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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程序的改革问题向来是诉讼法学研究的重要课题。从审级制度的角度来看,我国审判制度所面临的最大问题是如何调整事实审与法律审的关系问题。2012年《刑事诉讼法》的颁布实施,尽管对审判制度做出了一些富有新意的改革,却仍然没有解决第一审程序“事实审的形式化”问题。
“事实审的形式化”主要表现为:案卷移送制度和书面审理制度造就了一种“庭外裁判主义”的事实认定方式;行政审批机制可能架空裁判者的事实裁判过程和结论;承办人对案件事实的独断取代了合议庭成员的集体评议;有效辩护的缺失;“审结报告”制度使得裁判说理制度受到程度不同的架空;“留有余地的裁判方式”对于庭审事实认定功能的发挥带来了消极的影响。
解决这一问题的根本出路在于在一审程序中构建“彻底的事实审”。彻底的事实审有四个方面的含义:第一,裁判者通过庭审来形成对案件事实的认定。第二,裁判者通过听取控辩双方的举证、质证和辩论来获取事实信息,未经双方的质证,任何证据都不得被采纳为定案的根据。第三,裁判者通过亲自审查证据、获取事实信息来形成对案件事实的内心确信。第四,裁判者尽可能全面地审查证据,最大限度地获取完整的事实信息,避免偏听偏信。
相对于第一审程序而言,现行的所有救济程序都不具备实现“彻底的事实审”的能力。从审级制度改革的角度看,无论是上诉审程序中法律审功能的加强,还是最高人民法院诉讼功能的转变,都寄希望于第一审程序事实裁判功能的充分发挥。实现“彻底的事实审”,不仅是完善我国审级制度的基础和前提,而且有助于维护第一审程序的正当性和合法性。我国自1996年以来的数次审判制度改革都推动着第一审程序逐步走向“彻底的事实审”,但是这些改革都没有真正解决“事实审的形式化”问题。今后,改革者不仅要关注审判方式改革和证据规则完善的问题,更应该将实现“彻底的事實审”作为第一审程序改革的重要目标。
(摘自《中外法学》,2013年第3期,第517-535页。)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100871]
“事实审的形式化”主要表现为:案卷移送制度和书面审理制度造就了一种“庭外裁判主义”的事实认定方式;行政审批机制可能架空裁判者的事实裁判过程和结论;承办人对案件事实的独断取代了合议庭成员的集体评议;有效辩护的缺失;“审结报告”制度使得裁判说理制度受到程度不同的架空;“留有余地的裁判方式”对于庭审事实认定功能的发挥带来了消极的影响。
解决这一问题的根本出路在于在一审程序中构建“彻底的事实审”。彻底的事实审有四个方面的含义:第一,裁判者通过庭审来形成对案件事实的认定。第二,裁判者通过听取控辩双方的举证、质证和辩论来获取事实信息,未经双方的质证,任何证据都不得被采纳为定案的根据。第三,裁判者通过亲自审查证据、获取事实信息来形成对案件事实的内心确信。第四,裁判者尽可能全面地审查证据,最大限度地获取完整的事实信息,避免偏听偏信。
相对于第一审程序而言,现行的所有救济程序都不具备实现“彻底的事实审”的能力。从审级制度改革的角度看,无论是上诉审程序中法律审功能的加强,还是最高人民法院诉讼功能的转变,都寄希望于第一审程序事实裁判功能的充分发挥。实现“彻底的事实审”,不仅是完善我国审级制度的基础和前提,而且有助于维护第一审程序的正当性和合法性。我国自1996年以来的数次审判制度改革都推动着第一审程序逐步走向“彻底的事实审”,但是这些改革都没有真正解决“事实审的形式化”问题。今后,改革者不仅要关注审判方式改革和证据规则完善的问题,更应该将实现“彻底的事實审”作为第一审程序改革的重要目标。
(摘自《中外法学》,2013年第3期,第517-535页。)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1008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