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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通气会,发布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保护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第一批典型案例。其中,许某某诉浙江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案,关注者甚多。
“这些典型案例既是人民法院保护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的经验总结,更是全国法院保护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工作的指引和参考。”会上,最高法研究室主任颜茂昆说,
“案例发布对提高依法保护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的司法水平,营造产权保护和企业家合法权益保护的良好法治环境,发挥明确示范效应和积极推动作用。”
许某某诉婺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案,是今年1月25日由最高法第三巡回法庭作出终审判决的,最高法将其典型意义评价为“保护被征收人产权,促进政府依法行政”。
庭审时,被申请人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区长郭慧强到庭参加诉讼。据媒体报道,郭慧强在法庭上表示:“通过参加本次庭审我提高了依法行政意识,以前我们更多考虑的是行政效率,忽略了法律程序。今后将按照法律来规范征收补偿行为,将更多的纠纷化解在行政程序中,耐心做好群众工作。”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颁布实施,为解决征收拆迁中的行政纠纷,实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领域的“善治”,提供了良好法律基础。被征收人与市、县级政府通过平等协商达成补偿协议后自愿搬迁已成为常态,需要强制搬迁的越来越少。
最高法新闻通气会现场。图/张兵
“没有产权保护,企业家很难有积极性,一个企业倒闭了,这么多工人到哪里去拿工资?产权保护对发展稳定有重大意义。”2018年2月6日,在第七届在鸣行政法洽论坛上,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姜明安说,产权是市场经济的基础,要搞活实体经济,必须要有产权经济作为保障,否则无法保证市场经济。
据了解,第一批7件典型案例包括合同履行、知识产权、行政管理、刑事犯罪、诉讼保全和国家赔偿等6种类型,分别体现了加大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督促政府诚信守约、规范行政管理行为、依法慎用保全措施、纠正违法执行行为、加大国家赔偿力度等平等全面保护产权和保障企业家人身权、财产权和经营自主权的要求,展示了人民法院依法加强保护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的广度和力度。
2001年7月,因金华市婺城区后溪街西区地块改造及“两街”整合区块改造项目建设需要,原金华市房地产管理局向金华市城建开发有限公司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许某某位于金华市婺城区五一路迎宾巷8号、9号的房屋被纳入上述拆迁许可证的拆迁红线范围,但是,拆迁人在拆迁许可证规定期限内一直未实施拆迁。
2014年8月31日,婺城区政府发布《婺城区人民政府关于二七区块旧城改造房屋征收范围的公告》,明确对二七区块范围实施改造,公布了房屋征收范围图,许某某房屋所在的迎宾巷区块位于征收范围内。
2014年10月26日,婺城区政府发布房屋征收决定,案涉房屋被纳入征收决定范围,但该房屋于婺城区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前的2014年9月26日即被拆除。
许某某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婺城区政府强制拆除其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同时提出包括房屋损失、停产停业损失、物品损失在内的3项行政赔偿请求。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许某某未与房屋征收部门达成补偿协议,也未明确同意将案涉房屋腾空并交付拆除。在此情形下,婺城区政府依法应对许某某作出补偿决定后,通过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方式强制搬迁,而不能直接将案涉房屋拆除。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案涉房屋虽被婺城区政府违法拆除,但该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后,仍可通过征收补偿程序获得补偿,许某某通过国家赔偿程序解决案涉房屋被违法拆除损失,缺乏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认为:本案虽然有婺城建筑公司主动承认“误拆”,但许某某提供的现场照片等证据均能证实强制拆除系政府主导下进行,婺城区政府主张强拆系民事侵权的理由不能成立,其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人民法院应当综合协调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依法、科学决定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
在接受媒体采访时,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说,最高人民法院通过本案判决,进一步明确了市、县级人民政府实施强制搬迁行为在组织法和行为法上的主体责任,防止市县级政府在违法强拆后,又利用补偿程序来回避国家赔偿责任,回避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对行政强制权的监督。
产权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石。2016年11月,中央印发《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2017年9月印发《关于营造企业家健康成长环境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更好发挥企业家作用的意见》。
“反观三级法院的认定中,一审法院确认强拆违法要赔偿,二审法院确认强拆违法不赔偿要补偿,最高院是强拆违法要赔偿,最高法院在赔偿的量化方面用了非常艺术性的语言,要综合使用国有土地征补条例和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作为再审代理人,北京市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杨在明高度肯定最高法判决的意义。
“产权人因行政机关侵权所得到的赔偿不能低于依合法征收程序应得到的补偿,这种表述体现了对公民合法产权的全面保护,确立了赔偿应全面的法治理念。”杨在明说,“另外,判决体现了司法机关促进政府依法行政、加大对侵犯产权行为监督力度的决心意志,确立了‘有权必有责、违法须担责、侵权要赔偿’的法治理念。”
疑点利益归于产权人?最高法再审认为,鉴于案涉房屋已被拆除,房地产评估机构应当根据婺城区政府与许某某提供的原始资料,本着疑点利益归于产权人的原则,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出具评估报告。
杨在明介绍,实践中,房屋遭违法强拆后申请国家赔偿的举证责任问题始终长期困扰着广大被征收人。在房屋已被推平,屋内物品已被埋压损毁、灭失的情况下,被征收人往往难以充分举证证明自己所遭受的实际物质损失。
“按照疑点利益有利于产权人的原则能够确保产权人的合法财产权益得到最大限度的救济。”杨在明说。
“这些典型案例既是人民法院保护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的经验总结,更是全国法院保护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工作的指引和参考。”会上,最高法研究室主任颜茂昆说,
“案例发布对提高依法保护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的司法水平,营造产权保护和企业家合法权益保护的良好法治环境,发挥明确示范效应和积极推动作用。”
6类7件
许某某诉婺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案,是今年1月25日由最高法第三巡回法庭作出终审判决的,最高法将其典型意义评价为“保护被征收人产权,促进政府依法行政”。
庭审时,被申请人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区长郭慧强到庭参加诉讼。据媒体报道,郭慧强在法庭上表示:“通过参加本次庭审我提高了依法行政意识,以前我们更多考虑的是行政效率,忽略了法律程序。今后将按照法律来规范征收补偿行为,将更多的纠纷化解在行政程序中,耐心做好群众工作。”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颁布实施,为解决征收拆迁中的行政纠纷,实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领域的“善治”,提供了良好法律基础。被征收人与市、县级政府通过平等协商达成补偿协议后自愿搬迁已成为常态,需要强制搬迁的越来越少。
最高法新闻通气会现场。图/张兵
“没有产权保护,企业家很难有积极性,一个企业倒闭了,这么多工人到哪里去拿工资?产权保护对发展稳定有重大意义。”2018年2月6日,在第七届在鸣行政法洽论坛上,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姜明安说,产权是市场经济的基础,要搞活实体经济,必须要有产权经济作为保障,否则无法保证市场经济。
据了解,第一批7件典型案例包括合同履行、知识产权、行政管理、刑事犯罪、诉讼保全和国家赔偿等6种类型,分别体现了加大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督促政府诚信守约、规范行政管理行为、依法慎用保全措施、纠正违法执行行为、加大国家赔偿力度等平等全面保护产权和保障企业家人身权、财产权和经营自主权的要求,展示了人民法院依法加强保护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的广度和力度。
“误拆”不影响赔偿
2001年7月,因金华市婺城区后溪街西区地块改造及“两街”整合区块改造项目建设需要,原金华市房地产管理局向金华市城建开发有限公司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许某某位于金华市婺城区五一路迎宾巷8号、9号的房屋被纳入上述拆迁许可证的拆迁红线范围,但是,拆迁人在拆迁许可证规定期限内一直未实施拆迁。
2014年8月31日,婺城区政府发布《婺城区人民政府关于二七区块旧城改造房屋征收范围的公告》,明确对二七区块范围实施改造,公布了房屋征收范围图,许某某房屋所在的迎宾巷区块位于征收范围内。
2014年10月26日,婺城区政府发布房屋征收决定,案涉房屋被纳入征收决定范围,但该房屋于婺城区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前的2014年9月26日即被拆除。
许某某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婺城区政府强制拆除其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同时提出包括房屋损失、停产停业损失、物品损失在内的3项行政赔偿请求。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许某某未与房屋征收部门达成补偿协议,也未明确同意将案涉房屋腾空并交付拆除。在此情形下,婺城区政府依法应对许某某作出补偿决定后,通过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方式强制搬迁,而不能直接将案涉房屋拆除。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案涉房屋虽被婺城区政府违法拆除,但该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后,仍可通过征收补偿程序获得补偿,许某某通过国家赔偿程序解决案涉房屋被违法拆除损失,缺乏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认为:本案虽然有婺城建筑公司主动承认“误拆”,但许某某提供的现场照片等证据均能证实强制拆除系政府主导下进行,婺城区政府主张强拆系民事侵权的理由不能成立,其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人民法院应当综合协调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依法、科学决定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
在接受媒体采访时,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说,最高人民法院通过本案判决,进一步明确了市、县级人民政府实施强制搬迁行为在组织法和行为法上的主体责任,防止市县级政府在违法强拆后,又利用补偿程序来回避国家赔偿责任,回避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对行政强制权的监督。
疑点利益归产权人
产权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石。2016年11月,中央印发《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2017年9月印发《关于营造企业家健康成长环境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更好发挥企业家作用的意见》。
“反观三级法院的认定中,一审法院确认强拆违法要赔偿,二审法院确认强拆违法不赔偿要补偿,最高院是强拆违法要赔偿,最高法院在赔偿的量化方面用了非常艺术性的语言,要综合使用国有土地征补条例和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作为再审代理人,北京市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杨在明高度肯定最高法判决的意义。
“产权人因行政机关侵权所得到的赔偿不能低于依合法征收程序应得到的补偿,这种表述体现了对公民合法产权的全面保护,确立了赔偿应全面的法治理念。”杨在明说,“另外,判决体现了司法机关促进政府依法行政、加大对侵犯产权行为监督力度的决心意志,确立了‘有权必有责、违法须担责、侵权要赔偿’的法治理念。”
疑点利益归于产权人?最高法再审认为,鉴于案涉房屋已被拆除,房地产评估机构应当根据婺城区政府与许某某提供的原始资料,本着疑点利益归于产权人的原则,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出具评估报告。
杨在明介绍,实践中,房屋遭违法强拆后申请国家赔偿的举证责任问题始终长期困扰着广大被征收人。在房屋已被推平,屋内物品已被埋压损毁、灭失的情况下,被征收人往往难以充分举证证明自己所遭受的实际物质损失。
“按照疑点利益有利于产权人的原则能够确保产权人的合法财产权益得到最大限度的救济。”杨在明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