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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6日,私刻医院收费章、为妻子骗取透析治疗400余次的廖丹,将17.2万元透析费全部退赔至北京市东城区法院。法官称,廖丹没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无法对其作出过轻的判决;廖丹退赃属于从轻处罚的情节,可以在三年到十年的量刑区间,最多减少30%刑期。这与之前检察官求刑的三年至十年保持了一致。
法院一审判决虽未作出,舆论评判早已铺天盖地。从这个被称为“北京最凄美爱情故事”的“诈骗救妻案”被媒体披露开始,它就一直牵动着众多围观者的心。同情者谓之“悲情英雄”,呼吁无罪;冷静旁观者叹之“其情可悯,其罪不可恕”。
以司法的视角看这宗公案,廖丹为救妻不惜以身试法,其行为涉嫌犯罪并无疑议。司法并不因目的正确而抵消手段的不正确。
去年发生在东莞的“慈母溺儿案”,以“情”来论,它带给舆论的冲击并不亚于廖丹案。以爱之名实施的“慈母溺儿”被指控为“故意杀人”,而民间呼吁涉案的母亲应无罪或从轻的比例,甚至远超廖丹案。最终,法院综合了法定从轻情节和酌情从轻情节,判处故意杀害两人的韩群凤五年有期徒刑。与一边倒的要求无罪或从轻比,对判决结果表示支持的比例超过了六成。
类似的案例实则不胜枚举,它首先应促进法律人的反思。在一些影响性诉讼中,总有一些法律人以自己的“理性”,来推导网民的不理性——包括指责网民的“嗜血”、“狂欢杀人”、“多数人暴政”等。
其实,只要以一点点“理性”的眼光来观察网络舆情会发现,网民并不是一个只会喊杀的暴民群体。在多数网民心中,都有一个“宽严相济”的标准。
他们曾在药家鑫案和李昌奎案中呼吁从重,但也在“慈母溺儿案”和“诈骗救妻案”中呼吁从轻。趋使他们作出选择的,就是自然理性。从期待而言,多数网民想要的,不过是法院的依法裁判和最终的司法公正。司法当然不能被民意所左右,但民意中的价值追求以及民众基于生活体验而产生的对司法不公的忧心,必须珍视。
回到廖丹案。此案最令人纠结之处,是涉案金额高达17.2万余元,在刑事司法中属“数额巨大”。在“数字司法”的藩蓠中,它的量刑起点就是三年,最高可达十年,这超出了不少关注者所能接受的底限。但要据此早早下个“情法冲突”的判词,未免还是有些武断。
因为在本案中,廖丹还有诸多法定从轻和酌定从轻的情节。比如他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悔罪态度好,对社会没有造成较大危害。这都意味着,廖丹至少可以在量刑幅度的法定范围内从轻。
至于退赃,当然是量刑应考虑的一个因素。向廖丹捐赠了17万余元的珠海政协委员陈利浩,也基于“退赃从轻”的考量才一次性捐出这个数额。之前法官对廖丹也有“退赃从轻”的提醒。其实,不应认同这种司法规则。理由很简单,如果廖丹没有能力退赃,难道就只能被重判?
廖丹是不幸的,但他又是幸运的,至少他得到了舆论的关注。我们不得不承认,像廖丹这样的悲情其实每天都在上演。除了少数个案因机缘巧合为公众所熟知之外,更多的苦难只存在于当事人的心里。舆论救得了一家,救不了所有。廖丹常有,而陈利浩不常有。这才是我们常常要面对的现实。
能救助更多廖丹的,还是法律和司法本身。对廖丹而言,就算无法退赃也同样应从轻。从轻不是拼钱,也不是拼悲情,而是讲证据依法律。
法本容情,“宽严相济”、“罪刑相适应”,本就是量刑原则。故而,“判三缓五”将是既合乎法度又不失情理的选择。一是三年有期徒刑并未超出法定量刑标准;二是廖丹已具备缓刑的其他条件,如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所缺的,就是一个“三年徒刑”(若判处三年以上徒刑则不能适用缓刑)。
事实上,围绕此案的“情法冲突”有被夸大的倾向。法不外乎人情。量刑标准的细化,就有情理在。司法机关对廖丹采取的强制措施是取保候审,这让廖丹在接受庭审、乃至判决最终作出之前,仍可以继续照顾他的妻儿。允许廖丹取保候审,并不会产生新的社会危害。既然合乎取保候审的所有条件,为什么不取保呢?
对一个大家都满意的司法决定,已无需监督。群情呼吁,实是为了确保法官们不“选择性适法”。倒是有些媒体和评论家,将此案过度解读成“情法对决”,甚至将法推到了情的对立面。廖丹一案并不需要“法外开恩”,对廖丹取保候审,本属合法;若法院对廖丹适用缓刑,同样有着合法的途径。一言以蔽之,廖丹一案依法从轻足矣。
不少论者都引用了上世纪30年代发生在美国的一个案例。一位老妇为给挨饿的三个孩子食物,而偷窃了面包。法庭上,州长带头为老妇捐款,包括法官在内纷纷响应了州长的呼吁。一些评论家们从中看到了“情”。其实,它本是在法律之内判处老妇有罪在先,而州长是在法律之外“判处”社会有罪在后。
法院判决保障了法律的实施,法外的“判决”促进了制度的改善,抚慰了当事人因社会保障缺乏所导致的伤害。这同样是一种“情法交融”。
作者为海南大学副教授
法院一审判决虽未作出,舆论评判早已铺天盖地。从这个被称为“北京最凄美爱情故事”的“诈骗救妻案”被媒体披露开始,它就一直牵动着众多围观者的心。同情者谓之“悲情英雄”,呼吁无罪;冷静旁观者叹之“其情可悯,其罪不可恕”。
以司法的视角看这宗公案,廖丹为救妻不惜以身试法,其行为涉嫌犯罪并无疑议。司法并不因目的正确而抵消手段的不正确。
去年发生在东莞的“慈母溺儿案”,以“情”来论,它带给舆论的冲击并不亚于廖丹案。以爱之名实施的“慈母溺儿”被指控为“故意杀人”,而民间呼吁涉案的母亲应无罪或从轻的比例,甚至远超廖丹案。最终,法院综合了法定从轻情节和酌情从轻情节,判处故意杀害两人的韩群凤五年有期徒刑。与一边倒的要求无罪或从轻比,对判决结果表示支持的比例超过了六成。
类似的案例实则不胜枚举,它首先应促进法律人的反思。在一些影响性诉讼中,总有一些法律人以自己的“理性”,来推导网民的不理性——包括指责网民的“嗜血”、“狂欢杀人”、“多数人暴政”等。
其实,只要以一点点“理性”的眼光来观察网络舆情会发现,网民并不是一个只会喊杀的暴民群体。在多数网民心中,都有一个“宽严相济”的标准。
他们曾在药家鑫案和李昌奎案中呼吁从重,但也在“慈母溺儿案”和“诈骗救妻案”中呼吁从轻。趋使他们作出选择的,就是自然理性。从期待而言,多数网民想要的,不过是法院的依法裁判和最终的司法公正。司法当然不能被民意所左右,但民意中的价值追求以及民众基于生活体验而产生的对司法不公的忧心,必须珍视。
回到廖丹案。此案最令人纠结之处,是涉案金额高达17.2万余元,在刑事司法中属“数额巨大”。在“数字司法”的藩蓠中,它的量刑起点就是三年,最高可达十年,这超出了不少关注者所能接受的底限。但要据此早早下个“情法冲突”的判词,未免还是有些武断。
因为在本案中,廖丹还有诸多法定从轻和酌定从轻的情节。比如他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悔罪态度好,对社会没有造成较大危害。这都意味着,廖丹至少可以在量刑幅度的法定范围内从轻。
至于退赃,当然是量刑应考虑的一个因素。向廖丹捐赠了17万余元的珠海政协委员陈利浩,也基于“退赃从轻”的考量才一次性捐出这个数额。之前法官对廖丹也有“退赃从轻”的提醒。其实,不应认同这种司法规则。理由很简单,如果廖丹没有能力退赃,难道就只能被重判?
廖丹是不幸的,但他又是幸运的,至少他得到了舆论的关注。我们不得不承认,像廖丹这样的悲情其实每天都在上演。除了少数个案因机缘巧合为公众所熟知之外,更多的苦难只存在于当事人的心里。舆论救得了一家,救不了所有。廖丹常有,而陈利浩不常有。这才是我们常常要面对的现实。
能救助更多廖丹的,还是法律和司法本身。对廖丹而言,就算无法退赃也同样应从轻。从轻不是拼钱,也不是拼悲情,而是讲证据依法律。
法本容情,“宽严相济”、“罪刑相适应”,本就是量刑原则。故而,“判三缓五”将是既合乎法度又不失情理的选择。一是三年有期徒刑并未超出法定量刑标准;二是廖丹已具备缓刑的其他条件,如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所缺的,就是一个“三年徒刑”(若判处三年以上徒刑则不能适用缓刑)。
事实上,围绕此案的“情法冲突”有被夸大的倾向。法不外乎人情。量刑标准的细化,就有情理在。司法机关对廖丹采取的强制措施是取保候审,这让廖丹在接受庭审、乃至判决最终作出之前,仍可以继续照顾他的妻儿。允许廖丹取保候审,并不会产生新的社会危害。既然合乎取保候审的所有条件,为什么不取保呢?
对一个大家都满意的司法决定,已无需监督。群情呼吁,实是为了确保法官们不“选择性适法”。倒是有些媒体和评论家,将此案过度解读成“情法对决”,甚至将法推到了情的对立面。廖丹一案并不需要“法外开恩”,对廖丹取保候审,本属合法;若法院对廖丹适用缓刑,同样有着合法的途径。一言以蔽之,廖丹一案依法从轻足矣。
不少论者都引用了上世纪30年代发生在美国的一个案例。一位老妇为给挨饿的三个孩子食物,而偷窃了面包。法庭上,州长带头为老妇捐款,包括法官在内纷纷响应了州长的呼吁。一些评论家们从中看到了“情”。其实,它本是在法律之内判处老妇有罪在先,而州长是在法律之外“判处”社会有罪在后。
法院判决保障了法律的实施,法外的“判决”促进了制度的改善,抚慰了当事人因社会保障缺乏所导致的伤害。这同样是一种“情法交融”。
作者为海南大学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