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我国当前的征收制度在贯彻实行的过程中产生了很多的社会问题,引发了大量的农村土地征收纠纷,征收过程中产生的政府及相关部门与被征收人之间的纠纷严重影响了社会稳定.在整个征收过程中,被征收人作为信息获取的劣势方,其权利得不到全面的保障,整个征收行为可以简单的分为征地批复、征收公告、实地拆迁三个步骤,立法对征地批复与实地拆迁提供了相应的救济途径,但征地批复相关决策对于被征收人而言无法第一时间获得,实地拆迁即使违法也只能通过事后的赔偿或者补偿进行救济,前者无法保障被征收人的参与权与知情权,后者无疑增加了经济成本.最直接反映被征收人切身利益相关的征收公告成为其获取土地及房屋征收信息的直接主要来源.对涉及公告是否可以进行行政复议或诉讼,司法实践判定不一,这就使得公告中所隐含的内容错误、形式错误以及补偿标准,安置办法出现时,被征收人的权利无法得到有效救济、事前救济,造成征地纠纷频发.不区分征收公告的内容,将其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有利于事前解决纠纷,使得个人的参与权与知情权得到有利保障,有利于土地征收过程中矛盾的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