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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国际组织章程条约是否规定退出机制,成员国的单边退出行为都会引发不同程度的关切。由《里斯本条约》引进的《欧盟条约》第50条结束了欧盟内部有关退出机制的长期争论,为英国“退欧”提供了相对明确的法律依据。因缺乏可资借鉴的先例,英国“退欧”所带来的法律上的不确定性在短期内无法消除。随着“退欧协定”谈判工作的展开,英国与欧盟早期在谈判路线方面的分歧日渐式微。但从谈判立场和缔约机制的角度来看,双方欲在预设期限内完成“退欧协定”的谈判和缔结工作,仍面临着潜在的法律障碍。对于包括中国在内的第三国而言。英国“退欧”在近期并不会对欧盟与第三国的条约关系造成重大冲击,只是在必要的情况下应考虑未来与英国重新缔结条约,以避免英国“退欧”后产生的法律真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