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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成文法自身的固有缺陷,法律方法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有其必然性。法律方法在司法实践中可以促使司法活动理性化,能够解决疑难案件,促进法律的正确适用,并能防止法官司法的恣意,实现看得见的司法公正,使民众树立法律信仰,从而有利于司法公正的实现。但法律方法也存在着自身的工具性、运用中的不确定性及异化的可能性等方面的局限性。应该通过加强法律方法的教育和培训、保障法律职业共同体成员对司法的充分参与、完善判决理由的公开制度和案例指导制度来保障法律方法在司法中的合理运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