,美国目前仍面临食品安全问题,包括生物致病菌、毒素、农药残留、有害金属、食品变质等。但美国建立的食品安全系统有较完备的法律及强大的企业支持,将政府职能与各企业食品安全体系紧密结合,美国还在“21世纪食品工业发展计划”中将食品安全研究放到了首位。
(一)有效的安全监管部门
联邦政府负责食品安全的部门与地方政府的相应部门一起,构成了一套综合有效的安全保障体系,对食品从生产到销售的各个环节实行严格监管。目前,美国主要有两个部门负责食品检验工作,一个是农业部下属的食品安全和检查署,负责肉、禽、蛋以外所有食品的检验工作。还有其它一些政府机构负有保障食品安全的使命,包括食品安全研究、教育、预防、监测、标准制定和应急事件反应等,如疾病控制与预防中心负责所有食源性疾病的调查与防治。
(二)规模化食品生产企业
美国从事食品生产、加工与销售的都是大企业,不存在无照企业或者家庭作坊式企业,因此掺假现象极少。销售食品的基本上都是超市和商店,到夏天虽然会有一些露天菜市场,但全是蔬菜水果,没有肉食,减少了食物变质或污染的可能性。对于竞争激烈的企业来说,信誉就是生命。因此各企业主要考虑的是如何为顾客提供更好更便捷的服务,以扩大销售,而不会为了一时的利益损害消费者。
(三)完善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
从1996年开始,负责监管肉、禽、蛋等食品安全的美国农业部所属机构食品安全及检验局决定,废除美国所有肉禽屠宰加工厂等已实施百年之久的原有食品安全管理体系,代之以现代化的“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管理手段。新体系本着预防为主的指导思想,能根据风险评估,帮助厂家识别生产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将人力物力等用于最需要的地方,以减少通过肉禽生产加工而进入食品供应链的病菌。美国食品和药物管理局从1997年也开始对海产品生产加工实施“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管理,共涉及约4100个加工厂和150多种鱼类。另外,食品和药物管理局近年来还在逐步对水果蔬菜饮料生产加工等推行类似管理措施。
2001年“9·11”恐怖袭击事件以后,美国出于防恐需要,对食品安全的重视程度空前提高,投资力度更明显加大,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新措施。例如,美国食品和药物管理局2002和2003财政年度的食品安全预算得到了很大程度的增加,该管理局近来还雇用了650名调查和分析人员以充实负责食品安全的工作人员队伍。作为强化食品防恐的一部分,有关方面正在酝酿对国内外食品生产厂商实施更为严格的注册登记和通报等措施,这虽然可能有助于进一步增强美国人对食品的信心,但客观上无疑会影响国际食品安全标准,为外国向美国出口农产品等制造障碍。
(四)完备的法律体系
在美国,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非常繁多,既有综合性的,如《联邦食品、药物和化妆品法》、《食品质量保护法》和《公共卫生服务法》,也有非常具体的《联邦肉类检查法》等。这些法律法规涵盖了所有食品,为食品安全制定了非常具体的标准及监管程序。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以来,美国围绕着“从农田到餐桌”的整个流程,重点抓可能通过日常饮食渠道危害健康的食源性疾病预防,取得了比较显著的成效。2011年1月4日,美国总统奥巴马总统签署了《FDA食品安全现代化法》。该法对1938年通过的《联邦食品、药品及化妆品法》进行了大规模修订,可以说是过去七十多年来美国在食品安全监管体系领域改革力度最大的一次。用美国零售制造商协会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潘·贝利的话来说,“这次具有里程碑意义的立法将有助于FDA获得更多的资源和权力,通过预防的战略加强国家食品安全体系,重铸美国民众对所供应食品安全的信心。”
二、《FDA食品安全现代化法》的整合创新
《FDA食品安全现代化法》的重中之重旨在授予美国负责大部分食品与药品安全监管的机构———美国食品和药物管理局(FDA)以更大的监管权利,加强其对美国本土生产的食品及进口食品的安全监管,以预防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防患于未然,避免出现像以前那样,等安全事故发生后再来考虑如何应对。具体说来,在食品安全监管领域,该法在以下五个主要方面进一步加强了监管、对相关监管机构的权力进行了重新整合,并且在一些领域进行了制度创新。
(一)食品安全预防控制方面。该法首次明确FDA在食品供应方面拥有广泛的、预防性控制措施有权进行立法。
(二)对食品生产企业的检查和执法。该法认为对食品生产、加工、包装、储存设施进行检查是让食品生产企业对其生产的食品安全卫生承担起责任的重要途径,因此,该法明确规定FDA对所有食品生产企业设施进行检查的频率应当不断提高。这种检查包括对出口美国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
(三)进口食品安全方面。向美国出口食品的国家多达150个,根据新法,FDA拥有确保进口食品达到美国标准,并确保对美国消费者来说是安全的权力。例如,首先,该法第一次规定,食品进口商必须确保他们的外国食品供应商拥有足够的预防性控制措施来保证食品安全;其次,FDA将授权第三方稽查机构或人士来证实外国食品生产企业的设备达到美国的食品安全标准。再次,对于存在高风险的食品,FDA有权要求相关进口食品在进入美国境内时具备可信赖的第三方认可证明。此外,为了对外国食品出口企业进行检查,法律还配套了一些另外的资源。
(四)问题食品及时应对方面。该法首次规定,FDA对所有问题食品都有权进行强制召回。不过,FDA期望这种强制召回权仅只在食品生产企业很大程度上没有按规定遵守自愿召回问题食品时,才动用该项权力。
(五)加强国内食品安全监管机构的合作方面。该法对目前美国联邦、各州、地方、领地、部落地区食品安全监管机构之间及其与外国食品安全监管之间合作重要性给予了前所未有的充分重视,重视这种国内各相关机构及国外相关机构之间合作的目的只有一个:确保公共健康目标的实现。例如,该法第二编第209章就明确要求FDA加强对联邦各州、地方、领地及部落地区食品安全官员的技能培训。
综合考察新法,可以发现该法将FDA推到了预防食品安全发生的最前线,使得FDA对食品安全的管理领域扩大至80%(不包括由美国农业部管理的肉类和家禽产品)。比如,新法授权FDA就食品供应领域制定综合性的、以科学为基础的预防性控制措施,如前面提及的问题食品强制召回权,以及扩大FDA在食品产销及使用记录方面的权力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