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共犯故意之意志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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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同犯罪中犯意联络的作用,一是使行为人之间产生共同犯罪的认识,二是使行为人之间形成共同犯罪的意志。共同犯罪的意志就是行为人在共同认识的基础上决意参加共同犯罪,希望或者放任共同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一、共犯意志的内容
  
  我国刑法学界的共同犯罪理论一向集中注意于强调行为人之间的意思联络而忽视了行为人参与共同犯罪的意志态度,在阐明共同故意时很少涉及这一点。其实,当行为人认识到其他人提出的共同犯罪的意思表示时,基于个人的自由意志,其完全可以选择自己的行为,决定是参与共同犯罪还是不参与共同犯罪。所以,不管行为人是积极主动地参与共同犯罪,还是消极被动地参与共同犯罪,都是基于行为人的个人意志的。如果没有行为人参与共同犯罪的决意,当然就不存在共同故意。因此,行为人决意参与共同犯罪的意志应是共同故意的意志因素的基本涵义。
  共同故意的意志因素的另一涵义,就是共同犯罪人希望或者放任共同危害结果的发生。当然,共同危害结果是由每个共同犯罪人的个人行为的具体危害结果构成的。不过,共同意志不仅仅是共同犯罪人对本人行为的危害结果的意志态度,也不仅仅是对其他人行为的危害结果的意志态度,而是对整个共同犯罪活动造成的最终危害结果的态度,主要表现为共同犯罪的实行犯直接造成的那一危害结果。例如,一个盗窃集团,某甲负责开锁破门并且望风,他对自己的行为的直接危害结果当然是持希望态度,而且他对盗窃的共同结果也持希望态度。某乙负责入室实施盗窃财物,某丙负责接应并且销赃,他们的意志态度和某甲是一样的,都是对盗窃行为的共同结果持希望态度。所以,共同犯罪人对自己行为的直接危害结果的意志态度与共同危害结果的意志态度是一致的。
  
  二、共同故意意志形式
  
  犯罪故意分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表现在意志形式上就是对行为危害结果心理态度的不同,即希望与放任的不同。共同犯罪是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存在两个以上犯罪主体的主观意志,因而共同犯罪的主观意志形式的组合可能存在三种情况,即共同希望、共同放任和希望加放任三种意志形式组合。共同希望就是指每个行为人在认识到自己和其他行为人的行为会造成一定的危害社会的结果的基础上都积极希望这个危害结果的发生;共同放任就是指每个行为人都认识到自己和他人的行为可能会造成某种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对这个可能的危害结果都持放任的态度,即该结果的发生与否都不违背其本意;希望加放任的意志形式是指各行为人认识到自己和他人的行为会造成某种危害结果,但某些共同行为人对该结果持希望其发生的态度而某些人却对该结果持放任其发生的心理态度。那么这三种意志形式的组合都能成为共同犯罪的主观意志形式吗?对此,我国刑法学界存在不同的见解。有人认为,共同意志只能表现为希望的意志。有人认为,共同意志可以表现为希望的意志,也可以表现为放任的意志,还有人认为,共同意志可以表现为共同希望、共同放任、既有希望也有放任三种形式。
  对这个问题,笔者觉得不能一概而论。因为我们所讨论的共同犯罪主观意志形式问题是一个存在可能性的问题,而不是一个存在必然性的问题。研究这个问题并不是为了给共同犯罪的成立设定一个条件,而是为了能够在实际中更公正的贯彻刑法规范、体现刑法的基本原则和实现刑法的最高价值。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是刑法的最基本原则,它严厉限定刑法只能要求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及其危害后果承当责任并接受刑罚。而在共同犯罪中,每个犯罪主体都得承担全体共同犯罪主体的行为及这个行为对社会造成的危害结果所产生的刑事责任,虽然在接受刑罚时可能会有所差异,但“部分承担全部”是确定的。因此,若不将这个问题研究清楚透彻,在实践中严格把握数人的行为成立共同犯罪的条件而草率定案,那么对犯罪嫌疑人权利的侵害是很难避免的,这么做严重背离了刑法的基本原则,也背离了刑法的基本价值。
  现将共同犯罪主观意志形式可能具有的三种情况作一一分析。
  首先,数个犯罪主体的意志形式都是希望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主观上积极追求危害结果的发生,并且对自己的行为及其会造成的危害结果有了一定程度的认识,客观上实施了危害行为。但此时尚不能认定这数名行为人的行为成立共同犯罪,因为成立共同犯罪主观方面还必须有一个条件:各行为人之间存在着意思联络,并通过意思联络形成一个共同的犯罪故意。在各人主观上都持有积极追求危害结果的情况下,发生意思联络的可能性是最大的,但并不是必然发生意思联络。举例来说,有甲乙丙三人不约而同盗窃丁家,事前无共谋事中无分工事后亦无分赃。这种情况就不成立盗窃罪的共同犯罪,而是典型的同时犯。也就是说,主观方面的意志形式若都为积极追求的希望心态的话,那这数个行为人只有成立共同犯罪的可能而不是必然,如果满足其他条件才成立共同犯罪。当然,这种分析是建立在各个行为人没有共同认识的基础之上的,如果各个行为人有共同的认识,又都持希望的意志形式,那么在其他条件满足的情况下是必然成立共同犯罪的。
  第二个情况是数个犯罪主体的主观方面意志形式同时存在着积极追求危害结果的希望心态和消极面对危害结果的放任心态。跟第一种情况一样,在这种情况下,该数人行为仅仅存在成立共同犯罪的可能性而非必然性,因为主观方面意志形式不是共同犯罪成立与否的决定性条件。如果此数人能够满足其他共同犯罪成立的条件,那么他们就成立共同犯罪。在这数人当中,有部分人对全部行为人的行为对象或结果持希望的积极追求的心态,他们为实现希望并且追求结果的最大化,极有可能会与持放任的消极心态的行为人进行意思交流以图建立意思联络,若在此情况下持放任心态的行为人接受意思交流(不论是以何种形式)则其就由独立的单个罪犯成为持希望心态的行为人的共同犯罪人,共同犯罪同时也就成立了。举例来说,甲乙二人因都与某丙有过节而共谋烧毁丙的房子以解恨。他们都知道丙家有一老母行动不便,放火烧毁房子很有可能将丙母烧死。但是甲希望将丙母也一并烧死,乙则不是希望将丙母烧死,而是认为火烧起来之后丙母出于求生的本能而逃出,也可能逃不出而被烧死,对丙母的死亡持放任的心理态度,只希望将丙的房屋烧毁以报私仇。结果火烧起来后,丙母因为行动不便而被烧死。在此,虽然甲乙二人对丙母的死亡一个是直接故意一个是间接故意,但仍然成立共同的杀人故意,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共同犯罪。不过跟上面一种情况一样,这也是建立在行为人欠缺共同认识的基础之上的。如果行为人已经产生了共同认识,那么每个共同犯罪人对共同犯罪结果的心理态度就具有一定的独立性,不同的心理态度即不同的主观意志形式并不影响意思联络的建立和共同故意的形成。
  第三种情况实际上比较少见,但在刑法理论界却是个争议很大的问题。有人认为,若数人主观意志形式都是放任的消极心态,那对其行为可能产生的危害结果既不会积极去追求也不会去阻止。既然如此,那他们就更不会为了这个无所谓的结果而进行意思联络以期成立共同故意,那就当然不会成立共同犯罪了。其实,这种观点混淆了我国刑法理论中的间接故意犯罪的犯罪构成和共同间接故意犯罪的成立条件之间的差异。间接故意犯罪的构成有其特殊性。在现实生活中,故意犯罪大多数是直接故意犯罪。间接故意为数不多,通常发生在为实现某个意图或目的,而放任另一犯罪结果发生的场合。
  间接故意一般是作为一个“附属”而存在。数个行为人的共同行为完全可以代替上述三种情况中任一单个犯罪人的犯罪行为而成立共同的间接故意犯罪。如有甲乙二人密谋暗杀丙,在采取杀害行为时(比如投毒)也使丙之子丁丧命黄泉。在这种情况下,甲乙二人对丁的死就构成故意杀人(间接故意)的共同犯罪。因为他们在实施杀害行为时就预见到他们的行为可能会置丁于死地但仍决意为之,产生了共同的犯罪故意,符合共同间接故意犯罪构成的主观要件,而最后丁的死亡结果又满足了间接故意犯罪的成立对危害结果必须发生的要求。因此,这是一个由两个间接故意的犯罪行为构成的共同犯罪。
  希望和放任这两个意志形式的三种组合形式都是共同故意的意志形式。但是对共同犯罪的认定应综合考虑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若成立共同犯罪,那么行为人也将为他人行为而承担责任,因此对共同犯罪的认定要严格遵循法定程序、按照法定要件,注重事实证据,只有这样才能实现刑法规范对共同犯罪作特别规定的目的和刑法的内在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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