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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组织大学生组团旅游,在参加地接导游推荐的海上皮划艇游乐项目时,不料遭遇突起的大风,一名大学生被吹走失联,陷入孤立无援的险境无法得到及时救援,深夜冻亡。大学生的父母以旅游的组团社、地接社和海上游乐场未尽安全提示和救助义务为由,将三家单位一同告上法庭,提出索赔诉求。
那么,海上皮划艇陷孤立无援险境,大学生深夜冻亡百万索赔谁担?2016年5月10日,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对此给出了答案。
海上划艇突遭大风遇难
年近花甲的季茂、苏雅夫妇,是浙江省海盐县人,膝下有一儿一女,家境虽说有些窘迫,但一双儿女乖巧懂事,好学上进。2012年7月,16岁的儿子季程以优异的成绩考取了江苏大学,就读化学工程与工艺本科专业,这更让他们引以为豪。2015年5月,已是大三学生的季程与同学们决定组成旅游团至山东海边游玩,他们通过互联网搜索到镇江中瑞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瑞旅行社)的联系号码,与从事相关业务人员董坤取得联系。经过商议后,双方就青岛至威海三日游的行程、导游、景点、住宿、交通等事项及总价费用达成一致意见。
5月16日早上,郭明旭、季程、柳浩波等二十余位同学组成的旅游团,来了一个说走就走的旅游,从镇江乘坐由中瑞旅行社租赁的客车出发,于当日中午到达青岛。到达青岛后,受中瑞旅行社的委托,当地的蓬莱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蓬莱旅行社)雇用的导游范晓雅登车,担当该团的向导。5月17日14时许,旅游团到达威海国际海水浴场。导游范晓雅介绍了游玩项目,大家选择到威海海捞坊旅游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捞坊公司)游玩冲锋舟、脚踏船、皮划艇等海上项目,范晓雅在客车上收取了相关费用,但并未向学生们告知相关安全注意事项。
大家到了海水浴场,季程与柳浩波配对,先乘坐了摩托艇,上岸后又选中了皮划艇项目。两人身着救生衣坐著皮划艇顺风划离岸边,七八分钟后不知不觉距离岸边已有四五百米远了。不幸的是,此时海上大风突起,掀起海浪,浪高已达1.8米,海水的温度却只有15℃。见气象条件开始转坏,海捞坊公司的人员开始组织游客上岸。季程与柳浩波也意识到偏离岸边有些远了,就调转头来往岸边划去。可是,游乐场所在海域属于内环形海湾,加之风起,阻力很大,虽说两人拼尽力气,可是无论怎么划,皮划艇却不进反退,眼看离海岸越来越远,不长时间就被吹到大海深处。
两人哪里见过这阵势,更糟糕的是海水还不断涌进皮划艇里,皮划艇随时都有被打翻的危险。惊惧的季程和柳浩波一边不停地拨打电话求救,一边不停用手、帽子往艇外舀水。大概半小时后,皮划艇漂到了离海岸线约6公里的一处养殖区,两人将皮划艇固定在养殖区的设施上,这才避免了再度漂流。惊魂未定的季程跟岸上的同学通电话,称自己所在的位置可以看到海边的大船、海滩上的帐篷和山东大学(威海分校)的圆球形建筑。根据季程电话中描述的内容,并不能确定具体位置,营救人员虽然组织快艇和船只寻找,终因季程他们距离岸边太远,目标太小,加之风大浪高,搜寻全部徒劳无功。
天渐渐黑了下来,气温也急剧下降,小小的皮划艇在风浪中剧烈颠簸和摇晃着,浑身湿漉漉的季程和柳浩波此时是饥寒交迫。季程身体状况显得更糟,出现寒颤,神志也开始不清,最后对柳某呼叫已不能回应。5月18日凌晨四时许,两人终于被救援人员找到。然而,季程已没有了生命体征,经诊断其死亡原因为呼吸循环衰竭。
丧子父母诉求百万赔偿
儿子即将完成学业,只因结伴旅游,竟然一命呜呼,这让季程的父母怎么能接受?他们认为,儿子季程被吹离岸边失联,陷入孤立无援的险境无法得到及时救援,深夜被冻亡,根本的原因在于中瑞旅行社、蓬莱旅行社及海捞坊公司未尽安全提示和救助义务,三方必须承担赔偿责任。中瑞旅行社、蓬莱旅行社及海捞坊公司三家单位则共同表示:柳浩波和季程同在一条皮划艇上,柳浩波并无大碍,且事发后听季程的一个同学说过季程有心脏病,因此他们没有过错,同时提出应当对死者尸体进行检验以确立真正的死亡原因。因不愿意看到儿子死后全尸都不能保留,季茂、苏雅夫妇坚决不同意尸检。
2015年6月29日,在多次交涉无果后,季茂、苏雅委托律师来到京口区人民法院,一纸诉状将中瑞旅行社、蓬莱旅行社及海捞坊公司一同推上了被告席。季茂、苏雅诉称:2015年5月16日,季程与同学组团参加中瑞旅行社组织的青岛、威海旅游,地接社是蓬莱旅行社。次日下午,蓬莱旅行社的导游范晓雅带该团至威海海捞坊公司经营的海上游乐场游玩。季程乘坐皮划艇出海,因中瑞旅行社、蓬莱旅行社及海捞坊公司未尽安全提示和救助等约定和法定义务,致使季程被困海上近15个小时后死亡。请求判令上述三单位连带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经济损失计156.6万余元。
中瑞旅行社辩称:董坤仅为季程等租赁车辆、代为联系山东的旅行社,且不是中瑞旅行社职员,故本公司不是旅游合同缔约方,不存在安全提示、救助义务。同时,涉案合同也不是包价旅游合同;季程死亡结果系不作为侵权、救助不力、个人心脏疾病多种原因所致,应考虑由季茂、苏雅承担一定比例责任。
蓬莱旅行社辩称:本公司从未与原告签订过任何旅游服务合同,也未收取任何费用,因此本公司在旅游过程中无任何过错。海捞坊公司辩称:首先,本次事故源于海上突起大风,属于不可抗力。且季程并非溺水,死因不明;其次,已是成年人的季程明知自己的心脏有问题,仍参加海上皮划艇活动,应对不良后果有所预见,同时未告知身体情况,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本公司事前已设置相关警示标志,事后积极组织救援,已尽相关安全保障义务。
另外,中瑞旅行社、蓬莱旅行社有违《旅游法》第62条之规定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错综关系依法厘清
京口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海上皮划艇项目是水上高风险项目,中瑞旅行社、蓬莱旅行社及海捞坊公司三家单位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但是季某、柳某毕竟是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且皮划艇完全由其二人控制,理应对该项游乐活动风险负一定程度的安全注意义务,即保持谨慎、不应偏离岸边太远。其违反谨慎注意义务,系有过错,可以减轻上述三家单位之赔偿责任。至于民事责任比例,法院斟酌双方原因力强弱及过失程度大小,确定由季某父母承担20%。 《旅游法》第71条:“由于地接社、履行辅助人的原因导致违约的,由组团社承担责任;组团社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地接社、履行辅助人追偿。由于地接社、履行辅助人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旅游者可以要求地接社、履行辅助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要求组团社承担赔偿责任;组团社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地接社、履行辅助人追偿。但是,由于公共交通经营者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由公共交通经营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旅行社应当协助旅游者向公共交通经营者索赔。”此系特别规定,且赋予了旅游者在违约与侵权责任竞合情况下的选择权。本案已由季某父母择定为侵权之诉,在法律上应优先于侵权责任法适用。据此,蓬莱旅行社、海捞坊公司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均应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斟酌双方过失程度大小,确定由蓬莱旅行社按份承擔25%,海捞坊公司按份承担55%;中瑞旅行社亦属起诉对象之一,依该条规定应对蓬莱旅行社、海捞坊公司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且可在履行相关赔偿责任后向蓬莱旅行社、海捞坊公司行使追偿权。
2016年5月10日,京口区人民法院依据相关的法律规定,作出一审判决,判决海捞坊公司赔偿季茂、苏雅各项经济损失共计497063.32元、蓬莱旅行社赔偿季茂、苏雅各项经济损失225937.88元、中瑞旅行社对海捞坊公司、蓬莱旅行社各自范围内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且其履行赔偿责任后有权向海捞坊公司、蓬莱旅行社追偿。
(文中人名系化名)
编辑:薛华 icexue0321@163.com
点评
本案的被害人季程虽然死于皮划艇上,但并非溺亡,那么法院缘何判决相关旅游经营者承担法律责任呢?对此,承办此案的法官指出,从乘坐皮划艇于海面失联约十四五个小时直至被发现,季程与柳浩波二人一死一伤。从表面上看,季程并非溺亡,死亡原因推断书载明的呼吸循环衰竭也不能揭示具体成因,但根据现有证据可判断海洋环境与陆地环境存在明显差异,二位年轻人在海上失联过程中,不但心理上承受了重压,生理上更是经历了疲劳、饥饿、潮湿、低温的侵袭,且持续时间过久,不能及时得到救援,在诸多因素的结合作用下产生的一死一伤的结果,除非被告能提出确凿反证,认定系被告疏于安全保障义务所致,具有相当性。
关于安全保障义务问题。海捞坊公司所经营的海上娱乐项目系高风险旅游项目,除了应当按国家规定取得相应许可,还应具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及制度,经过安全风险评估,满足安全条件,最低限度保障旅游者的人身、财产安全。导游范晓雅既未对海捞坊公司尽谨慎选择义务,也未对游客海上游玩项目安全注意事项予以告知,也应认定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综上,三家旅游经营者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那么,海上皮划艇陷孤立无援险境,大学生深夜冻亡百万索赔谁担?2016年5月10日,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对此给出了答案。
海上划艇突遭大风遇难
年近花甲的季茂、苏雅夫妇,是浙江省海盐县人,膝下有一儿一女,家境虽说有些窘迫,但一双儿女乖巧懂事,好学上进。2012年7月,16岁的儿子季程以优异的成绩考取了江苏大学,就读化学工程与工艺本科专业,这更让他们引以为豪。2015年5月,已是大三学生的季程与同学们决定组成旅游团至山东海边游玩,他们通过互联网搜索到镇江中瑞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瑞旅行社)的联系号码,与从事相关业务人员董坤取得联系。经过商议后,双方就青岛至威海三日游的行程、导游、景点、住宿、交通等事项及总价费用达成一致意见。
5月16日早上,郭明旭、季程、柳浩波等二十余位同学组成的旅游团,来了一个说走就走的旅游,从镇江乘坐由中瑞旅行社租赁的客车出发,于当日中午到达青岛。到达青岛后,受中瑞旅行社的委托,当地的蓬莱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蓬莱旅行社)雇用的导游范晓雅登车,担当该团的向导。5月17日14时许,旅游团到达威海国际海水浴场。导游范晓雅介绍了游玩项目,大家选择到威海海捞坊旅游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捞坊公司)游玩冲锋舟、脚踏船、皮划艇等海上项目,范晓雅在客车上收取了相关费用,但并未向学生们告知相关安全注意事项。
大家到了海水浴场,季程与柳浩波配对,先乘坐了摩托艇,上岸后又选中了皮划艇项目。两人身着救生衣坐著皮划艇顺风划离岸边,七八分钟后不知不觉距离岸边已有四五百米远了。不幸的是,此时海上大风突起,掀起海浪,浪高已达1.8米,海水的温度却只有15℃。见气象条件开始转坏,海捞坊公司的人员开始组织游客上岸。季程与柳浩波也意识到偏离岸边有些远了,就调转头来往岸边划去。可是,游乐场所在海域属于内环形海湾,加之风起,阻力很大,虽说两人拼尽力气,可是无论怎么划,皮划艇却不进反退,眼看离海岸越来越远,不长时间就被吹到大海深处。
两人哪里见过这阵势,更糟糕的是海水还不断涌进皮划艇里,皮划艇随时都有被打翻的危险。惊惧的季程和柳浩波一边不停地拨打电话求救,一边不停用手、帽子往艇外舀水。大概半小时后,皮划艇漂到了离海岸线约6公里的一处养殖区,两人将皮划艇固定在养殖区的设施上,这才避免了再度漂流。惊魂未定的季程跟岸上的同学通电话,称自己所在的位置可以看到海边的大船、海滩上的帐篷和山东大学(威海分校)的圆球形建筑。根据季程电话中描述的内容,并不能确定具体位置,营救人员虽然组织快艇和船只寻找,终因季程他们距离岸边太远,目标太小,加之风大浪高,搜寻全部徒劳无功。
天渐渐黑了下来,气温也急剧下降,小小的皮划艇在风浪中剧烈颠簸和摇晃着,浑身湿漉漉的季程和柳浩波此时是饥寒交迫。季程身体状况显得更糟,出现寒颤,神志也开始不清,最后对柳某呼叫已不能回应。5月18日凌晨四时许,两人终于被救援人员找到。然而,季程已没有了生命体征,经诊断其死亡原因为呼吸循环衰竭。
丧子父母诉求百万赔偿
儿子即将完成学业,只因结伴旅游,竟然一命呜呼,这让季程的父母怎么能接受?他们认为,儿子季程被吹离岸边失联,陷入孤立无援的险境无法得到及时救援,深夜被冻亡,根本的原因在于中瑞旅行社、蓬莱旅行社及海捞坊公司未尽安全提示和救助义务,三方必须承担赔偿责任。中瑞旅行社、蓬莱旅行社及海捞坊公司三家单位则共同表示:柳浩波和季程同在一条皮划艇上,柳浩波并无大碍,且事发后听季程的一个同学说过季程有心脏病,因此他们没有过错,同时提出应当对死者尸体进行检验以确立真正的死亡原因。因不愿意看到儿子死后全尸都不能保留,季茂、苏雅夫妇坚决不同意尸检。
2015年6月29日,在多次交涉无果后,季茂、苏雅委托律师来到京口区人民法院,一纸诉状将中瑞旅行社、蓬莱旅行社及海捞坊公司一同推上了被告席。季茂、苏雅诉称:2015年5月16日,季程与同学组团参加中瑞旅行社组织的青岛、威海旅游,地接社是蓬莱旅行社。次日下午,蓬莱旅行社的导游范晓雅带该团至威海海捞坊公司经营的海上游乐场游玩。季程乘坐皮划艇出海,因中瑞旅行社、蓬莱旅行社及海捞坊公司未尽安全提示和救助等约定和法定义务,致使季程被困海上近15个小时后死亡。请求判令上述三单位连带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经济损失计156.6万余元。
中瑞旅行社辩称:董坤仅为季程等租赁车辆、代为联系山东的旅行社,且不是中瑞旅行社职员,故本公司不是旅游合同缔约方,不存在安全提示、救助义务。同时,涉案合同也不是包价旅游合同;季程死亡结果系不作为侵权、救助不力、个人心脏疾病多种原因所致,应考虑由季茂、苏雅承担一定比例责任。
蓬莱旅行社辩称:本公司从未与原告签订过任何旅游服务合同,也未收取任何费用,因此本公司在旅游过程中无任何过错。海捞坊公司辩称:首先,本次事故源于海上突起大风,属于不可抗力。且季程并非溺水,死因不明;其次,已是成年人的季程明知自己的心脏有问题,仍参加海上皮划艇活动,应对不良后果有所预见,同时未告知身体情况,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本公司事前已设置相关警示标志,事后积极组织救援,已尽相关安全保障义务。
另外,中瑞旅行社、蓬莱旅行社有违《旅游法》第62条之规定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错综关系依法厘清
京口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海上皮划艇项目是水上高风险项目,中瑞旅行社、蓬莱旅行社及海捞坊公司三家单位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但是季某、柳某毕竟是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且皮划艇完全由其二人控制,理应对该项游乐活动风险负一定程度的安全注意义务,即保持谨慎、不应偏离岸边太远。其违反谨慎注意义务,系有过错,可以减轻上述三家单位之赔偿责任。至于民事责任比例,法院斟酌双方原因力强弱及过失程度大小,确定由季某父母承担20%。 《旅游法》第71条:“由于地接社、履行辅助人的原因导致违约的,由组团社承担责任;组团社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地接社、履行辅助人追偿。由于地接社、履行辅助人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旅游者可以要求地接社、履行辅助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要求组团社承担赔偿责任;组团社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地接社、履行辅助人追偿。但是,由于公共交通经营者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由公共交通经营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旅行社应当协助旅游者向公共交通经营者索赔。”此系特别规定,且赋予了旅游者在违约与侵权责任竞合情况下的选择权。本案已由季某父母择定为侵权之诉,在法律上应优先于侵权责任法适用。据此,蓬莱旅行社、海捞坊公司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均应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斟酌双方过失程度大小,确定由蓬莱旅行社按份承擔25%,海捞坊公司按份承担55%;中瑞旅行社亦属起诉对象之一,依该条规定应对蓬莱旅行社、海捞坊公司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且可在履行相关赔偿责任后向蓬莱旅行社、海捞坊公司行使追偿权。
2016年5月10日,京口区人民法院依据相关的法律规定,作出一审判决,判决海捞坊公司赔偿季茂、苏雅各项经济损失共计497063.32元、蓬莱旅行社赔偿季茂、苏雅各项经济损失225937.88元、中瑞旅行社对海捞坊公司、蓬莱旅行社各自范围内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且其履行赔偿责任后有权向海捞坊公司、蓬莱旅行社追偿。
(文中人名系化名)
编辑:薛华 icexue0321@163.com
点评
本案的被害人季程虽然死于皮划艇上,但并非溺亡,那么法院缘何判决相关旅游经营者承担法律责任呢?对此,承办此案的法官指出,从乘坐皮划艇于海面失联约十四五个小时直至被发现,季程与柳浩波二人一死一伤。从表面上看,季程并非溺亡,死亡原因推断书载明的呼吸循环衰竭也不能揭示具体成因,但根据现有证据可判断海洋环境与陆地环境存在明显差异,二位年轻人在海上失联过程中,不但心理上承受了重压,生理上更是经历了疲劳、饥饿、潮湿、低温的侵袭,且持续时间过久,不能及时得到救援,在诸多因素的结合作用下产生的一死一伤的结果,除非被告能提出确凿反证,认定系被告疏于安全保障义务所致,具有相当性。
关于安全保障义务问题。海捞坊公司所经营的海上娱乐项目系高风险旅游项目,除了应当按国家规定取得相应许可,还应具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及制度,经过安全风险评估,满足安全条件,最低限度保障旅游者的人身、财产安全。导游范晓雅既未对海捞坊公司尽谨慎选择义务,也未对游客海上游玩项目安全注意事项予以告知,也应认定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综上,三家旅游经营者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