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在环境时代下,环境刑事政策应当坚持从严。然而我国既有的从严惩处的环境刑事政策缺乏正确法益理念,导致大量环境犯罪得不到追究,自然环境遭受严重破坏。因此,在环境刑法中引入生态法益观势在必行。为遏制环境犯罪,必须厘清法益顺位问题,环境犯罪的客观构成要件应当进一步提前,主观责任主义应当适当变通,同时配置合理的刑罚幅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