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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监督与刑事公诉之间并不是包容关系,人民检察院的职能应当包括法律监督和刑事公诉两个方面,但这两项职能在具体实现的过程中会发生冲突,以公诉权和审判监督权为例,现行公诉人兼刑事诉讼监督者身份的模式既不利于实现监督职能,也会减弱控诉职能,应当对人民检察院内设机构进行调整,建立统一的监督机构,强化对审判行为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