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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森林防火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已于2009年1月1日起施行。与1988年国务院发布的《森林防火条例》(以下简称“旧条例”)相比,新条例顺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政府行政管理体制、林业经营管理体制改革的新进展,在强化各级政府职责、加强森林、林木、林地经营单位和个人责任,处置森林火灾,惩处违法行为等方面都进行了全面的修改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