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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健康权应该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尊重、保护、促进和实现健康权是社会的基本义务,健康权不能因认识的偏差、条件的制约和措施的不当而受损。人人享有健康知识权、初级卫生保健权、基本医疗保障权和公共卫生保障权,对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卫生部“万名医师支援农村卫生工程项目”,是配置卫生资源、促进农村尤其是老少边穷地区公民健康权的重要举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