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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有的竞争规范体系主要是围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建立起来的。但上述两部法律的不完善性和滞后性已经无法适应传统工业经济与新兴的知识经济并存、公用企业与跨国企业成为主要的垄断力量等现阶段经济发展的时代要求,这对我国建立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机制提出了不小的挑战。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对搭售等垄断行为进行规制的立法模式无法很好地适应新形势的发展,达不到竞争法应有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