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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的基本问题是法律行为,而法律行为的效力来源同样是民法学界一直讨论的问题。对法律行为不同效力来源的看法不仅涉及到自然法、实证法的立场,而且暗含着对意思自治原则的不同理解。虽然,理性自然法的意志决定论影响深远,但随着休谟问题的提出、自然法的没落和实在法的兴起,法律行为的效力根据也发生了巨大变化。但以往将法律行为效力来源简单地归结于实在法或公权力,是对“实证”观念的粗糙理解。本文运用哈特的社会规则理论重释法律行为的效力来源,并探讨法律行为推定生效的思想根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