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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吉林、黑龙江省林业厅,吉林、龙江森工集团公司:
红松是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为切实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件》(以下简称《条例》),确保依法行政,进一步加强红松资源的保护管理,规范野生红松籽采集和经营利用行为,正确处理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的关系,促进资源的可持续发展,现就红松资源保护和野生红松籽采集利用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天然红松林资源保护,严格控制野生红松籽的采集强度。各地要积极探索红松资源保护管理措施,对天然红松林资源实行严格的保护管理;根据红松树的产籽规律和产籽状况,确定适度的采集强度,单株采籽强度最大不得超过当年产籽量的70%,坚决杜绝对野生红松籽全额采收的做法,确保天然红松林正常更新的用种需要和林内次级消费者的食物来源,不断促进天然红松林的可持续发展。
二、加强野生红松籽采集管理,严格实行采集证管理制度。从2007年1月1日起,对天然红松林红松籽的采集,必须根据采集地红松资源和产籽状况,依据《行政许可法》、《条例》及《国家林业局关于实行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证有关问题的通知》(林护发〔2001〕551号)的有关规定,依法实行审批并核发采集证。采集证将作为野生红松籽经营利用和出口贸易时证明其合法来源的有效文件。
三、加强红松资源经营利用管理。各地要在《条例》等野生植物保护有关法规的基础上,以采集证的实施为契机,加紧制定红松等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经营利用管理办法,并与采集管理相衔接;对于以食用为目的的野生红松籽采集和经营利用,须在预留人工更新和人工培育所需种用红松籽后,方可运输及销售;各有关林业(森工)主管部门要会同工商等部门,加强对野生红松籽市场和流通的管理,坚决依法查处非法来源野生红松籽的经营利用活动。
四、加强红松资源本底调查,对野生红松籽的采集利用实行限额管理。从2007年起,各地要结合森林资源清查和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资源调查成果,全面掌握野生红松和人工红松的资源数量、分布与利用状况等基础信息,科学制定野生红松籽采集利用限额,作为采集利用与出口审批的依据;同时,要引导并逐步实现从利用野生资源为主向以采集利用人工培育资源为主的战略转变。
五、加强信息服务,维护红松籽生产和经营者的权益。要建立信息交流平台,及时了解和发布红松籽国内外市场供需变化等信息,避免恶性竞价和坑害林农等现象的发生,最大程度地发挥资源的经济效益,保障红松籽生产和经营者的合法利益。
特此通知。
国家林业局
二○○六年五月二十四日
红松是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为切实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件》(以下简称《条例》),确保依法行政,进一步加强红松资源的保护管理,规范野生红松籽采集和经营利用行为,正确处理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的关系,促进资源的可持续发展,现就红松资源保护和野生红松籽采集利用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天然红松林资源保护,严格控制野生红松籽的采集强度。各地要积极探索红松资源保护管理措施,对天然红松林资源实行严格的保护管理;根据红松树的产籽规律和产籽状况,确定适度的采集强度,单株采籽强度最大不得超过当年产籽量的70%,坚决杜绝对野生红松籽全额采收的做法,确保天然红松林正常更新的用种需要和林内次级消费者的食物来源,不断促进天然红松林的可持续发展。
二、加强野生红松籽采集管理,严格实行采集证管理制度。从2007年1月1日起,对天然红松林红松籽的采集,必须根据采集地红松资源和产籽状况,依据《行政许可法》、《条例》及《国家林业局关于实行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证有关问题的通知》(林护发〔2001〕551号)的有关规定,依法实行审批并核发采集证。采集证将作为野生红松籽经营利用和出口贸易时证明其合法来源的有效文件。
三、加强红松资源经营利用管理。各地要在《条例》等野生植物保护有关法规的基础上,以采集证的实施为契机,加紧制定红松等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经营利用管理办法,并与采集管理相衔接;对于以食用为目的的野生红松籽采集和经营利用,须在预留人工更新和人工培育所需种用红松籽后,方可运输及销售;各有关林业(森工)主管部门要会同工商等部门,加强对野生红松籽市场和流通的管理,坚决依法查处非法来源野生红松籽的经营利用活动。
四、加强红松资源本底调查,对野生红松籽的采集利用实行限额管理。从2007年起,各地要结合森林资源清查和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资源调查成果,全面掌握野生红松和人工红松的资源数量、分布与利用状况等基础信息,科学制定野生红松籽采集利用限额,作为采集利用与出口审批的依据;同时,要引导并逐步实现从利用野生资源为主向以采集利用人工培育资源为主的战略转变。
五、加强信息服务,维护红松籽生产和经营者的权益。要建立信息交流平台,及时了解和发布红松籽国内外市场供需变化等信息,避免恶性竞价和坑害林农等现象的发生,最大程度地发挥资源的经济效益,保障红松籽生产和经营者的合法利益。
特此通知。
国家林业局
二○○六年五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