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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6月,某县甲、乙两村因河道采沙纠纷,向县国土资源局申请,要求处理河道旁边的一块名为“老鼠州”的土地权属争议。县国土资源局依法受理后,向双方发送举证责任通知书,要求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提交有关证据材料。在举证期间,双方分别提交了族谱图、村干部会议记录、一份双方均未签字的调解协议书及部分证人证言等证明材料,但均未提供其拥有该地所有权合法有效的证据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