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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根据法院的种类及审查方式的不同,人们通常将宪法诉讼制度分为两大类型,即普通法院型和宪法法院型。前者以美国、日本为代表,后者以德国、意大利、法国为代表。两者各具特色,各显其长,近些年来又表现出合一化倾向。本文拟对两类宪法诉讼制度的基本问题作一比较研究,以为我国宪法监督制度完善时借鉴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