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医学会接受人民法院委托鉴定医疗过错责任时存在不明确医疗过错、对病历材料真实性的重视程度不够、忽略病人的知情权、过份强调医疗的高风险性、过份强调疾病对后果的影响,过份强调医方的法定义务等问题,在组织鉴定的做法上也存在鉴定书上鉴定人不签名及网络鉴定、异地鉴定不能被采纳、鉴定时间过长的不足。本文通过医疗纠纷案件在医学会鉴定医疗过错时存在的不足,讨论如何开展医疗过错责任鉴定。设想如下:一是树立医疗事故鉴定与医疗过错鉴定是两途中鉴定结论的司法理论;二是树立医学会不是医疗纠纷案件唯一鉴定机构的司法观点;三是明确医学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