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飙车事件的频发严重威胁了公共安全,本课题从飙车的机会成本切入,以交易成本理论和博弈论的视角对飙车事件进行研究,得出飙车事件频发的原因是管制不够:处罚力度小,法律法规不健全,管理效率低下。本课题从管制者和飙车者角度出发,结合国内与国外对飙车事件的管理与处理方法,提出我国应提高飙车者的机会成本,加强对管理人员的监督,建立健全法律法规体系。
关键词:飙车;机会成本;政府管制
中图分类号:F0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1)11-0038-01
一、飙车事件概况
中国人口众多,且近些年由于我国的快速发展,机动车数量不断增加,毫无疑问,机动车辆的普及是交通事故死亡率增加的重要原因。而且最近这几年,因飙车而发生的事故也有所增加。所谓飙车,是指以竞技、追求刺激、娱乐或者赌博为目的,机动车在道路、广场、校区等地方超速行驶、相互追赶,严重影响社会秩序和道路交通安全的驾驶行为。
二、飙车事件形成原因的经济学分析
造成飙车事件频发的因素很多,如飙车者社会责任心不强、交通管制者执法不严以及交通管理制度不合理等。本文主要从飙车的机会成本切入,以经济学中交易成本理论和博弈论的分析视角对飙车事件的原因进行分析。
(一)从机会成本角度的分析
我国对于飙车行为的处罚力度相对较小,违法成本低,使违法者得不到应有的惩罚,感受不到切肤之痛,无形中放纵违法行为的横行。飙车者在飙车的过程中获得的快感远远大于处罚带来的痛苦,也就是效用大于成本。因此处罚力度不够是飙车屡禁不止的一大原因,政府应该加大处罚力度,增加飙车者飙车的机会成本。
(二)从政府管制角度的分析
飙车现象的普遍存在说明了政府的管制不够到位,因此加强政府的管制是必要的飙车现象屡禁不止,原因在于对飙车者及交通执法者管制不够及相关的交通管制法律法规在质量数量和体系化方面的不足。目前,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对飙车者采取罚款,吊销执照的处罚,对严重行为以交通肇事罪惩处。但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处罚力度亟需加强,罚款、吊销执照、交通肇事罪已经不能引起肇事者的重视,应以刑法来处理飙车事故。
(三)从博弈论角度的分析
我们可以将飙车者和管制者看为两个行动方,两个行动的决策相互影响。在这里“局中人”是飙车者,在飙车前,他们对城市交通管理和管制者可能采取的举措进行分析,选择了被处罚的概率最小的方式。也就是说,城市交通管理措施在前,飙车族根据他们的决策来决定、调整自己的策略。
超速飙车现象屡禁不止,除了驾驶者的原因外,管理者也应负一部分责任。被发现飙车后,驾驶者会利用钱与权来减少处罚,甚至免于处罚消除违规记录。
三、国内外对于飙车事件的管理对比
(一)国内的管理及处罚措施
我国现在对道路飙车现象的整治方法不够完善,并且对于超速甚至飙车的处罚力度也不够严厉。
经常飙车的,只要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就不会受到刑罚惩罚,一般只是行政罚款,最多是吊销驾驶证。即使是飙车造成人员伤亡,也是以交通肇事罪惩处,刑期一般是3年以下,除非是造成多人死亡,惩罚力度才可能在3年以上7年以下。总而言之,这样的执法力度是不够的,我们要制定出更加全面完善的政策措施。
(二)国外的管理及处罚措施
1.法国。2005年,法国政府将超速作为重点打击对象,凡超速过50公里以上的属犯罪行为。超速行驶的车辆按照不同严重程度罚款135欧元至1500欧元不等,并按不同情况扣减记分。超速达40公里至49公里,罚款750欧元。超速50公里以上,罚款1500欧元,同时可并处吊销驾驶证3年或监禁3个月的严厉处罚,甚至可能被收车辆,若对罚款熟视无睹,将加倍处罚,如果再不理会,法院将传发票。
2.美国。美国将超速驾驶与酒后驾车、吸毒后驾车及闯红灯一并规定为故意犯罪,不仅处罚重,而且肇事后赔偿额高。如在美国纽约州,因超速肇事的可判处1至7年有期徒刑、劳役、罚款、记分、停止或吊销驾照。
(三)小结
通过国内外的比较可知,国外的处罚力度远大于我国,处罚及时且有效。从管理方法方面看,国外的更加先进完善。因此我国应该在借鉴国外交通管理方法的基础上结合本国的具体情况制定出更加完善的交通管理制度。
四、结论与政策建议
加强交通管理,核心是提高执行力与管控力,根本途径是增加违法的成本或代价,有效解决监管无效率和违法成本低两个方面的问题。
(一)对飙车者:增加违法的机会成本
1.以刑法规制。刑法中关于交通肇事处罚的规定还不足,没有起到减少杜绝醉驾飚车的作用,亟需认真修改。具体而言,在公路上飙车多次、或者一次超速特别严重对公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极大隐患的,即使没有造成危害结果,也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对于在公路上飙车造成生命财产损失的,应该在交通肇事罪基础上加重处罚,或者规定为单独的罪名,加大处罚力度。
2.提高罚款金额。罚款金额要结合本人收入的高低或者肇事车辆的价值,按百分比交纳,而且上不封顶,让他们对罚款金额更加重视,使罚款金额发挥更大的作用。
(二)对管制者:加强政府管制力度
提高监管者的责任意识。有责任才会有责任心,才能负责任,监管者也需要被监管、被问责、被处罚,这样监管才会有质量,有效率。
严厉打击受贿徇私行为。如增加罚款金额,严重者进行通报批评,甚至进行记过处分,以此影响他们将来的升职及单位各项评选,更甚者免除其职务。
参考文献:
[1]谢识予.经济博弈论[M].复旦大学出版社,2009.
[2]刘伟忠.公共经济学[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8.
[3]张耀辉.产业组织与规制[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
[4]陈正刚.美国、加拿大道路交通管理掠影[J].交通管理研究所,2001(1).
作者简介:唐璐,浙江财经学院08级本科生,主修经济学。
关键词:飙车;机会成本;政府管制
中图分类号:F0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1)11-0038-01
一、飙车事件概况
中国人口众多,且近些年由于我国的快速发展,机动车数量不断增加,毫无疑问,机动车辆的普及是交通事故死亡率增加的重要原因。而且最近这几年,因飙车而发生的事故也有所增加。所谓飙车,是指以竞技、追求刺激、娱乐或者赌博为目的,机动车在道路、广场、校区等地方超速行驶、相互追赶,严重影响社会秩序和道路交通安全的驾驶行为。
二、飙车事件形成原因的经济学分析
造成飙车事件频发的因素很多,如飙车者社会责任心不强、交通管制者执法不严以及交通管理制度不合理等。本文主要从飙车的机会成本切入,以经济学中交易成本理论和博弈论的分析视角对飙车事件的原因进行分析。
(一)从机会成本角度的分析
我国对于飙车行为的处罚力度相对较小,违法成本低,使违法者得不到应有的惩罚,感受不到切肤之痛,无形中放纵违法行为的横行。飙车者在飙车的过程中获得的快感远远大于处罚带来的痛苦,也就是效用大于成本。因此处罚力度不够是飙车屡禁不止的一大原因,政府应该加大处罚力度,增加飙车者飙车的机会成本。
(二)从政府管制角度的分析
飙车现象的普遍存在说明了政府的管制不够到位,因此加强政府的管制是必要的飙车现象屡禁不止,原因在于对飙车者及交通执法者管制不够及相关的交通管制法律法规在质量数量和体系化方面的不足。目前,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对飙车者采取罚款,吊销执照的处罚,对严重行为以交通肇事罪惩处。但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处罚力度亟需加强,罚款、吊销执照、交通肇事罪已经不能引起肇事者的重视,应以刑法来处理飙车事故。
(三)从博弈论角度的分析
我们可以将飙车者和管制者看为两个行动方,两个行动的决策相互影响。在这里“局中人”是飙车者,在飙车前,他们对城市交通管理和管制者可能采取的举措进行分析,选择了被处罚的概率最小的方式。也就是说,城市交通管理措施在前,飙车族根据他们的决策来决定、调整自己的策略。
超速飙车现象屡禁不止,除了驾驶者的原因外,管理者也应负一部分责任。被发现飙车后,驾驶者会利用钱与权来减少处罚,甚至免于处罚消除违规记录。
三、国内外对于飙车事件的管理对比
(一)国内的管理及处罚措施
我国现在对道路飙车现象的整治方法不够完善,并且对于超速甚至飙车的处罚力度也不够严厉。
经常飙车的,只要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就不会受到刑罚惩罚,一般只是行政罚款,最多是吊销驾驶证。即使是飙车造成人员伤亡,也是以交通肇事罪惩处,刑期一般是3年以下,除非是造成多人死亡,惩罚力度才可能在3年以上7年以下。总而言之,这样的执法力度是不够的,我们要制定出更加全面完善的政策措施。
(二)国外的管理及处罚措施
1.法国。2005年,法国政府将超速作为重点打击对象,凡超速过50公里以上的属犯罪行为。超速行驶的车辆按照不同严重程度罚款135欧元至1500欧元不等,并按不同情况扣减记分。超速达40公里至49公里,罚款750欧元。超速50公里以上,罚款1500欧元,同时可并处吊销驾驶证3年或监禁3个月的严厉处罚,甚至可能被收车辆,若对罚款熟视无睹,将加倍处罚,如果再不理会,法院将传发票。
2.美国。美国将超速驾驶与酒后驾车、吸毒后驾车及闯红灯一并规定为故意犯罪,不仅处罚重,而且肇事后赔偿额高。如在美国纽约州,因超速肇事的可判处1至7年有期徒刑、劳役、罚款、记分、停止或吊销驾照。
(三)小结
通过国内外的比较可知,国外的处罚力度远大于我国,处罚及时且有效。从管理方法方面看,国外的更加先进完善。因此我国应该在借鉴国外交通管理方法的基础上结合本国的具体情况制定出更加完善的交通管理制度。
四、结论与政策建议
加强交通管理,核心是提高执行力与管控力,根本途径是增加违法的成本或代价,有效解决监管无效率和违法成本低两个方面的问题。
(一)对飙车者:增加违法的机会成本
1.以刑法规制。刑法中关于交通肇事处罚的规定还不足,没有起到减少杜绝醉驾飚车的作用,亟需认真修改。具体而言,在公路上飙车多次、或者一次超速特别严重对公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极大隐患的,即使没有造成危害结果,也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对于在公路上飙车造成生命财产损失的,应该在交通肇事罪基础上加重处罚,或者规定为单独的罪名,加大处罚力度。
2.提高罚款金额。罚款金额要结合本人收入的高低或者肇事车辆的价值,按百分比交纳,而且上不封顶,让他们对罚款金额更加重视,使罚款金额发挥更大的作用。
(二)对管制者:加强政府管制力度
提高监管者的责任意识。有责任才会有责任心,才能负责任,监管者也需要被监管、被问责、被处罚,这样监管才会有质量,有效率。
严厉打击受贿徇私行为。如增加罚款金额,严重者进行通报批评,甚至进行记过处分,以此影响他们将来的升职及单位各项评选,更甚者免除其职务。
参考文献:
[1]谢识予.经济博弈论[M].复旦大学出版社,2009.
[2]刘伟忠.公共经济学[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8.
[3]张耀辉.产业组织与规制[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
[4]陈正刚.美国、加拿大道路交通管理掠影[J].交通管理研究所,2001(1).
作者简介:唐璐,浙江财经学院08级本科生,主修经济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