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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公布《区域性股权市场信息报送指引(试行)》,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证监会 2018年2月12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8]3号现公布《区域性股权市场信息报送指引(试行)》,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2018年2月12日第一条为了规范区域性股权市场信息报送工作,促进区域性股权市场稳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的通知》(国办发[2017]11号)和《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试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