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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再审应平等保护被告和被害方合法权利。因司法公信力差异,我国若效仿法治发达国家仅为被告利益再审,就会阻碍被害方的正义诉求,降低司法公信力,削弱人们的法治观念,诱发违法犯罪。是否提起再审,再审是否加刑,只能以法律正义的实现程度之社会效益是否最大为标准,不能以是否有利被告为标准。从根本上解决我国再审烦费之难,就应吸取美国过分偏重被告利益的教训,借鉴英、日的经验,大力提高一审质量,加强被害方利益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