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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2016年,信用债券违约引起市场关注。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实时推出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四种产品指引,为信用风险管理提供了新的分担机制。在详细比较四种产品的基础上,重点转向对新产品的会计处理问题:判断新产品的金融属性、财务担保属性并按《企业会计准则》进行会计处理分析后,文章运用实例做了进一步的阐释。
关键词:信用风险缓释;衍生工具;财务担保合同
2014年,银行间市场“超日债”违约打破债券市场刚性兑付以来,债券市场信用违约事件频发。截止2016年8月,已经有39家信用债券发生违约,违约金额高达249.1亿元。债券市场对信用风险充满焦虑。2016年9月23日,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发布《银行间市场信用风险缓释工具试点业务规则》和《信用风险缓释合约业务指引》、《信用风险缓释凭证业务指引》、《信用违约互换业务指引》、《信用联结票据业务指引》等四份产品指引。为市场信用风险管理提供了新的手段,进一步补充完善了市场信用风险的分散和分担机制。
一、信用风险缓释产品概述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发布的四个产品中,包括两个合约类产品:信用风险缓释合约(Credit Risk Mitigation Agreement,CRMA)①和信用违约互换(Credit Default Swap,CDS)②;两个凭证类产品:信用风险缓释凭证(Credit Risk Mitigation Warrant,CRMW)③和信用联结票据(Credit-linked Notes,CLN)④。其中合约类产品是由交易双方达成的非标准化合约,由一方向合约的另一方就某个标的的信用违约提供保护。不同的是信用风险缓释合约CRMA的标的为特定的债券,而信用违约互换合约CDS的标的为特定的参考主体(如某债券的发行人)。由于是非标准化的合约,大多只能场外交易,流动性较差。凭证类产品则是由创设机构(凭证的发行主体)向投资人出售的标准化合约,由凭证的一方向另一方就某一标的的信用违约提供保护。不同的是信用风险缓释凭证CRMW的标的为某项特定的债务,且创设机构向投资人(缓释凭证的持有人)提供信用违约保护,而信用联结凭证CLN的标的为特定的参考主体(如,特定债务的发行人),且投资人(信用联结凭证持有人)向创设机构提供信用违约保护。由于凭证类产品为标准化合约,都要求统一登记,统一交易和结算,因此具有很好的流动性。
金融市场新产品的交易,必然涉及相关主体的会计处理,需要相应的会计准则作为指引。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5号》为信用风险缓释工具的会计处理提供了两种选择,即按照“衍生金融工具”或是“财务担保合同”处理。
二、信用缓释工具确定为“财务担保合同”的标准
明确“财务担保合同”的概念是确定信用风险缓释工具是否为“财务担保合同”的关键。按照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财务担保合同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合同。该定义至少包含如下几层含义:
(一)财务担保合同中,当事人必须为“保证人和债权人”。如果合约中债权人为债务人以外的其他主体,则该合约不能被认定为“财务担保合同”。比如在信用风险缓释合约中,由合约一方担保的某标的债务的违约风险相对于合约的另一方并无实质性的利益关系(或者说并不是该标的债务的债权人),则该合约只能被认定为“衍生金融工具”。
(二)财务担保合同中,保证人担保“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而不是“保证人与债权人的约定”责任。也就是说,担保人保证的是债权人在与债务人约定的利益。如果在风险缓释合约中,保证人约定标的债务的利率水平变化或是标的债务的信用评级调整等信用风险事件为支付赔偿条件,而与“债权人与债务人的约定”没有关系。则该类型的风险缓释合约只能按照“衍生金融工具”进行会计处理。
(三)财务担保合同中,保证人担保的是“债务人”的“真实损失”。如果在信用风险缓释合约中,担保方保证的不是债务人利益,或者不是债务人的真实利益损失,均不被认定为“财务担保合同”。
总之,只有准确把握财务担保合同的内涵,并参照信用风险缓释工具条款逐款斟酌,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才能准确识别信用风险缓释工具是按照“财务担保合同”还是“衍生金融工具”进行会计处理。通常来说,凭证类的信用风险缓释工具(CRMW、CLN)由于场内公开交易流通,一般被认定为按“衍生金融工具”处理,合约类的信用风险缓释工具(CDS、CRMA)则较为复杂,需要按照上述标准进行甄别。
三、信用风险缓释工具的会计处理
依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5号》规定:属于财务担保合同的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有关财务担保合同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其他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归类为衍生工具进行会计处理。本文站在缓释工具出售方(或担保人)的角度分如下两种情况进行会计处理分析。
(一)按照“财务担保合同”的会计处理
一般来说,按照“财务担保合同”方式处置的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包括指定为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和不指定为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两种类型。对于前者,按照“衍生金融工具”进行会计处理即可,可见(二);对于后一种情况,则采用公允价值进行初始计量,并按或有事项与收入准则进行后续计量。
1.信用缓释工具发行日,出售方按照公允价值初始计量为负债,对获取的担保费,借记“银行存款”,贷记“财务担保合同”科目。
2.资产负债表日,要按期结转担保费收入。借记“财务担保合同”,同时贷记“担保费收入”。在担保合同存续期间,后续计量要按照财务担保合同的账面余额与或有事项确认金额,差额借记“业务及管理费用”(如果或有事项金额高于账面余额;相反,不做处理)。贷记“财务担保合同”。 3.正常到期,合约没有发生赔付。直接结转收入,并冲销“财务担保合同”账面余额。
4.合约到期,赔付事件发生。如果不涉及待处理赔付资产,则首先借记“财务担保合同”账面余额,按照实际支付赔偿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科目。赔偿金额与账面余额的差值计入“业务及管理费用”;如果涉及待处理资产,要借记“待处理资产”科目。变现待处理资产时,实际获得的收入金额与账面金额的差值计入当期损益。
5.若发行人在缓释工具存续期间回购注销。要按照回购的比例把未结转部分一次性结转,回购金额超出账面余额的部分按照冲减已计提财务担保合同金额,计入当期损益的顺序依次处理。
(二)按照“衍生金融工具”的会计处理
如果判定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不符合“财务担保合同”,则应该按照“衍生金融工具”进行会计处理。
1.信用缓释工具发行日,按照合约的公允价值计量初始价值。借记“银行存款”,贷记“衍生金融负债”,相关交易费用计入“投资收益”。
2.资产负债表日,按照公允价值进行计量。如果公允价值超过信用缓释工具的账面价值,超出部分借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贷记“衍生金融负债”科目。如果公允价值低于账面余额,则做反向会计处理。
3.衍生金融工具正常到期,没有发生赔付,则冲销衍生金融负债,结转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确认投资收益。
4.合约到期,赔付事件发生。如果不涉及待处理赔付资产。则借记“衍生金融负债—初始价格”,借记或贷记“衍生金融负债-公允价值变动”,借记或贷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贷记“银行存款”,差额相应的计入“投资收益”科目;如果涉及待处理赔付资产,则需要在上述的基础上再同时借记“待处理赔付资产”科目。一旦变现处理赔付资产,则要做相应的结转,差额部分计入当期损益。
5.信用缓释工具的出售方回购注销信用缓释产品时,要把回购部分的成本和累计的公允价值变动一次性结转,回购金额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投资收益。
四、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会计处理实例
2016年8月30日,银行间市场一般交易商、创设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发售“2016年度第一期信用风险缓释凭证”结束。该凭证约定:如果标的债务“农盈2016年第一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优先档资产支持证券”(规模为20.62亿元)出现支付违约,中信建投证券将代为偿付。该凭证的创设规模名义金额面值为8亿元,期限为4.91年。缓释凭证的售价为0.3元/百元,付费方式为前端一次性付费。⑤
从出售方中信建投的角度,该信用风险缓释凭证约定的担保债务损失只有8亿元人民币,而该标的债务的规模高达20.62亿元,并非足额担保;其次该凭证的发售对象并不仅局限于该标的债务的债权人,而是银行间市场的所有核心交易商或一般交易商;最后该信用风险缓释凭证采用实物结算,在实物结算不可的情况下,也可以采用现金结算。因此判定该笔信用缓释凭证按照“衍生金融工具”进行会计处理是合理的。基于如下几种假定我们来做该笔业务的会计处理。
(一) 2016年8月30日,中信建投CRMW001发行日,合约价格总计240万元(8亿*0.3%),前端一次性收费(发行费用不计)。
借:银行存款 2 400 000
贷:衍生金融负债-初始价格
2 400 000
(二)若2016年12月30日,中信建投CRNW001合约市价为250万元。标的债务信用状况良好。
借:允价值变动损益 100 000
贷:衍生金融负债-公允价值变动
100 000
(三)2017年8月30日,若标的“农盈2016年第一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优先档资产支持证券”发生支付违约,应付利息1 388 000元。中信建投代为支付并获得实物结算待处理赔付资产800 000 000元。
借:衍生金融负债-初始价格
2 400 000
衍生金融负债-公允价值变动
100 000
待处理赔付资产800 000 000
投资收益1 012 000
贷:银行存款801 388 000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100 000
(四)接(三),若2017年12月1日,中信建投抛售处理待处理赔付资产,获得收入700 000 000元。
借:银行存款 700 000 000
投资收益 100 000 000
贷:待处理赔付资产800 000 000
(五)若该信用标的没有在持续期间没有发生违约支付。2018年1月1日,中信建投花费150万元回购并注销全部合约,另支付手续费用1万元。
借:衍生金融负债-初始价格
2 400 000
衍生金融负债-公允价值变动
100 000
贷:银行存款 1 510 000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100 000
投资收益890 000
(六)若没有发生赔付,也没有发生回购注销。2021年7月26日,该信用风险缓释凭证到期。
借:衍生金融负债-初始价格
2 400 000
衍生金融负债-公允价值变动
100 000
贷:公允价值表动损益 100 000
投资收益 2 400 000
限于篇幅,如果按照财务担保合同的会计处理实际例子在此不在赘述。
注释:
①信用风险缓释合约(CRMA):交易双方达成的,约定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信用保护买方按照约定的标准和方式向信用保护卖方支付信用保护费用,由信用保护的卖方就约定的标的债务向信用保护的买方提供信用风险保护的金融合约。
②信用风险缓释凭证(CRMW):由标的的实体以外的机构创设的,为凭证持有人就标的的债务提供信用风险保护的,可交易流通的有价凭证。
③信用违约互换(CDS):交易双方达成的,约定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信用保护的买方按照约定的标准和方式向信用保护的卖方支付信用保护费用,由信用保护的卖方就约定的一个或多个参考实体向信用保护买方提供信用风险保护的金融合约。
④信用联结票据(CLN):创设机构向投资人创设,投资人的投资回报与参考实体的信用状况挂钩的附有现金担保的信用衍生产品。
⑤资料来自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http://www.nafmii.org.cn
参考文献:
[1]财政部会计司.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5号[S].
[2]张强,吴敏.中国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创新试点最新进展研究[J].财经理论与实践,2011(7).
[3]王勇.衍生金融工具公允价值计量影响缝隙[J],财会通讯(综合),2011(5).
[4]孙莲香.关于信用风险缓释工具的分析与会计处理[J].财务与会计,2014(2).
[5]曾玲,张志凤.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卖方的会计处理[J].会计之友,2012(33).
(作者单位:青海广播电视大学)
关键词:信用风险缓释;衍生工具;财务担保合同
2014年,银行间市场“超日债”违约打破债券市场刚性兑付以来,债券市场信用违约事件频发。截止2016年8月,已经有39家信用债券发生违约,违约金额高达249.1亿元。债券市场对信用风险充满焦虑。2016年9月23日,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发布《银行间市场信用风险缓释工具试点业务规则》和《信用风险缓释合约业务指引》、《信用风险缓释凭证业务指引》、《信用违约互换业务指引》、《信用联结票据业务指引》等四份产品指引。为市场信用风险管理提供了新的手段,进一步补充完善了市场信用风险的分散和分担机制。
一、信用风险缓释产品概述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发布的四个产品中,包括两个合约类产品:信用风险缓释合约(Credit Risk Mitigation Agreement,CRMA)①和信用违约互换(Credit Default Swap,CDS)②;两个凭证类产品:信用风险缓释凭证(Credit Risk Mitigation Warrant,CRMW)③和信用联结票据(Credit-linked Notes,CLN)④。其中合约类产品是由交易双方达成的非标准化合约,由一方向合约的另一方就某个标的的信用违约提供保护。不同的是信用风险缓释合约CRMA的标的为特定的债券,而信用违约互换合约CDS的标的为特定的参考主体(如某债券的发行人)。由于是非标准化的合约,大多只能场外交易,流动性较差。凭证类产品则是由创设机构(凭证的发行主体)向投资人出售的标准化合约,由凭证的一方向另一方就某一标的的信用违约提供保护。不同的是信用风险缓释凭证CRMW的标的为某项特定的债务,且创设机构向投资人(缓释凭证的持有人)提供信用违约保护,而信用联结凭证CLN的标的为特定的参考主体(如,特定债务的发行人),且投资人(信用联结凭证持有人)向创设机构提供信用违约保护。由于凭证类产品为标准化合约,都要求统一登记,统一交易和结算,因此具有很好的流动性。
金融市场新产品的交易,必然涉及相关主体的会计处理,需要相应的会计准则作为指引。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5号》为信用风险缓释工具的会计处理提供了两种选择,即按照“衍生金融工具”或是“财务担保合同”处理。
二、信用缓释工具确定为“财务担保合同”的标准
明确“财务担保合同”的概念是确定信用风险缓释工具是否为“财务担保合同”的关键。按照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财务担保合同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合同。该定义至少包含如下几层含义:
(一)财务担保合同中,当事人必须为“保证人和债权人”。如果合约中债权人为债务人以外的其他主体,则该合约不能被认定为“财务担保合同”。比如在信用风险缓释合约中,由合约一方担保的某标的债务的违约风险相对于合约的另一方并无实质性的利益关系(或者说并不是该标的债务的债权人),则该合约只能被认定为“衍生金融工具”。
(二)财务担保合同中,保证人担保“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而不是“保证人与债权人的约定”责任。也就是说,担保人保证的是债权人在与债务人约定的利益。如果在风险缓释合约中,保证人约定标的债务的利率水平变化或是标的债务的信用评级调整等信用风险事件为支付赔偿条件,而与“债权人与债务人的约定”没有关系。则该类型的风险缓释合约只能按照“衍生金融工具”进行会计处理。
(三)财务担保合同中,保证人担保的是“债务人”的“真实损失”。如果在信用风险缓释合约中,担保方保证的不是债务人利益,或者不是债务人的真实利益损失,均不被认定为“财务担保合同”。
总之,只有准确把握财务担保合同的内涵,并参照信用风险缓释工具条款逐款斟酌,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才能准确识别信用风险缓释工具是按照“财务担保合同”还是“衍生金融工具”进行会计处理。通常来说,凭证类的信用风险缓释工具(CRMW、CLN)由于场内公开交易流通,一般被认定为按“衍生金融工具”处理,合约类的信用风险缓释工具(CDS、CRMA)则较为复杂,需要按照上述标准进行甄别。
三、信用风险缓释工具的会计处理
依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5号》规定:属于财务担保合同的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有关财务担保合同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其他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归类为衍生工具进行会计处理。本文站在缓释工具出售方(或担保人)的角度分如下两种情况进行会计处理分析。
(一)按照“财务担保合同”的会计处理
一般来说,按照“财务担保合同”方式处置的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包括指定为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和不指定为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两种类型。对于前者,按照“衍生金融工具”进行会计处理即可,可见(二);对于后一种情况,则采用公允价值进行初始计量,并按或有事项与收入准则进行后续计量。
1.信用缓释工具发行日,出售方按照公允价值初始计量为负债,对获取的担保费,借记“银行存款”,贷记“财务担保合同”科目。
2.资产负债表日,要按期结转担保费收入。借记“财务担保合同”,同时贷记“担保费收入”。在担保合同存续期间,后续计量要按照财务担保合同的账面余额与或有事项确认金额,差额借记“业务及管理费用”(如果或有事项金额高于账面余额;相反,不做处理)。贷记“财务担保合同”。 3.正常到期,合约没有发生赔付。直接结转收入,并冲销“财务担保合同”账面余额。
4.合约到期,赔付事件发生。如果不涉及待处理赔付资产,则首先借记“财务担保合同”账面余额,按照实际支付赔偿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科目。赔偿金额与账面余额的差值计入“业务及管理费用”;如果涉及待处理资产,要借记“待处理资产”科目。变现待处理资产时,实际获得的收入金额与账面金额的差值计入当期损益。
5.若发行人在缓释工具存续期间回购注销。要按照回购的比例把未结转部分一次性结转,回购金额超出账面余额的部分按照冲减已计提财务担保合同金额,计入当期损益的顺序依次处理。
(二)按照“衍生金融工具”的会计处理
如果判定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不符合“财务担保合同”,则应该按照“衍生金融工具”进行会计处理。
1.信用缓释工具发行日,按照合约的公允价值计量初始价值。借记“银行存款”,贷记“衍生金融负债”,相关交易费用计入“投资收益”。
2.资产负债表日,按照公允价值进行计量。如果公允价值超过信用缓释工具的账面价值,超出部分借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贷记“衍生金融负债”科目。如果公允价值低于账面余额,则做反向会计处理。
3.衍生金融工具正常到期,没有发生赔付,则冲销衍生金融负债,结转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确认投资收益。
4.合约到期,赔付事件发生。如果不涉及待处理赔付资产。则借记“衍生金融负债—初始价格”,借记或贷记“衍生金融负债-公允价值变动”,借记或贷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贷记“银行存款”,差额相应的计入“投资收益”科目;如果涉及待处理赔付资产,则需要在上述的基础上再同时借记“待处理赔付资产”科目。一旦变现处理赔付资产,则要做相应的结转,差额部分计入当期损益。
5.信用缓释工具的出售方回购注销信用缓释产品时,要把回购部分的成本和累计的公允价值变动一次性结转,回购金额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投资收益。
四、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会计处理实例
2016年8月30日,银行间市场一般交易商、创设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发售“2016年度第一期信用风险缓释凭证”结束。该凭证约定:如果标的债务“农盈2016年第一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优先档资产支持证券”(规模为20.62亿元)出现支付违约,中信建投证券将代为偿付。该凭证的创设规模名义金额面值为8亿元,期限为4.91年。缓释凭证的售价为0.3元/百元,付费方式为前端一次性付费。⑤
从出售方中信建投的角度,该信用风险缓释凭证约定的担保债务损失只有8亿元人民币,而该标的债务的规模高达20.62亿元,并非足额担保;其次该凭证的发售对象并不仅局限于该标的债务的债权人,而是银行间市场的所有核心交易商或一般交易商;最后该信用风险缓释凭证采用实物结算,在实物结算不可的情况下,也可以采用现金结算。因此判定该笔信用缓释凭证按照“衍生金融工具”进行会计处理是合理的。基于如下几种假定我们来做该笔业务的会计处理。
(一) 2016年8月30日,中信建投CRMW001发行日,合约价格总计240万元(8亿*0.3%),前端一次性收费(发行费用不计)。
借:银行存款 2 400 000
贷:衍生金融负债-初始价格
2 400 000
(二)若2016年12月30日,中信建投CRNW001合约市价为250万元。标的债务信用状况良好。
借:允价值变动损益 100 000
贷:衍生金融负债-公允价值变动
100 000
(三)2017年8月30日,若标的“农盈2016年第一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优先档资产支持证券”发生支付违约,应付利息1 388 000元。中信建投代为支付并获得实物结算待处理赔付资产800 000 000元。
借:衍生金融负债-初始价格
2 400 000
衍生金融负债-公允价值变动
100 000
待处理赔付资产800 000 000
投资收益1 012 000
贷:银行存款801 388 000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100 000
(四)接(三),若2017年12月1日,中信建投抛售处理待处理赔付资产,获得收入700 000 000元。
借:银行存款 700 000 000
投资收益 100 000 000
贷:待处理赔付资产800 000 000
(五)若该信用标的没有在持续期间没有发生违约支付。2018年1月1日,中信建投花费150万元回购并注销全部合约,另支付手续费用1万元。
借:衍生金融负债-初始价格
2 400 000
衍生金融负债-公允价值变动
100 000
贷:银行存款 1 510 000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100 000
投资收益890 000
(六)若没有发生赔付,也没有发生回购注销。2021年7月26日,该信用风险缓释凭证到期。
借:衍生金融负债-初始价格
2 400 000
衍生金融负债-公允价值变动
100 000
贷:公允价值表动损益 100 000
投资收益 2 400 000
限于篇幅,如果按照财务担保合同的会计处理实际例子在此不在赘述。
注释:
①信用风险缓释合约(CRMA):交易双方达成的,约定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信用保护买方按照约定的标准和方式向信用保护卖方支付信用保护费用,由信用保护的卖方就约定的标的债务向信用保护的买方提供信用风险保护的金融合约。
②信用风险缓释凭证(CRMW):由标的的实体以外的机构创设的,为凭证持有人就标的的债务提供信用风险保护的,可交易流通的有价凭证。
③信用违约互换(CDS):交易双方达成的,约定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信用保护的买方按照约定的标准和方式向信用保护的卖方支付信用保护费用,由信用保护的卖方就约定的一个或多个参考实体向信用保护买方提供信用风险保护的金融合约。
④信用联结票据(CLN):创设机构向投资人创设,投资人的投资回报与参考实体的信用状况挂钩的附有现金担保的信用衍生产品。
⑤资料来自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http://www.nafmii.org.cn
参考文献:
[1]财政部会计司.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5号[S].
[2]张强,吴敏.中国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创新试点最新进展研究[J].财经理论与实践,2011(7).
[3]王勇.衍生金融工具公允价值计量影响缝隙[J],财会通讯(综合),2011(5).
[4]孙莲香.关于信用风险缓释工具的分析与会计处理[J].财务与会计,2014(2).
[5]曾玲,张志凤.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卖方的会计处理[J].会计之友,2012(33).
(作者单位:青海广播电视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