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及《医疗器械检测机构资格认可办法(试行)》(国药监械(20033125号)规定,近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专家组分别对安徽省医疗器械检测中心、上海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河南省医疗器械检验所、黑龙江省电子信息产品监督检验院和湖北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的医疗器械检测能力进行现场评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