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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机关有权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监督,但是审计结论对承包人并不当然具有法律约束力,工程结算仍然应当以合同约定为依据。此种风险是由于对审计监督权存在不同认识、混淆不同性质法律关系以及工程价款结算技术复杂造成的。应当通过审计机关对工程变更给予充分理解,当事人合理确定工程造价和做好结算审核工作来加强风险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