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长有义务偿还孩子赊的账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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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郭某家的孩子今年9岁,正在读小学三年级。这个学期以来,他经常瞒着家里人在学校周边的小商店里赊购东西。从几元钱的小卡片、零食,到10多元甚至几十元的玩具,已经在记账本上赊欠了近300元。前几天,店主找到郭某,要他付清欠款,郭某这才知道孩子在外面欠了钱。对店家这种给小孩子乱赊东西的行为,郭某非常反感,但现在这些东西都已被郭某的孩子消费掉了。请问:孩子这种赊账欠下的钱,郭某有义务偿还吗?
  分析:可以明确告诉郭某的是,对孩子这种赊账欠下的钱,郭某可不予偿还。《民法通则》第12条第2款规定:“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根据该条的规定,郭某的孩子今年9岁,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独立进行民事活动。如购买物品这些行为,只能由父母代理行使,其独自赊购物品是无效的。《民法通则》第61条又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郭某的孩子今年9岁,并不清楚商品的实际价格以及赊欠商品的法律意义和后果,因此,郭某的孩子在商店赊欠商品,本身并不存在过错。相反,店家明知孩子没有偿付能力还不断地赊商品给他,是一种甘冒风险的行为,具有完全过错。在东西已被消费掉的情况下,返还财产已成为不可能,因郭某没有过错,对店家的财产损失郭某可不予担责。故孩子赊账欠下的钱,郭某也可不予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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