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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当不能随时请求公力救济时,越来越多的人在遇到侵权时,采取私力救济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而民事自主行为越来越多被众人采用。那么如何认定民事自主行为是合理的,则成为当前审判工作的一个难题,本文通过对民事自主行为合理性的构成要件分析,为当前审判民事案件判断民事自助行为的合理性提供了依据。
关键词:公力救济;私力救济;自助行为;合理性
一日,某甲驾驶三轮电动车于公路,忽被某乙驾驶的出租车追尾,造成某甲车毁人伤。正当某乙驱车掉头逃逸时,某甲奋起拦住某乙的车辆,并打开车门扯断了出租车的钥匙。后双方通过县交警大队协商解决此事,因双方就赔偿金额分歧太大,某甲一纸诉状将某乙诉至县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某乙赔偿其人身及财产损失。在答辩期间,某乙反诉请求法院判令某甲赔偿其换车锁而花去的修理费。县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开庭审理认定了上述事实,一致认为某乙应赔偿某甲的人身及财产损失,但在是否应该支持某乙的诉请,依法追究某甲的侵权责任时,产生了分歧:一种意见认为,某甲私自扯断某乙的车钥匙,属于违反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行为,应该承担赔偿某乙的修理费的责任;另一种意见认为,在某乙将要逃逸之时,某甲根本来不及请求国家机关采取保全措施,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不得已的情况下,扯断了某乙的车钥匙,如果对其追究责任,未免有点苛刻。
笔者赞成第二种意见。在本案中,追究某甲的侵权责任固然于法有据,但为其行为详情开脱更为合情合理,而且,在法理上也不难找到根据,我们完全可以用民事自助行为的理论解释之。
民事自助行为是指民事权利主体为保护自身的合法权,在情势紧迫而又来不及请求有关国家机关救助的情况下,依靠自身的强力对他人的人身自由加以拘束或对他人的财产施以扣押或毁损,法律上允许其不负赔偿责任的一种制度。
虽然法理上允许当事人采取自助行为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是自助行为毕竟只是一种私力救济,私力救济最大的缺点就是随意性比较大,把握不好度,把原本的合理行为变成了违法侵权行为,自助行为也不例外。
当前,在我们法院受理的案件中,特别是一些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往往会出现肇事方的逃逸,而产生的受害方的自助行为。合理的自助行为不仅可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且是也有利于司法机关惩恶扬善。但是,自助行一旦超出法律和公序良谷的范围,就会造成社会秩序的混乱。一方面允许自助行为的存在,另一方面又要将自助行为的纳入合理的框架,一旦某个案件中有自助行为,就给我们的审判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何认定一种自助行为是合理的,成为当前我们法官必须掌握的一些基本技能。笔者认为在认定民事自助行为的是否合理,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考虑:
一、主观要求
合理的自助行为的自助人主观上必须有助意图。所谓的自助意图是指行为人认识到自大的权利受到侵害,有意保护自己权利的心理状态。自助人实施自助行为时,必须出于自我救济,有着明确的自助意意图,而不是对加害行为的反击,更不是因为受到侵害而实施的一种报复行为。在认定自助人是否具有主观意图时,我们一方面可以通过证人证言的描述,另一方面可以通过自助行为造成的后果来判断。只要缺少自助意图这一主观要件,实施的任何行为均不能视为自助行为。
二、时间要求
行使自助行为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来不及请求公力救济,这里的“来不及”即当时的实际情况的紧迫性,一旦不采取措施,合法权益在将来则不能得到有效保护。“来不及”除了指无法及时请求公力救济外,还指请求公力救济时无法得到及时回应,前者指发生纠纷之时无法通过一些方式请求公力救济,如丧失请求之能力,或者发生纠纷之时不符合请求公力救济的要件;后者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被请求部门的上级机关在适当时期作出更正的决定的,另一方面,自助人因提出请求的形式不合规定被驳回,而又无法及时补正这种形式的。因此,合理的自助行为应该是符合上述“来不及”之要件。
三、行为要求
由于自助行为是一种私力救济,所以对其行为的方式和限度有其严格的要求。
在行为方式上,自助行为不能触犯我国公法的强制性的规定,其方式也要合乎人们的预见和期待,要符合社会的公序良俗,不得与伦理道德相冲突。而且在可采取多种行为方式的情下,坚持采取对另一方的利益的最小损害方式。
在行为限度上,自助行为是以足以保护本人合法权益的实际需要为限度,至于实际上“需要”还是“不需要”,不能以行为人的主观认识为标准只能依据当时、当地的客观情况为标准。在人身权和财产权中,一般而言,不得以保护财产权为借口而侵害他人的人身权,即使是不得已侵害,也应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如可以限制他人的自由或造成他人轻伤,决不能造成重伤或死亡。
四、事后处置要求
事后处置是指自助人在自助行为完成后应采取的后续行为。因为自助行为是一种紧急措施,由这种行为导致的事实状态处于不稳定的形态,需国家司法及行政执法机关给以确认并固定为合法形态。第一,自助人押收财物的,应及时向法院申请确权,以确定对于押收物的权利。但如果是为了恢复已经成立的权利原状的,则无须向法院申请。第二,自助人拘束义务人自由的,应及时将被拘束的义务人移送实施拘束地的公安局或派出所,但已经恢复义务人自由的不在此限。第三,如果自助行为造成了一定的损失,自助行为的实施者必须尽量挽回损失或将损失减少到最小。
五、后果承担方面
实施不当自助行为主要是指因不及时采取事后处置行为或因错误而实施自助行或自助行为超出了必要的限度。权利人实施自助行为后未及时申请国家司法及行政机关予以处置,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或者权利人因无法证明所采取的行为属于自助行为被国家机关驳回的,或者自助行超出了必要的限度,给对方当事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时,应对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这样规定可最大限度地避免自助人草率行事,也可使相对人的损害及时得到补偿。
综上所述,不是每一次自助行都是能得到人们的接受和法律的保护,自助行为必须在合理的范围内,只有这样,才能使整个社会有序运行。而且,虽然我们已经承认了民事自助行为的存在,但其毕竟没有被我国的民法所确立,因此,只有通过立法,规范民事自助行为,更能为我们正确裁判提供依据。
作者简介:
盛耀强(1985~),男,汉,浙江湖州人,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本科学历,研究方向:法学方向。
关键词:公力救济;私力救济;自助行为;合理性
一日,某甲驾驶三轮电动车于公路,忽被某乙驾驶的出租车追尾,造成某甲车毁人伤。正当某乙驱车掉头逃逸时,某甲奋起拦住某乙的车辆,并打开车门扯断了出租车的钥匙。后双方通过县交警大队协商解决此事,因双方就赔偿金额分歧太大,某甲一纸诉状将某乙诉至县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某乙赔偿其人身及财产损失。在答辩期间,某乙反诉请求法院判令某甲赔偿其换车锁而花去的修理费。县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开庭审理认定了上述事实,一致认为某乙应赔偿某甲的人身及财产损失,但在是否应该支持某乙的诉请,依法追究某甲的侵权责任时,产生了分歧:一种意见认为,某甲私自扯断某乙的车钥匙,属于违反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行为,应该承担赔偿某乙的修理费的责任;另一种意见认为,在某乙将要逃逸之时,某甲根本来不及请求国家机关采取保全措施,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不得已的情况下,扯断了某乙的车钥匙,如果对其追究责任,未免有点苛刻。
笔者赞成第二种意见。在本案中,追究某甲的侵权责任固然于法有据,但为其行为详情开脱更为合情合理,而且,在法理上也不难找到根据,我们完全可以用民事自助行为的理论解释之。
民事自助行为是指民事权利主体为保护自身的合法权,在情势紧迫而又来不及请求有关国家机关救助的情况下,依靠自身的强力对他人的人身自由加以拘束或对他人的财产施以扣押或毁损,法律上允许其不负赔偿责任的一种制度。
虽然法理上允许当事人采取自助行为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是自助行为毕竟只是一种私力救济,私力救济最大的缺点就是随意性比较大,把握不好度,把原本的合理行为变成了违法侵权行为,自助行为也不例外。
当前,在我们法院受理的案件中,特别是一些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往往会出现肇事方的逃逸,而产生的受害方的自助行为。合理的自助行为不仅可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且是也有利于司法机关惩恶扬善。但是,自助行一旦超出法律和公序良谷的范围,就会造成社会秩序的混乱。一方面允许自助行为的存在,另一方面又要将自助行为的纳入合理的框架,一旦某个案件中有自助行为,就给我们的审判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何认定一种自助行为是合理的,成为当前我们法官必须掌握的一些基本技能。笔者认为在认定民事自助行为的是否合理,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考虑:
一、主观要求
合理的自助行为的自助人主观上必须有助意图。所谓的自助意图是指行为人认识到自大的权利受到侵害,有意保护自己权利的心理状态。自助人实施自助行为时,必须出于自我救济,有着明确的自助意意图,而不是对加害行为的反击,更不是因为受到侵害而实施的一种报复行为。在认定自助人是否具有主观意图时,我们一方面可以通过证人证言的描述,另一方面可以通过自助行为造成的后果来判断。只要缺少自助意图这一主观要件,实施的任何行为均不能视为自助行为。
二、时间要求
行使自助行为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来不及请求公力救济,这里的“来不及”即当时的实际情况的紧迫性,一旦不采取措施,合法权益在将来则不能得到有效保护。“来不及”除了指无法及时请求公力救济外,还指请求公力救济时无法得到及时回应,前者指发生纠纷之时无法通过一些方式请求公力救济,如丧失请求之能力,或者发生纠纷之时不符合请求公力救济的要件;后者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被请求部门的上级机关在适当时期作出更正的决定的,另一方面,自助人因提出请求的形式不合规定被驳回,而又无法及时补正这种形式的。因此,合理的自助行为应该是符合上述“来不及”之要件。
三、行为要求
由于自助行为是一种私力救济,所以对其行为的方式和限度有其严格的要求。
在行为方式上,自助行为不能触犯我国公法的强制性的规定,其方式也要合乎人们的预见和期待,要符合社会的公序良俗,不得与伦理道德相冲突。而且在可采取多种行为方式的情下,坚持采取对另一方的利益的最小损害方式。
在行为限度上,自助行为是以足以保护本人合法权益的实际需要为限度,至于实际上“需要”还是“不需要”,不能以行为人的主观认识为标准只能依据当时、当地的客观情况为标准。在人身权和财产权中,一般而言,不得以保护财产权为借口而侵害他人的人身权,即使是不得已侵害,也应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如可以限制他人的自由或造成他人轻伤,决不能造成重伤或死亡。
四、事后处置要求
事后处置是指自助人在自助行为完成后应采取的后续行为。因为自助行为是一种紧急措施,由这种行为导致的事实状态处于不稳定的形态,需国家司法及行政执法机关给以确认并固定为合法形态。第一,自助人押收财物的,应及时向法院申请确权,以确定对于押收物的权利。但如果是为了恢复已经成立的权利原状的,则无须向法院申请。第二,自助人拘束义务人自由的,应及时将被拘束的义务人移送实施拘束地的公安局或派出所,但已经恢复义务人自由的不在此限。第三,如果自助行为造成了一定的损失,自助行为的实施者必须尽量挽回损失或将损失减少到最小。
五、后果承担方面
实施不当自助行为主要是指因不及时采取事后处置行为或因错误而实施自助行或自助行为超出了必要的限度。权利人实施自助行为后未及时申请国家司法及行政机关予以处置,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或者权利人因无法证明所采取的行为属于自助行为被国家机关驳回的,或者自助行超出了必要的限度,给对方当事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时,应对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这样规定可最大限度地避免自助人草率行事,也可使相对人的损害及时得到补偿。
综上所述,不是每一次自助行都是能得到人们的接受和法律的保护,自助行为必须在合理的范围内,只有这样,才能使整个社会有序运行。而且,虽然我们已经承认了民事自助行为的存在,但其毕竟没有被我国的民法所确立,因此,只有通过立法,规范民事自助行为,更能为我们正确裁判提供依据。
作者简介:
盛耀强(1985~),男,汉,浙江湖州人,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本科学历,研究方向:法学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