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加强与人大代表联络促进公正廉洁执法的几点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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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作为法律监督机关,代表国家行使检察权,它既是监督的主体,又是被监督的对象。因此,检察机关率先搞好自身党风廉政建设,特别是公正廉洁执法方面的建设,突出抓好班子队伍建设,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加强与人大代表的联络,完善党内监督、社会舆论监督和当事人监督等外部监督,健全自身监督制约机制、强化法律监督,确保自身公正廉洁执法就显得尤为重要。
  
  一、充分认识检察机关加强与人大代表联络对提高公正廉洁执法的重要意义
  
  检察机关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是检察机关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直接体现,是深化检务公开、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的必然要求,是提高执法办案水平,促进检察权公正、廉洁运行的有力保障。人大代表来自于社会各个阶层,由人民群众选举出来,能代表各阶层人民群众的普遍意志和根本利益。检察机关听取人大代表的批评、意见和建议,是检察机关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的重要内容,是加强和改进检察工作的强大动力,对全面正确履行“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职责,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大意义。检察干警要充分认识与人大代表加强沟通联系、自觉接受人大代表监督的重要意义,进一步疏通自身接受外部监督的渠道,以积极主动的姿态接受监督、改进工作。
  
  二、准确把握检察机关自觉接受人大代表监督的总体要求和内容
  
  检察机关要自觉接受人大代表监督的总体要求是:充分尊重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代表的各项权利,加强同人大代表沟通联系,为人大代表依法履行监督权利提供必要条件和方便;注重联系工作的及时性和经常性,让人大代表及时深入了解检察机关的重大工作事项、重要活动和检察工作中的困难,争取人大代表对检察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对代表的批评、意见和建议,要认真办理、彻底解决,做到件件有落实,事事有回复。
  检察机关与人大代表联系的内容:向人大代表送阅有关资料,通报检察工作主要情况;受理人大代表对检察工作的批评、意见和建议,以及转交人民群众的举报、控告和申诉材料;向人大代表反馈其意见、建议、转交案件的办理情况;组织开展走访人大代表活动;邀请、接待人大代表视察、评议检察工作;做好与人大代表联系的宣传工作。
  
  三、检察机关接受人大代表监督的途径和方式
  
  监督别人必须首先主动接受别人监督。检察机关推进公正廉洁执法,必须强化自身监督,用比监督别人更加严格的要求来监督自己。通过深入推进“阳光检务”,加强与人大代表联络等方式自觉接受外部监督;抓住队伍建设中的重点岗位、重点环节和重要案件构建“四不”机制加强自身监督,深入推进公正廉洁执法,全面提升执法公信力。
  
  (一)增强“三种意识”,完善与人大代表联系工作新机制
  检察机关在开展检察工作中,要做到自觉接受人大代表及其常委会监督,加强与人大代表联系工作,广泛听取人大代表的建议、意见,认真办理人大代表的议案和决议、决定等工作,宜增强“三种意识”:1、增强人民意识。坚持立足本职岗位从人民满意的事情做起,从人民最不满意的问题改起,不断按照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加强和改进检察工作,使检察工作始终体现人民的愿望、适应人民的需求;2、增强人大意识。主动、真诚寻求和接受人大的监督,坚持重大事项及时报告、人事任免提前报告。平时同人大代表保持着密切的联系,春节向全体人大代表每人寄一张贺年卡,每年帮助部份人大代表订阅《检察日报》,不定期地向人大常委会报送检察信息、简报及相关资料,让代表及时了解检察工作近况,让代表不进检察院门,能知检察院事,为履职创造良好条件;3、增强代表意识。在一年一度的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接受审议的同时,还应主动开展报告会、专门汇报会等形式向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社会各界通报上级院工作部署、社会关注的热点工作、重大疑难案件办理进程,以及检察工作中发现的事关大局的重大动态情况,公开检务活动,主动接受人大代表监督。
  
  (二)成立接受监督办公室,加强检察机关接受人大代表监督的组织保障
  继续把健全组织机构,作为进一步加大与人大代表联络工作力度的着力点。突出联络工作的主动性、针对性、时效性,抓住分解联络责任、策划计划联络、走访代表委员、办理意见建议和转交案件等环节,进一步完善明确、具体、操作性强的规范,克服联络工作的随意性、盲目性。在符合条件的检察院单设人民监督工作办公室,定位为检察院接受人大代表监督、民主监督、社会监督等外部监督的职能部门。某些不具备单设条件的检察院,及时成立联络工作领导小组,由检察长任组长亲自抓。同时充实联络工作机构工作人员,更加注重培养,通过加强对联络工作队伍各方面工作能力的培训,努力建成一支服务热情、办事积极、处事稳重的联络工作队伍。接受监督办公室的成立,有利于广辟接受监督途径。通过收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邀监督员的意见、建议、批评,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和队伍建设的建议、意见,以及定期送卷检查,特邀检查,执法评议中发现的问题和不足等多种形式,拓宽监督渠道。缺乏工作创新意识;二是态度方面的问题。部分检察人员认为社会管理创新好像与检察机关没有太大的紧密联系,有那么多社会组织、行政机关、党群组织,是他们的事,缺乏主动参与意识;三是如何参与的问题。都安检察院属于法律监督机关,因为身份的特殊,就要注意其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工作时要在不脱离检察职能的基础上,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如何恰到好处,缺乏具体的尺度。
  
  三、完善都安检察院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措施
  
  (一)始终立足办案中心工作。都安检察院推进社会管理创新,必须坚持以办案为中心,这是我们的立身之本。坚持以办案为中心和发挥服务职能之间并没有冲突,倡导服务绝不是淡化检察职能,而是要解决好方法和策略的问题。
  (二)切实强化服务都安职能。首先必须从理念上去重新反思、建构司法工作在整个社会生活中的服务作用。要树立牢固的服务为先意识,不断彰显都安检察院的服务职能,使检察工作更好地为都安社会经济发展服务。通过为都安社会经济发展提供优质的司法服务来履行检察工作对社会的管理职责,以此为都安各项事业的发展提供良好的司法环境。
  (三)努力创新检察工作方法。都安检察院参与社会管理创新,一定要避免落入俗套,创新的根本要求是新颖,要区别于过去、高于过去,工作必须要有创新点,必须深入分析当前县情特征和都安的具体情况,掌握社会结构和管理模式的新变化,了解都安县各阶层真正的司法需求,在都安改革和发展的大背景下寻找检察工作新的切入点。
  (四)加快内部管理方式创新。内部管理的创新是检察工作的力量和源泉,通过整合内部资源,优化职权和资源配置,统筹形成合力,达到内部管理的有效性和高效性。要大力实施信息化建设,依托信息化建立快速、高效的管理方式和运行模式,进一步提高检察工作效能。
  (五)夯实长期检察工作效果。都安检察院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必须慎重决策,稳妥推进,注重长期效果。不能拿一些短期的、临时的常规做法去应付。只有这样,才能为实现“富民强县新跨越”目标保架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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