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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教育法》规定:“高等学校当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实行民主管理。”高等学校民主管理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学校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学校得以发展的动力和保证。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党的要求为高校民主管理奠定了坚实基础,在高校实行民主管理不仅是我国民主政治建设的必然结果,也是高等教育事业的内在必然要求,对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那什么样的管理才是民主管理以及怎样才能使学生权力在民主管理中得以实现呢?
一、学生权力的概念与内容
“权力”一词在《现代汉语词典》中有这样两条解释:一是政治上的强制力量;二是职责范围内的支配力量。在潘懋元老师主编的《多学科观点的高等教育研究》中写到:霍布斯将权力看成是一个人为取得将来具体利益的现有手段,拉斯韦尔认为权力是获得其他价值的价值。由此可知,学生权力就是处于学生地位为争取自己利益而应具有的支配力量。而权利是指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据此,高校学生的权利是指高校学生作为权利主体以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满足其合理需求。尽管权力和权利这两个概念不完全相同,但它们有重合,即学生权表现为一种权益及合理需求的满足,因此本文将两者合用。笔者认为学生权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学生是国家公民受到《宪法》保护,具有宪法和法律所赋予的一切权利。
第二,学生是学校中的受教育者,受到《教育法》保护,具有教育法所赋予的一切权利。
第三,在今天,随着学生主体性地位的不断提高,他们不仅是受教育者,他们也是自主学习的学习者,有自由学习的权力。概括地说, 自由学习,就是指学生在遵守学校制定的必要的学习规定这个前提之下,有进行学习并利用学校设施的权利,有权决定学习什么、如何学习、向谁学习、在哪儿学习等等。
第四,随着高等教育产业化与市场化的推进,学生有作为高等教育消费者的权力。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知情权,二是选择权,三是监督权,四是申诉权。在明确学校或教师惩戒权行使不当时,学生还具有寻求司法救济的权利。
最后,随着我国民主改革的不断深入,学生作为主要管理对象在高校民主管理过程中拥有决策﹑参与和监督的权力。
二、民主管理与学生权力的关系及目前存在的问题
所谓民主,从词源意义上,是指多数人的统治;在当代民主范畴中,民主则是指一种按照预定的程序和规则,根据多数人的意愿作出决策的机制。民主如果指一种国家制度,其核心就是人民当家作主,享有管理国家和企事业的权力。大到一个国家,小到一个单位都应当建立民主机制。高等学校作为一个培养高级专门人才的文化场所实施民主更具有其重要及深远的意义。它不仅是现代民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是未来民主走向的中坚决定力量。学生是高校存在的根本,是国家培养的人才,未来社会的顶梁柱,学校是否以民主的方式对他们进行管理﹑让他们具有民主意识将影响以后社会的各行各业。
民主管理,顾名思义是指多数人参与的管理。在大学里大致有三大主要群体:学生、教师及管理人员。学生构成了学校中人的因素的主体部分,是学校里的主要成员。所以笔者认为,民主管理或管理的民主化应该是惠及学校全体师生的管理,是学生在管理的决策、实施全过程中拥有相应权力的管理。因为只有大学生最清楚其内部的矛盾与需要,让学生参与管理与决策,不仅能增强学生对大学管理决策的认同感,减少决策执行的阻力,而且可以充分调动学生参与学校管理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使之实现自我管理和自我发展,培养其民主意识,促进民主管理。同时,只有当高校真正重视学生权力时,才会从学生是权益主体的立场出发制定相关的规章制度,减少校方与学生之间的隔阂和摩擦,降低管理成本,提高管理效益。所以两者的关系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学生权力的充分实现是民主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民主管理的应有之意;而民主管理的有效实施是学生权力实现的有力保障。
学生在学校中不言而喻是权力的主体,但在我国传统的“三权鼎立”的影响下,学生权力主体被遮蔽。很多研究者已经习惯于将高等学校权力划分为政治权力、行政权力和学术权力,认为高等学校内部有各种各样的权力,而就其主要权力来说,有以党委为核心的政治权力,以校长为首的行政权力和以教授为主体的学术权力,而学生作为学校存在的主要当事人被漠视并排斥在学校权力结构之外。高校学生已是我国法律意义上所说的成人,他们已能相对理智的作出该做什么和不该做什么的决定,但多数高校在作出与学生权益相关的重大决策或管理制度时,学生很少或几乎无权参与。他们通常都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知道有某管理规定出台了,而他们所要做的就是该怎么样做来迎合这些管理规定,而不是在管理规定还未实施之前参与到决策当中去,甚至有些是在他们触犯了管理条例时才被告知有这样的管理制度的存在。管理中学生无权决策﹑无权参与,只能被动受管,这两项权力的落空,也就无从谈到监督权,因为即便是监督也已失去了决策反馈的作用。因此,高校在民主管理过程中怎样才能使学生权力得到具体落实来顺应高等教育管理的发展有其重要意义。
三、学生权力实体化和程序化建议
1.要建立健全相关立法和章程
高校学生多为年满18周岁的公民,已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保护之列。国家颁布《教师法》后,没有相应的学生法。现行法律专门保护高校学生权力的法规也只是凤毛麟角。高校学生没有专门的法律保护,只是依靠那些具有普遍和广泛意义的法律,缺乏针对性。随着现阶段学生地位的逐渐提高,学生对自身权力的要求日益明显,现代教育的迅速发展也迫切需求相关法律的颁布。《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虽然也有对保障学生权力及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条款,但多数都是从管理者的角度出发的一些原则性规定,在具体实际操作中还需细化。
2.要建立和完善学生权力组织
权力问题是管理的核心问题,管理离不开权力,组织的设置是对权力合法性的认定,组织的分工与结构是以权力分配为基础。组织的建立是权力实现的有力保障。国家教育部门应当依法授权学生组建学生权力实施和维护机构,对学生行使自身权力进行引导和监控,促进学生自我管理、自我约束和自我提高;对学校行使管理权的行为进行监督并为学生提供法律咨询和服务,还可作为学校与学生的中介,在司法介入以前直接受理学校与学生之间的纠纷。学校也可以建立内调节制度,设立专门负责受理学生申诉的机构和人员,如学生申诉委员会,制定校内申诉的相关制度,以保障学生相关权力的有效行使。
3.要建立开放参与式的学校管理工作体系
由于传统权力观念的支配,学校更容易形成封闭甚至僵化的管理体制。在这种体制下,学生居于某种无权利状态,基本上被动地接受学校的教育和管理。因此在现实中努力扩大学生的权力,建立开放的学校管理体系是现代学校运作中保障学生权力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让学生参与管理的目的是试图使教育管理过程民主化,这就需要打破学校的一切管理和决策均由校方控制的现状,赋予学生在学校教育中的管理和决策权。另外,通过完善学生监督体系,扩大学生参与学校管理的途径来保障学生权力。学校在制定学生管理规范,作出与学生权益相关的决策时,应该听取学生的意见,公开决策草案,让学生代表参与听证,广泛向学生征集意见。对于学生的意见要充分尊重,采纳其合理的建议,对于不能接受的建议应该向学生群体公开说明理由,征得理解。另一方面,学校应确保渠道的便利和畅通,使学生的意见和不满能及时得到反映和传达,最终做到民主决策﹑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的一体化。
总之,作为未来的开启者, 大学生是大学作为“教学的机构”和培育人才的机构中不可或缺的重要成员,让他们在管理中拥有自己的权力是高校管理的必然走向,也是现代民主发展的必然趋势。
参考文献:
[1]万秀兰. 谈谈大学生“学习自由”[J].湖北大学学报,1998(1).
[2]徐显明.人权研究(第2卷)[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2:253-254.
[3][5]约翰.S.布鲁贝克著.王承绪等译.高等教育哲学[M].杭州:浙江教育出版社,2002:41-43.
[4]胡宝仓.高等学校民主管理问题研究[J].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学报,2003(3).
[6]李福华. 对高等学校学生权力的探讨——学生主体地位的政治学视角[J]. 教师教育研究,2004(16).
[7]陈玉琨,戚业国.论我国高校内部管理的权力机制[J].高等教育研究,1999(3).
[8]季诚钧. 从“三个代表”看高校中的学生权力[J].现代大学教育,2002(2).
一、学生权力的概念与内容
“权力”一词在《现代汉语词典》中有这样两条解释:一是政治上的强制力量;二是职责范围内的支配力量。在潘懋元老师主编的《多学科观点的高等教育研究》中写到:霍布斯将权力看成是一个人为取得将来具体利益的现有手段,拉斯韦尔认为权力是获得其他价值的价值。由此可知,学生权力就是处于学生地位为争取自己利益而应具有的支配力量。而权利是指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据此,高校学生的权利是指高校学生作为权利主体以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满足其合理需求。尽管权力和权利这两个概念不完全相同,但它们有重合,即学生权表现为一种权益及合理需求的满足,因此本文将两者合用。笔者认为学生权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学生是国家公民受到《宪法》保护,具有宪法和法律所赋予的一切权利。
第二,学生是学校中的受教育者,受到《教育法》保护,具有教育法所赋予的一切权利。
第三,在今天,随着学生主体性地位的不断提高,他们不仅是受教育者,他们也是自主学习的学习者,有自由学习的权力。概括地说, 自由学习,就是指学生在遵守学校制定的必要的学习规定这个前提之下,有进行学习并利用学校设施的权利,有权决定学习什么、如何学习、向谁学习、在哪儿学习等等。
第四,随着高等教育产业化与市场化的推进,学生有作为高等教育消费者的权力。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知情权,二是选择权,三是监督权,四是申诉权。在明确学校或教师惩戒权行使不当时,学生还具有寻求司法救济的权利。
最后,随着我国民主改革的不断深入,学生作为主要管理对象在高校民主管理过程中拥有决策﹑参与和监督的权力。
二、民主管理与学生权力的关系及目前存在的问题
所谓民主,从词源意义上,是指多数人的统治;在当代民主范畴中,民主则是指一种按照预定的程序和规则,根据多数人的意愿作出决策的机制。民主如果指一种国家制度,其核心就是人民当家作主,享有管理国家和企事业的权力。大到一个国家,小到一个单位都应当建立民主机制。高等学校作为一个培养高级专门人才的文化场所实施民主更具有其重要及深远的意义。它不仅是现代民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是未来民主走向的中坚决定力量。学生是高校存在的根本,是国家培养的人才,未来社会的顶梁柱,学校是否以民主的方式对他们进行管理﹑让他们具有民主意识将影响以后社会的各行各业。
民主管理,顾名思义是指多数人参与的管理。在大学里大致有三大主要群体:学生、教师及管理人员。学生构成了学校中人的因素的主体部分,是学校里的主要成员。所以笔者认为,民主管理或管理的民主化应该是惠及学校全体师生的管理,是学生在管理的决策、实施全过程中拥有相应权力的管理。因为只有大学生最清楚其内部的矛盾与需要,让学生参与管理与决策,不仅能增强学生对大学管理决策的认同感,减少决策执行的阻力,而且可以充分调动学生参与学校管理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使之实现自我管理和自我发展,培养其民主意识,促进民主管理。同时,只有当高校真正重视学生权力时,才会从学生是权益主体的立场出发制定相关的规章制度,减少校方与学生之间的隔阂和摩擦,降低管理成本,提高管理效益。所以两者的关系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学生权力的充分实现是民主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民主管理的应有之意;而民主管理的有效实施是学生权力实现的有力保障。
学生在学校中不言而喻是权力的主体,但在我国传统的“三权鼎立”的影响下,学生权力主体被遮蔽。很多研究者已经习惯于将高等学校权力划分为政治权力、行政权力和学术权力,认为高等学校内部有各种各样的权力,而就其主要权力来说,有以党委为核心的政治权力,以校长为首的行政权力和以教授为主体的学术权力,而学生作为学校存在的主要当事人被漠视并排斥在学校权力结构之外。高校学生已是我国法律意义上所说的成人,他们已能相对理智的作出该做什么和不该做什么的决定,但多数高校在作出与学生权益相关的重大决策或管理制度时,学生很少或几乎无权参与。他们通常都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知道有某管理规定出台了,而他们所要做的就是该怎么样做来迎合这些管理规定,而不是在管理规定还未实施之前参与到决策当中去,甚至有些是在他们触犯了管理条例时才被告知有这样的管理制度的存在。管理中学生无权决策﹑无权参与,只能被动受管,这两项权力的落空,也就无从谈到监督权,因为即便是监督也已失去了决策反馈的作用。因此,高校在民主管理过程中怎样才能使学生权力得到具体落实来顺应高等教育管理的发展有其重要意义。
三、学生权力实体化和程序化建议
1.要建立健全相关立法和章程
高校学生多为年满18周岁的公民,已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保护之列。国家颁布《教师法》后,没有相应的学生法。现行法律专门保护高校学生权力的法规也只是凤毛麟角。高校学生没有专门的法律保护,只是依靠那些具有普遍和广泛意义的法律,缺乏针对性。随着现阶段学生地位的逐渐提高,学生对自身权力的要求日益明显,现代教育的迅速发展也迫切需求相关法律的颁布。《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虽然也有对保障学生权力及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条款,但多数都是从管理者的角度出发的一些原则性规定,在具体实际操作中还需细化。
2.要建立和完善学生权力组织
权力问题是管理的核心问题,管理离不开权力,组织的设置是对权力合法性的认定,组织的分工与结构是以权力分配为基础。组织的建立是权力实现的有力保障。国家教育部门应当依法授权学生组建学生权力实施和维护机构,对学生行使自身权力进行引导和监控,促进学生自我管理、自我约束和自我提高;对学校行使管理权的行为进行监督并为学生提供法律咨询和服务,还可作为学校与学生的中介,在司法介入以前直接受理学校与学生之间的纠纷。学校也可以建立内调节制度,设立专门负责受理学生申诉的机构和人员,如学生申诉委员会,制定校内申诉的相关制度,以保障学生相关权力的有效行使。
3.要建立开放参与式的学校管理工作体系
由于传统权力观念的支配,学校更容易形成封闭甚至僵化的管理体制。在这种体制下,学生居于某种无权利状态,基本上被动地接受学校的教育和管理。因此在现实中努力扩大学生的权力,建立开放的学校管理体系是现代学校运作中保障学生权力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让学生参与管理的目的是试图使教育管理过程民主化,这就需要打破学校的一切管理和决策均由校方控制的现状,赋予学生在学校教育中的管理和决策权。另外,通过完善学生监督体系,扩大学生参与学校管理的途径来保障学生权力。学校在制定学生管理规范,作出与学生权益相关的决策时,应该听取学生的意见,公开决策草案,让学生代表参与听证,广泛向学生征集意见。对于学生的意见要充分尊重,采纳其合理的建议,对于不能接受的建议应该向学生群体公开说明理由,征得理解。另一方面,学校应确保渠道的便利和畅通,使学生的意见和不满能及时得到反映和传达,最终做到民主决策﹑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的一体化。
总之,作为未来的开启者, 大学生是大学作为“教学的机构”和培育人才的机构中不可或缺的重要成员,让他们在管理中拥有自己的权力是高校管理的必然走向,也是现代民主发展的必然趋势。
参考文献:
[1]万秀兰. 谈谈大学生“学习自由”[J].湖北大学学报,199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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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约翰.S.布鲁贝克著.王承绪等译.高等教育哲学[M].杭州:浙江教育出版社,2002:4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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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李福华. 对高等学校学生权力的探讨——学生主体地位的政治学视角[J]. 教师教育研究,2004(16).
[7]陈玉琨,戚业国.论我国高校内部管理的权力机制[J].高等教育研究,1999(3).
[8]季诚钧. 从“三个代表”看高校中的学生权力[J].现代大学教育,20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