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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农民工资性收入是农民的非农就业收入,其增长主要取决于三方面因素:一是农村剩余劳动力最大限度地转移出来;二是转移出来的农村剩余劳动力能充分就业;三是实现充分就业的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工资能随经济发展而稳步提高。实现三方面因素共同发展,需要政府、企业、劳动者个人共同努力,创新体制机制。
[关键词]农民工资性收入;增长;长效机制
[中图分类号]F24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2234(2009)01—0114—02
农民增收困难一直是中国经济发展的“瓶颈”。虽然中央自2004年以来连续出台了四个解决三农问题的“一号文件”。并采取了一系列支农惠农政策,但由于资源和市场的双重制约,农民收入还是低位徘徊。相比之下,自1995年以来,在农民收入增长中呈现出工资性收入快速增长的新亮点,尤其对于主粮产区、欠发达地区,工资性收入对农民收入增长的贡献越来越大,已成为当前及今后一段时间农民增收的重要动力源和农村奔小康的重要引擎。农民工资性收入是指农村劳动力受雇于单位或个人,通过提供劳动而得到的货币收入,它是农民的非农就业收入。包括三方面内容;一是农村居民在非企业组织中劳动得到的收入;二是农村居民在本地企业劳动得到的收入;三是农村居民外出从业得到的收入,目前这部分收入是工资性收入的主体部分。从农民工资性收入的内涵看出,实现其持续增长主要取决于三方面因素:一是农村剩余劳动力最大限度地转移出来;二是转移出来的农村剩余劳动力能充分就业;三是实现充分就业的农村剩余劳动力能获得稳定增长的工资性收入。实现三方面共同发展,需要多措并举。
一、创新体制机制,确保农村劳动力自由流动
(一)改革户籍制度,降低农村劳动力的流动成本
国外学者做过一项模拟,表明如果完全取消户籍制度为代表的对于劳动力流动的障碍,现存的收入差距会全部消失。即是说变革有福利色彩的户籍制度为单纯的人口登记制度,就可实现城乡劳动力平等身份、平等机会和平等权益。但在我国这样一个农村人口众多的国家,现阶段完全放开城乡之间的限制,使农民可以自由地在城市和农村之间选择是不现实的。可行的办法是对现有的户籍管理制度进行渐进式的改革,即仍然保留所谓的“户口”,但在实际中逐步弱化户口的作用,慢慢放松户口对于农民进城的限制t当户口对于农民进城的约束作用逐渐变小直到最后消失的时--候,户籍管理制度就得到了改革。
(二)完善土地流转制度,确保农村剩余劳动力最大限度地转移出来
从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工业化过程看,改革农村土地制度,对于实现劳动力的平稳和顺畅转移非常重要,如英国、法国等。针对我国国情,鼓励农村剩余劳动力进城就业,但不鼓励其放弃土地承包关系,而是在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前提下,允许和鼓励承包期土地使用权的流转。针对目前农村土地产权主体不明确的现状,必须从法律上使农民真正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权统一的土地承包权。这样既能通过土地的兼并和集中提高农业生产率,将大量农业剩余劳动力释放出来;又能充分发挥土地资产的作用,使流转土地经营权的农民能够永久取得土地转让费,形成长期的预期,为进城农民提供有效保障。
(三)统一城乡劳动力市场,实现城乡劳动力自由流动,平等就业
建立健全城乡统一、功能齐全、服务优良的就业服务网络,实现城乡劳动者平等享受公共就业服务。改革就业政策,实现由城乡就业分割转向城乡就业统筹的转变,取消针对农民进城就业的歧视性规定和不合理收费,撤除对本地劳动力就业的“保护壁垒”,开放市场准入,逐步建立和完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城乡一体化的劳动力市场。农民进城务工和从事经营活动,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即可进入劳动力市场求职和办理各种相关手续。除法律法规有规定外,任何地方和部门不得设置与农民进城就业或从事经营活动相关的行政审批、行政收费、登记等项目。凭技能竞争就业,充分发挥市场在配置劳动力资源中的基础性作用。
(四)强化职业技能培训,增强农村劳动力就业转移能力
政府要有农民工培训的专项投资,输出地政府和进入地政府的责任并重。中央政府起统筹协调作用,有专项转移支付补贴农民工输出地,进一步完善“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调动政府、企业各界兴办职业技术教育的积极性,开展职业需求的预测,实行按需培训,保证职业教育与市场需求对接。进入地政府要制定专项政策奖惩用人单位对农民工的岗位培训,对用人单位用于培训农民工的费用,免除税收。没有培训农民工的用人单位,征缴培训基金用于政府培训。
二、创新就业机制,拓宽就业渠道,确保农村剩余劳动力充分就业
从本质上讲,农民工资性收入问题是一个就业问题,作为第一人口大省的河南,这一问题尤为严重。只有选择顺应比较优势的发展战略,以发展带就业,以创业增就业,以培训帮就业,才能有效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
(一)调整农村产业结构,大力发展农村二、三产业
浙江经过改革后的20年时问,基本实现了农村工业化,农村劳动力的55%已转移到农村二、三产业。河南农村经济发展长期以来以单一的种植、世为主,二、三产业发展薄弱,严承制约了农民工资性收入增长的步伐。必须发挥河南粮食、家畜家禽、经济作物、渔业等资源丰富的比较优势,因村因地制宜,大力发展食品加工工业、运输储藏保鲜工业和轻纺工业,形成“粗加工不出村、精加工不出乡”的农副产品加工系统,在多层次加工转化中实现农村劳动力的就地转移。农村第三产业投资少,发展空间大,就业成本低,从业范同广,吸纳劳动力能力强。今后要在保持传统服务行业的基础上,大力发展农业社会化服务行业和文化旅游业,延长产业链,增加就业环节。
(二)政府提供就业,鼓励个人创业,构筑立体就业网
对进城就业困难的农民工和纯农户,可通过政府创造就业岗位和购买就业岗位实现就业。但创业才是就业之源,农民自主创业,政府大有作为:一是要满腔热情地鼓励支持外出务工人员回乡创业;二是做好扶持工作,以城镇为中心搞好规划,使小城镇成为州乡农民工创办企业的聚集地,改革城镇户籍制度和管理体制,降低回乡农民工进城的门槛;三是开展培训,帮助企业家经常充电,更新知识,掌握市场经济新动向。据德国一项调查显示:经过培训的创业者成功率为60%~70%,未培训的创业者成功率仅为20%~30%;前者所办拒业的存活率为5~7年,后者仅为2~3年。
三、创新企业工资分配机制,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确保农民工资性收入稳定增长
(一)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形成“凡用工必有合约”的用工管理体制
加快劳动合同立法进程,完善劳动合同制度。完善以《劳动法》为主体的劳动法律法规体系,劳动保障部门要制 定和推行规范的劳动合同文本,完善的重点在于明确合同双方主体资格,细化合同条款内容。劳动供求双方一旦合同签订,经过公正,双方的利益应受到法律保护,一方违约应负法律责任。在劳动合同工资制度下,除了盈亏共负的工资制度外,农民工的工资应与企业效孺无关,企业不能将亏损转嫁给农民工。
加大查处力度,提高劳动合同签约率。劳动保障部门要对所有用人单位特别是农民工比较集中的建筑、加工等行业为重点进行劳动合同检查,凡招用农民工的单位都必须依法订立并履行劳动合同,指导、督促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合同管理台账,并实行书面报告制度。政府劳动部门还与工商、税务、建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部门配合,在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年审时,将劳动合同作为审查要件,未全员签订劳动合同的企、他营业执照不予年审,对拒不改正者,吊销营业执照。
(二)推进工资集体协商机制,提高农民工的要价能力
工资集体协商,是指职工代表与企业代表依法就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收入水平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工资协议的行为。实行工资集体谈判制度,可以从体制上保证在工资分配方面协调劳资关系,使劳动者得以用团体力量来保护其工资合法权益,是实现企业自主分配和民主管理的重要途径,也是衔接工资指导线、保证工资水平合理增长的组织基础。政府应通过法律的、政策的、行政的、舆论的手段,依法推动企业建立健全以工资集体谈判为主要形式的法定工资决策机制,签订工资协议,切实保障劳动要素真正以主体地位进入分配领域并左右分配格局,从而扭转劳动与资本两大要素参与收入分配“一弱一强”的局面。
(三)完善劳动关系三方机制,确保农民工工资稳定增长
劳动关系三方由各级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工会组织、企业组织派出代表组成,对涉及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进行沟通和协商,其中,政府要发挥主导作用。一是完善企业职工工资收入正常增长机制。进一步完善现有的工资调控手段企业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价位和行业人工成本预警制度,引导和促进企业职工工资水平随经济发展和企业效益提高不断增长。二是没立农民工“最低工资刚性标准”并采取刚性的约束机制,每个地区的最低工资标准应根据经济增长幅度、物价上涨指数至少每两年调整一次。发布“最低工资”后,要采取刚性的约束机制,各用人单位都必须严格执行。
(四)完善工资支付保障机制,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
要使农民工都能按时足额拿到自己的血汗钱,政府应伸出强有力的“干预之手”,建立工资支付的长效保障机制。一是实行单独的农民工工资支付制度。二是完善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实行全面监控和重点监控相结合,加强对使用农民工较多的建筑、中小劳动密集型加工等企业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及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将建筑企业以及其他行业中曾有拖欠、克扣工资行为的企业作为重点监控对象,要求其定期将工资支付情况报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对存在拖欠、克扣工资问题或欠薪苗头的企业,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及时处理。有关部门要配合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做好企业拖欠与支付工资数据的相关统计工作,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行为,要依法严厉查处。三是完善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加快工资支付的立法进程,用法律铁腕整治拖欠、克扣、吞噬农民工工资的现象,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工资发放要月清月结或按劳动合同约定执行。延长工时、休息日和法定假日工作的,要依法支付加班工资。
[关键词]农民工资性收入;增长;长效机制
[中图分类号]F24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2234(2009)01—0114—02
农民增收困难一直是中国经济发展的“瓶颈”。虽然中央自2004年以来连续出台了四个解决三农问题的“一号文件”。并采取了一系列支农惠农政策,但由于资源和市场的双重制约,农民收入还是低位徘徊。相比之下,自1995年以来,在农民收入增长中呈现出工资性收入快速增长的新亮点,尤其对于主粮产区、欠发达地区,工资性收入对农民收入增长的贡献越来越大,已成为当前及今后一段时间农民增收的重要动力源和农村奔小康的重要引擎。农民工资性收入是指农村劳动力受雇于单位或个人,通过提供劳动而得到的货币收入,它是农民的非农就业收入。包括三方面内容;一是农村居民在非企业组织中劳动得到的收入;二是农村居民在本地企业劳动得到的收入;三是农村居民外出从业得到的收入,目前这部分收入是工资性收入的主体部分。从农民工资性收入的内涵看出,实现其持续增长主要取决于三方面因素:一是农村剩余劳动力最大限度地转移出来;二是转移出来的农村剩余劳动力能充分就业;三是实现充分就业的农村剩余劳动力能获得稳定增长的工资性收入。实现三方面共同发展,需要多措并举。
一、创新体制机制,确保农村劳动力自由流动
(一)改革户籍制度,降低农村劳动力的流动成本
国外学者做过一项模拟,表明如果完全取消户籍制度为代表的对于劳动力流动的障碍,现存的收入差距会全部消失。即是说变革有福利色彩的户籍制度为单纯的人口登记制度,就可实现城乡劳动力平等身份、平等机会和平等权益。但在我国这样一个农村人口众多的国家,现阶段完全放开城乡之间的限制,使农民可以自由地在城市和农村之间选择是不现实的。可行的办法是对现有的户籍管理制度进行渐进式的改革,即仍然保留所谓的“户口”,但在实际中逐步弱化户口的作用,慢慢放松户口对于农民进城的限制t当户口对于农民进城的约束作用逐渐变小直到最后消失的时--候,户籍管理制度就得到了改革。
(二)完善土地流转制度,确保农村剩余劳动力最大限度地转移出来
从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工业化过程看,改革农村土地制度,对于实现劳动力的平稳和顺畅转移非常重要,如英国、法国等。针对我国国情,鼓励农村剩余劳动力进城就业,但不鼓励其放弃土地承包关系,而是在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前提下,允许和鼓励承包期土地使用权的流转。针对目前农村土地产权主体不明确的现状,必须从法律上使农民真正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权统一的土地承包权。这样既能通过土地的兼并和集中提高农业生产率,将大量农业剩余劳动力释放出来;又能充分发挥土地资产的作用,使流转土地经营权的农民能够永久取得土地转让费,形成长期的预期,为进城农民提供有效保障。
(三)统一城乡劳动力市场,实现城乡劳动力自由流动,平等就业
建立健全城乡统一、功能齐全、服务优良的就业服务网络,实现城乡劳动者平等享受公共就业服务。改革就业政策,实现由城乡就业分割转向城乡就业统筹的转变,取消针对农民进城就业的歧视性规定和不合理收费,撤除对本地劳动力就业的“保护壁垒”,开放市场准入,逐步建立和完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城乡一体化的劳动力市场。农民进城务工和从事经营活动,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即可进入劳动力市场求职和办理各种相关手续。除法律法规有规定外,任何地方和部门不得设置与农民进城就业或从事经营活动相关的行政审批、行政收费、登记等项目。凭技能竞争就业,充分发挥市场在配置劳动力资源中的基础性作用。
(四)强化职业技能培训,增强农村劳动力就业转移能力
政府要有农民工培训的专项投资,输出地政府和进入地政府的责任并重。中央政府起统筹协调作用,有专项转移支付补贴农民工输出地,进一步完善“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调动政府、企业各界兴办职业技术教育的积极性,开展职业需求的预测,实行按需培训,保证职业教育与市场需求对接。进入地政府要制定专项政策奖惩用人单位对农民工的岗位培训,对用人单位用于培训农民工的费用,免除税收。没有培训农民工的用人单位,征缴培训基金用于政府培训。
二、创新就业机制,拓宽就业渠道,确保农村剩余劳动力充分就业
从本质上讲,农民工资性收入问题是一个就业问题,作为第一人口大省的河南,这一问题尤为严重。只有选择顺应比较优势的发展战略,以发展带就业,以创业增就业,以培训帮就业,才能有效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
(一)调整农村产业结构,大力发展农村二、三产业
浙江经过改革后的20年时问,基本实现了农村工业化,农村劳动力的55%已转移到农村二、三产业。河南农村经济发展长期以来以单一的种植、世为主,二、三产业发展薄弱,严承制约了农民工资性收入增长的步伐。必须发挥河南粮食、家畜家禽、经济作物、渔业等资源丰富的比较优势,因村因地制宜,大力发展食品加工工业、运输储藏保鲜工业和轻纺工业,形成“粗加工不出村、精加工不出乡”的农副产品加工系统,在多层次加工转化中实现农村劳动力的就地转移。农村第三产业投资少,发展空间大,就业成本低,从业范同广,吸纳劳动力能力强。今后要在保持传统服务行业的基础上,大力发展农业社会化服务行业和文化旅游业,延长产业链,增加就业环节。
(二)政府提供就业,鼓励个人创业,构筑立体就业网
对进城就业困难的农民工和纯农户,可通过政府创造就业岗位和购买就业岗位实现就业。但创业才是就业之源,农民自主创业,政府大有作为:一是要满腔热情地鼓励支持外出务工人员回乡创业;二是做好扶持工作,以城镇为中心搞好规划,使小城镇成为州乡农民工创办企业的聚集地,改革城镇户籍制度和管理体制,降低回乡农民工进城的门槛;三是开展培训,帮助企业家经常充电,更新知识,掌握市场经济新动向。据德国一项调查显示:经过培训的创业者成功率为60%~70%,未培训的创业者成功率仅为20%~30%;前者所办拒业的存活率为5~7年,后者仅为2~3年。
三、创新企业工资分配机制,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确保农民工资性收入稳定增长
(一)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形成“凡用工必有合约”的用工管理体制
加快劳动合同立法进程,完善劳动合同制度。完善以《劳动法》为主体的劳动法律法规体系,劳动保障部门要制 定和推行规范的劳动合同文本,完善的重点在于明确合同双方主体资格,细化合同条款内容。劳动供求双方一旦合同签订,经过公正,双方的利益应受到法律保护,一方违约应负法律责任。在劳动合同工资制度下,除了盈亏共负的工资制度外,农民工的工资应与企业效孺无关,企业不能将亏损转嫁给农民工。
加大查处力度,提高劳动合同签约率。劳动保障部门要对所有用人单位特别是农民工比较集中的建筑、加工等行业为重点进行劳动合同检查,凡招用农民工的单位都必须依法订立并履行劳动合同,指导、督促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合同管理台账,并实行书面报告制度。政府劳动部门还与工商、税务、建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部门配合,在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年审时,将劳动合同作为审查要件,未全员签订劳动合同的企、他营业执照不予年审,对拒不改正者,吊销营业执照。
(二)推进工资集体协商机制,提高农民工的要价能力
工资集体协商,是指职工代表与企业代表依法就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收入水平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工资协议的行为。实行工资集体谈判制度,可以从体制上保证在工资分配方面协调劳资关系,使劳动者得以用团体力量来保护其工资合法权益,是实现企业自主分配和民主管理的重要途径,也是衔接工资指导线、保证工资水平合理增长的组织基础。政府应通过法律的、政策的、行政的、舆论的手段,依法推动企业建立健全以工资集体谈判为主要形式的法定工资决策机制,签订工资协议,切实保障劳动要素真正以主体地位进入分配领域并左右分配格局,从而扭转劳动与资本两大要素参与收入分配“一弱一强”的局面。
(三)完善劳动关系三方机制,确保农民工工资稳定增长
劳动关系三方由各级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工会组织、企业组织派出代表组成,对涉及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进行沟通和协商,其中,政府要发挥主导作用。一是完善企业职工工资收入正常增长机制。进一步完善现有的工资调控手段企业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价位和行业人工成本预警制度,引导和促进企业职工工资水平随经济发展和企业效益提高不断增长。二是没立农民工“最低工资刚性标准”并采取刚性的约束机制,每个地区的最低工资标准应根据经济增长幅度、物价上涨指数至少每两年调整一次。发布“最低工资”后,要采取刚性的约束机制,各用人单位都必须严格执行。
(四)完善工资支付保障机制,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
要使农民工都能按时足额拿到自己的血汗钱,政府应伸出强有力的“干预之手”,建立工资支付的长效保障机制。一是实行单独的农民工工资支付制度。二是完善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实行全面监控和重点监控相结合,加强对使用农民工较多的建筑、中小劳动密集型加工等企业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及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将建筑企业以及其他行业中曾有拖欠、克扣工资行为的企业作为重点监控对象,要求其定期将工资支付情况报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对存在拖欠、克扣工资问题或欠薪苗头的企业,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及时处理。有关部门要配合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做好企业拖欠与支付工资数据的相关统计工作,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行为,要依法严厉查处。三是完善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加快工资支付的立法进程,用法律铁腕整治拖欠、克扣、吞噬农民工工资的现象,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工资发放要月清月结或按劳动合同约定执行。延长工时、休息日和法定假日工作的,要依法支付加班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