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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企业社会责任日益受到政府及社会大众的关注。而我国目前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理论尚不完善,对信息披露的内容、方式等要求还不够规范,自愿披露的社会责任信息总体水平较低,对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监督力度不够。今后应在规范社会责任报告的内容、同步实施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的审计制度,建立信息披露的激励和约束机制等方面予以改进。
关键词:企业社会责任 信息披露 发展现状 改进建议
在世界经济体系高度全球化的背景下,随着现代社会环境的变化和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的觉醒,企业被社会公众寄予的期望越来越高。企业已经不仅仅是单纯的营利组织,而被越来越多地认为是应当承担社会责任的企业公民。因此,企业在追求经营绩效的同时,不能再无视环境污染、产品安全、员工权益保障等问题。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已经成为其可持续经营的主要趋势及力量支撑。企业的长远发展以及社会公众对企业社会责任的日益关注和重视,要求企业必须及时对自身承担社会责任方面的信息进行披露。
一、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界定
企业社会责任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而逐步发展的,就其概念而言,目前学术界仍没有统一的界定。刘俊海(1999)指出,所谓公司的社会责任是指公司不能仅仅以最大限度地为股东们营利或赚钱作为自己唯一存在的目的,而应当最大限度地增进股东利益之外的其他所有社会利益。这种利益包括雇员利益、消费者利益、债权人利益、中小竞争者利益、当地社区利益、环境利益、社会弱者利益及整个社会公共利益等内容。屈晓华(2003)认为,企业社会责任是指企业通过企业制度和企业行为所体现的对员工、商务伙伴、客户(消费者)、社区、国家履行的各种积极义务和责任,是企业对市场和利益相关群体的一种良性反应,也是企业经营目标的综合指标。它既包括法律、行政等方面的强制义务,也有道德方面的自愿行为。2006年9月25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指引》中定义的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是指上市公司对国家和社会的全面发展、自然环境和资源,以及股东、债权人、职工、客户、消费者、供应商、社区等利益相关方所应承担的责任。
各学者的措辞不一,但基本上都包含了以下涵义:企业的社会责任就是指企业对所有者、员工、消费者、供应商、社区等利益相关者以及自然环境承担责任,以实现企业与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协调统一。具体而言,企业社会责任就是企业在完成持续经营、创造利润、保障股东利益的同时,还要承担对员工、消费者、社区和环境的社会责任,包括遵守商业道德、保障生产安全和职业健康、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护环境、支持慈善事业、捐助社会公益、保护弱势群体等等。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就是要向股东、债权人、政府监管机构、社会公众等外部利益相关者及时披露与企业社会责任履行情况相关的信息。
二、我国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发展现状
自20世纪80年代后期开始,我国国家统计局和国家环保局就要求企业面向国家编制并报送关于企业环境基本情况的统计报表,这是我国最早的对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要求。但对比西方发达国家,我国对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制度研究尚在起步阶段。2006年9月25日,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布实施《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指引》,要求上市公司应当在追求经济效益、保护股东利益的同时,注意履行相关责任,促进公司本身与全社会的协调、和谐发展,并明确鼓励上市公司根据指引要求建立社会责任制度,定期检查和评价公司社会责任制度的执行情况和存在问题,形成社会责任报告,并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2008年1月4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中央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指导意见》。其中第十八条规定:“有条件的企业要定期发布社会责任报告或可持续发展报告,公布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现状、规划和措施,完善社会责任沟通方式和对话机制,及时了解和回应利益相关者的意见建议,主动接受利益相关者和社会的监督。”2008年5月14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了《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承担工作的通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引》,旨在引导各上市公司积极履行社会责任,重视利益相关者的共同利益,为构建和谐社会、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贡献力量,《通知》中明确说明:“本所鼓励公司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及时披露公司在承担社会责任方面的特色做法及取得的成绩,并在披露公司年度报告的同时在本所网站上披露公司的年度社会责任报告。”由此可见,企业社会责任信息的披露已经日益受到监管部门的重视。
从企业的实际履行情况上看,2006年3月10日,国家电网发布了国有企业第一份社会责任报告,成为国有企业披露社会责任报告的先驱。此后,部分大型国有企业,如中化国际、中远集团、中国铝业,也纷纷开始对外披露公司社会责任报告。除了国有企业外,民营企业也日益重视自身对社会责任的承担。2007年2月1日,西子联合发布了中国民营企业第一份社会责任报告,继它之后,神龙汽车、刚泰集团等一批民营企业也开始对外披露社会责任报告,对我国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发展起到了良好的推动作用。在全球报告倡议组织(The Global Reporting Initiative)2006年发布的G3指引的影响下,中国铝业于同年发布了我国第一份按照G3报告框架指南编制的社会责任报告。2006年9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指引》的发布掀起了一轮我国深市上市公司发布公司社会责任报告的热潮,先后有22家公司按照或者参照该指引的要求编写并发布了社会责任报告。2006年12月20日,中远集团发布了我国第一份经过外部审计的社会责任报告,开创了我国公司公布经第三方审计的社会责任报告的先河。
尽管近些年来我国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发展迅速,但不容忽视的是,现阶段我国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还存在着很多问题。如企业自愿披露社会责任报告的动力不强,选择披露该报告的企业仍为少数;多数企业对社会责任报告披露内容的认识并不到位,报告内容比较散乱,缺乏连续性,具有较强的随意性,存在相互抄袭、语言修饰等现象;信息披露的方式方法单一,现行报告大多是都是采用大篇幅的文字叙述方式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社会责任会计信息,缺乏具体的数据,没有通过运用具体的方法披露量化的会计信息;“报喜不报忧”,披露的基本都是对社会所作的贡献,而慈善成为了报告中最浓墨重彩的一笔,给社会带来的损失却基本未提(翻阅各公司报告,仅中国石油提到了2006年3月25日重庆开县天然气井漏事故和6起重大安全事故导致26名员工死亡一事)。这无疑违背了社会责任报告信息披露的初衷。
三、完善我国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建议
(一)规范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内容
我国学术界在披露内容的讨论上见仁见智。曹玉贵(1996)认为,我国企业社会责任会计考查的内容,在借鉴国际惯例的同时,必须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同时考虑企业自身的负担能力及会计衡量的可行性,并特别指出,我国企业社会责任会计应该反映精神文明建设的情况,即企业对社会的文化教育、道德风尚、人际关系等精神方面产生的影响。黎精明(2004)认为应披露的内容包括:生态环境的保护和改善以及资源的保护性利用方面的责任;对福利事业的贡献和支持;企业在人力资源方面的责任;企业对产品或服务所履行的社会责任。岳彦芳、袁晋芳(2005)认为在信息揭示内容中应包括企业对生态环境、资源、社会福利、企业人力资源及消费者责任等方面的全部社会责任成本信息,主要包括三部分内容:企业应承担的社会责任情况;本会计期内企业已承担的社会责任情况以及因承担社会责任而对财务状况产生影响的情况;影响社会责任完成情况的相关因素。总体来说,大多数学者认为我国应结合社会责任会计推行中具有代表性的国家的经验和我国的实际情况制定应披露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环境方面的信息;人力资源方面的信息;产品或服务性能安全方面的信息;对所在社区所作贡献方面的信息。学者们的意见当然值得参考,只是在实践方面,应该同时结合现有企业报告已暴露出的不足,做好改进的工作。如报告内容要注重要点突出,不同行业的企业所应承担的社会责任侧重点不一,每个企业应该针对自身的特点选取其利益相关者最关注的问题进行披露,如化工企业更应该将披露的重点放在对生态资源及环境的影响及有关保护措施的执行上,服务类企业应对消费者的社会责任作为披露重点;内容涉及的方面应该是多角度的,所做的贡献当然应该披露,不过并不能就因此把社会责任信息披露作为当作一面“战功牌”,在责任履行方面的不足甚至是错误也应该一同进行披露。
(二)同步实施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的审计制度
社会责任报告审计是对在传统的企业财务报告中没有涉及到的企业成果和影响,如对环境的保护、对员工权益的保护等事项的完成情况进行审核,旨在全面、客观地评价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情况,提高社会责任报告的说服力。为加强对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情况监督力度,保证企业对外披露社会责任信息的真实性与公允性,我国也应参考国外的有益经验,在实施社会责任会计制度的同时推进实施企业社会责任审计制度。国家财政、审计部门应会同注册会计师协会等相关组织及时探讨并制定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审计准则或执业标准,对社会责任报告审计的对象、范围、主体、内容、方法和程序、报告形式等做出具体规定,使注册会计师在进行社会责任报告审计时有据可依,并保证审计结果的可比性及一贯性。
(三)建立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良好的激励和约束机制能充分调动经营者的积极性并有效减少经营者的自利行为,有益于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经营者个人利益三者的结合,从而减少经营者的短期行为,使其更专注于企业的可持续发展。目前全球范围内对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要求都为自愿性的,考虑到公司信息保密以及披露成本等原因,企业不愿过多披露非强制性的信息。缺乏有效的信息披露导向和外部激励也是我国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动力不足的原因之一。因此,政府及监管部门需要对企业的自愿披露社会责任信息进行正确的引导和评价。如对进行自愿披露的企业进行公开表扬,提高其市场好评度;对社会责任履行情况优异的企业可以给与税收减免、贷款优惠等政策。同时,为了防止自愿性信息披露可能引起的不当竞争、诉讼和其他问题,有关部门应对信息披露的内容加以严密保护,维护公司的合法利益。在约束方面,要重视舆论传媒、环保组织等社会团体的作用,并鼓励社会公众进行监督,形成多层次、多渠道、全方位的监督体系,通过外部力量督促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另外,对违反社会责任及不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企业应加大处罚力度。
(作者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会计学院)
【参考文献】
1、曹玉贵.企业社会责任会计提示内容探讨[J].财会月刊,1996(5).
2、黎精明.关于我国企业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问题的研究[J].武汉科技大学学报,2004(3).
3、王薇蓉.中国企业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研究[D].湘潭大学,2008.
关键词:企业社会责任 信息披露 发展现状 改进建议
在世界经济体系高度全球化的背景下,随着现代社会环境的变化和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的觉醒,企业被社会公众寄予的期望越来越高。企业已经不仅仅是单纯的营利组织,而被越来越多地认为是应当承担社会责任的企业公民。因此,企业在追求经营绩效的同时,不能再无视环境污染、产品安全、员工权益保障等问题。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已经成为其可持续经营的主要趋势及力量支撑。企业的长远发展以及社会公众对企业社会责任的日益关注和重视,要求企业必须及时对自身承担社会责任方面的信息进行披露。
一、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界定
企业社会责任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而逐步发展的,就其概念而言,目前学术界仍没有统一的界定。刘俊海(1999)指出,所谓公司的社会责任是指公司不能仅仅以最大限度地为股东们营利或赚钱作为自己唯一存在的目的,而应当最大限度地增进股东利益之外的其他所有社会利益。这种利益包括雇员利益、消费者利益、债权人利益、中小竞争者利益、当地社区利益、环境利益、社会弱者利益及整个社会公共利益等内容。屈晓华(2003)认为,企业社会责任是指企业通过企业制度和企业行为所体现的对员工、商务伙伴、客户(消费者)、社区、国家履行的各种积极义务和责任,是企业对市场和利益相关群体的一种良性反应,也是企业经营目标的综合指标。它既包括法律、行政等方面的强制义务,也有道德方面的自愿行为。2006年9月25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指引》中定义的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是指上市公司对国家和社会的全面发展、自然环境和资源,以及股东、债权人、职工、客户、消费者、供应商、社区等利益相关方所应承担的责任。
各学者的措辞不一,但基本上都包含了以下涵义:企业的社会责任就是指企业对所有者、员工、消费者、供应商、社区等利益相关者以及自然环境承担责任,以实现企业与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协调统一。具体而言,企业社会责任就是企业在完成持续经营、创造利润、保障股东利益的同时,还要承担对员工、消费者、社区和环境的社会责任,包括遵守商业道德、保障生产安全和职业健康、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护环境、支持慈善事业、捐助社会公益、保护弱势群体等等。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就是要向股东、债权人、政府监管机构、社会公众等外部利益相关者及时披露与企业社会责任履行情况相关的信息。
二、我国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发展现状
自20世纪80年代后期开始,我国国家统计局和国家环保局就要求企业面向国家编制并报送关于企业环境基本情况的统计报表,这是我国最早的对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要求。但对比西方发达国家,我国对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制度研究尚在起步阶段。2006年9月25日,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布实施《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指引》,要求上市公司应当在追求经济效益、保护股东利益的同时,注意履行相关责任,促进公司本身与全社会的协调、和谐发展,并明确鼓励上市公司根据指引要求建立社会责任制度,定期检查和评价公司社会责任制度的执行情况和存在问题,形成社会责任报告,并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2008年1月4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中央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指导意见》。其中第十八条规定:“有条件的企业要定期发布社会责任报告或可持续发展报告,公布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现状、规划和措施,完善社会责任沟通方式和对话机制,及时了解和回应利益相关者的意见建议,主动接受利益相关者和社会的监督。”2008年5月14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了《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承担工作的通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引》,旨在引导各上市公司积极履行社会责任,重视利益相关者的共同利益,为构建和谐社会、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贡献力量,《通知》中明确说明:“本所鼓励公司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及时披露公司在承担社会责任方面的特色做法及取得的成绩,并在披露公司年度报告的同时在本所网站上披露公司的年度社会责任报告。”由此可见,企业社会责任信息的披露已经日益受到监管部门的重视。
从企业的实际履行情况上看,2006年3月10日,国家电网发布了国有企业第一份社会责任报告,成为国有企业披露社会责任报告的先驱。此后,部分大型国有企业,如中化国际、中远集团、中国铝业,也纷纷开始对外披露公司社会责任报告。除了国有企业外,民营企业也日益重视自身对社会责任的承担。2007年2月1日,西子联合发布了中国民营企业第一份社会责任报告,继它之后,神龙汽车、刚泰集团等一批民营企业也开始对外披露社会责任报告,对我国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发展起到了良好的推动作用。在全球报告倡议组织(The Global Reporting Initiative)2006年发布的G3指引的影响下,中国铝业于同年发布了我国第一份按照G3报告框架指南编制的社会责任报告。2006年9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指引》的发布掀起了一轮我国深市上市公司发布公司社会责任报告的热潮,先后有22家公司按照或者参照该指引的要求编写并发布了社会责任报告。2006年12月20日,中远集团发布了我国第一份经过外部审计的社会责任报告,开创了我国公司公布经第三方审计的社会责任报告的先河。
尽管近些年来我国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发展迅速,但不容忽视的是,现阶段我国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还存在着很多问题。如企业自愿披露社会责任报告的动力不强,选择披露该报告的企业仍为少数;多数企业对社会责任报告披露内容的认识并不到位,报告内容比较散乱,缺乏连续性,具有较强的随意性,存在相互抄袭、语言修饰等现象;信息披露的方式方法单一,现行报告大多是都是采用大篇幅的文字叙述方式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社会责任会计信息,缺乏具体的数据,没有通过运用具体的方法披露量化的会计信息;“报喜不报忧”,披露的基本都是对社会所作的贡献,而慈善成为了报告中最浓墨重彩的一笔,给社会带来的损失却基本未提(翻阅各公司报告,仅中国石油提到了2006年3月25日重庆开县天然气井漏事故和6起重大安全事故导致26名员工死亡一事)。这无疑违背了社会责任报告信息披露的初衷。
三、完善我国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建议
(一)规范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内容
我国学术界在披露内容的讨论上见仁见智。曹玉贵(1996)认为,我国企业社会责任会计考查的内容,在借鉴国际惯例的同时,必须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同时考虑企业自身的负担能力及会计衡量的可行性,并特别指出,我国企业社会责任会计应该反映精神文明建设的情况,即企业对社会的文化教育、道德风尚、人际关系等精神方面产生的影响。黎精明(2004)认为应披露的内容包括:生态环境的保护和改善以及资源的保护性利用方面的责任;对福利事业的贡献和支持;企业在人力资源方面的责任;企业对产品或服务所履行的社会责任。岳彦芳、袁晋芳(2005)认为在信息揭示内容中应包括企业对生态环境、资源、社会福利、企业人力资源及消费者责任等方面的全部社会责任成本信息,主要包括三部分内容:企业应承担的社会责任情况;本会计期内企业已承担的社会责任情况以及因承担社会责任而对财务状况产生影响的情况;影响社会责任完成情况的相关因素。总体来说,大多数学者认为我国应结合社会责任会计推行中具有代表性的国家的经验和我国的实际情况制定应披露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环境方面的信息;人力资源方面的信息;产品或服务性能安全方面的信息;对所在社区所作贡献方面的信息。学者们的意见当然值得参考,只是在实践方面,应该同时结合现有企业报告已暴露出的不足,做好改进的工作。如报告内容要注重要点突出,不同行业的企业所应承担的社会责任侧重点不一,每个企业应该针对自身的特点选取其利益相关者最关注的问题进行披露,如化工企业更应该将披露的重点放在对生态资源及环境的影响及有关保护措施的执行上,服务类企业应对消费者的社会责任作为披露重点;内容涉及的方面应该是多角度的,所做的贡献当然应该披露,不过并不能就因此把社会责任信息披露作为当作一面“战功牌”,在责任履行方面的不足甚至是错误也应该一同进行披露。
(二)同步实施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的审计制度
社会责任报告审计是对在传统的企业财务报告中没有涉及到的企业成果和影响,如对环境的保护、对员工权益的保护等事项的完成情况进行审核,旨在全面、客观地评价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情况,提高社会责任报告的说服力。为加强对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情况监督力度,保证企业对外披露社会责任信息的真实性与公允性,我国也应参考国外的有益经验,在实施社会责任会计制度的同时推进实施企业社会责任审计制度。国家财政、审计部门应会同注册会计师协会等相关组织及时探讨并制定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审计准则或执业标准,对社会责任报告审计的对象、范围、主体、内容、方法和程序、报告形式等做出具体规定,使注册会计师在进行社会责任报告审计时有据可依,并保证审计结果的可比性及一贯性。
(三)建立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良好的激励和约束机制能充分调动经营者的积极性并有效减少经营者的自利行为,有益于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经营者个人利益三者的结合,从而减少经营者的短期行为,使其更专注于企业的可持续发展。目前全球范围内对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要求都为自愿性的,考虑到公司信息保密以及披露成本等原因,企业不愿过多披露非强制性的信息。缺乏有效的信息披露导向和外部激励也是我国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动力不足的原因之一。因此,政府及监管部门需要对企业的自愿披露社会责任信息进行正确的引导和评价。如对进行自愿披露的企业进行公开表扬,提高其市场好评度;对社会责任履行情况优异的企业可以给与税收减免、贷款优惠等政策。同时,为了防止自愿性信息披露可能引起的不当竞争、诉讼和其他问题,有关部门应对信息披露的内容加以严密保护,维护公司的合法利益。在约束方面,要重视舆论传媒、环保组织等社会团体的作用,并鼓励社会公众进行监督,形成多层次、多渠道、全方位的监督体系,通过外部力量督促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另外,对违反社会责任及不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企业应加大处罚力度。
(作者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会计学院)
【参考文献】
1、曹玉贵.企业社会责任会计提示内容探讨[J].财会月刊,1996(5).
2、黎精明.关于我国企业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问题的研究[J].武汉科技大学学报,2004(3).
3、王薇蓉.中国企业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研究[D].湘潭大学,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