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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上市结构化投资产品交易中的金融消费者保护具有必要性和特殊性,并呈现从个人投资者保护向金融消费者保护的发展趋势。2008年,雷曼迷你债券纠纷发生后,香港有关监管当局针对非上市结构化投资产品交易中的金融消费者保护问题进行了一系列制度改革,包括强化金融机构告知义务、规范中介销售宣传行为、重新定义结构化投资产品、增加冷静期规定、向消费者明示担保优先权顺序等,对我国大陆地区投资理财产品的金融消费者保护具有参考和借鉴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