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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司法实践中对犯罪嫌疑人主观心理的把握往往是一大难点,许多案件的定性因此受到很大程度的影响,具体准确地认定和把握这一构成要件,对于司法实务来说具有毋庸置疑的重要性。
关键词:间接故意;故意杀人;构成要件;主观方面
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指行为人有罪过,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情形,有些犯罪还要求有特定的目的或动机。犯罪故意是罪过形式之一,是故意犯罪的主观心理态度,故意犯罪的概念在我国《刑法》第14条的规定中得到了体现: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其中,“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指的就是间接故意,即明知会发生危害后果,依然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下面结合一起具体的案件就故意杀人行为中间接故意的认定作一分析。
一、简要案情及分歧观点
犯罪嫌疑人甲某某驾驶家用轿车搭载乙某某、丙某某二人从A地前往B地,途经c地时遇到醉酒的丁某某拦车敲窗闹事。丁某某爬到车窗与甲某某争吵,甲某某推搡丁某某下车未果后,加油开车前行,前行2公里左右后丁某某掉下车子当场死亡。
案发后形成了四种不同的意见:有人认为这是一起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件,立足点是犯罪嫌疑人主观上没有致人死亡的故意,没有预料到开车前行会带来死亡的严重后果,主观目的只是想“教训”被害人;也有人认为这是一起过失致人死亡案,当时情形下,犯罪嫌疑人只想到摆脱丁某某的纠缠,而后发生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完全出乎嫌疑人的预料;更有人提出这仅仅是防卫行为中的“过当”情节,甲某某的行为符合“防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特征;我们认为该行为更符合“放任”严重结果发生的特征,正是由于间接故意的行为并不直接追求结果的发生,主观上介入了其他因素,所以才称其心理态度为间接故意。
二、犯罪故意的认定
(一)犯罪主观方面认定的意义
犯罪主观方面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情形。犯罪过失是过失犯罪的主观心理态度,我国《刑法》对犯罪过失是这样规定的: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一种心理态度。
无论是理论研讨还是司法实务,区别犯罪故意与犯罪过失都是很有必要的。犯罪故意是行为人对其行为会产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持的是一种“明知故犯”的心理态度,犯罪过失是由于行为人缺乏必要的谨慎而导致危害社会结果的发生;犯罪故意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有希望或放任的心理态度,而犯罪过失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是一种排斥、反对,既不希望也不放任的态度。过失所反映的非难可能性明显小于故意,过失犯罪不处罚未遂、中止与预备;刑法以处罚故意犯罪为原则,以处罚过失犯罪为例外;刑法对过失犯罪规定了较故意犯罪轻得多的法定刑。
(二)犯罪故意的内容
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本罪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利,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本罪的主观方面要求行为人具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根据刑法理论,犯罪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犯罪的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犯罪的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13’两者的相同点有:都属于犯罪故意的范畴;都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都不排斥危害结果的发生。但两者又存在重要的区别,主要表现为:在认识因素上,犯罪的直接故意既可以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发生危害后果,也可以是明知其行为可能发生危害后果,而间接故意只能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后果。在意志因素上,直接故意积极追求危害结果的发生,间接故意对危害后果的发生持有放任的心理态度,不是明显的希望的心态。
(三)间接故意的认定
区别犯罪的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在司法实践中意义是重大的,两种故意类型,由于行为人心态不同、行为表现不同,体现了行为人主观恶性和行为客观危害性不同。很多案件如果不能清楚判断是直接故意,那就很有可能向犯罪过失方面去思考,这不仅是对间接故意的忽略,更严重的是对案件定性的影响。
这就凸显了间接故意认定的重要性,正如前面所论及的,间接故意的重要判断标准是对危害后果的发生所持有的“放任”的心理态度,判定是否为间接故意也应当将基调定位于“放任”的判断上。所谓“放任”,通俗的说,就是对危害结果的发生与否采取听之任之、满不在乎、无所谓的态度,发生了也不违背他的本意,不发生也不会产生后悔的心理。在具体的案件认定中,间接故意的认定与危害结果的发生有密切联系,如果是直接故意支配下的行为,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该行为就构成犯罪,只是犯罪的状态有所区别而已,但是间接故意支配下的行为则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仅有行为而无危害结果时,就不能认定行为人构成此种犯罪,只有发生了特定危害结果才能认定构成了特定的犯罪。
作为犯罪故意的一种表现形态,把握间接故意应当紧紧抓住“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严重后果”与“放任其发生”两大基本特征。在司法实践中,常见的间接故意表现形态有:行為人追求一个犯罪目的而放任另一个危害结果的发生;行为人追求一个犯罪目的而放任某种危害结果的发生;突发性的犯罪,不计后果,放任严重结果的发生这样三种情形。刑法上不存在仅由间接故意构成的犯罪,间接故意是以“可能性”的认识因素为前提要素,以“放任”的意志要素为核心要素并以危害结果的实际发生为最终成立要件的犯罪形态。
三、甲某某的行为应认定为故意杀人
犯罪嫌疑人甲某某作为汽车驾驶司机,应当能够意识到汽车在行驶过程中拖行他人会造成严重后果,然而犯罪嫌疑人甲某某仍然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在与被害人发生争吵后开车前行导致被害人丁某某当场死亡。
犯罪嫌疑人在客观上的这些行为已明显反映出其放任严重后果发生的心理特征,无论其动机如何,也不能成为影响本罪定性的因素。犯罪嫌疑人的这种放任行为排除了疏忽大意和过于自信的心理特征,也不符合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故意心态,是一种故意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应当定性为故意杀人罪。
关键词:间接故意;故意杀人;构成要件;主观方面
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指行为人有罪过,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情形,有些犯罪还要求有特定的目的或动机。犯罪故意是罪过形式之一,是故意犯罪的主观心理态度,故意犯罪的概念在我国《刑法》第14条的规定中得到了体现: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其中,“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指的就是间接故意,即明知会发生危害后果,依然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下面结合一起具体的案件就故意杀人行为中间接故意的认定作一分析。
一、简要案情及分歧观点
犯罪嫌疑人甲某某驾驶家用轿车搭载乙某某、丙某某二人从A地前往B地,途经c地时遇到醉酒的丁某某拦车敲窗闹事。丁某某爬到车窗与甲某某争吵,甲某某推搡丁某某下车未果后,加油开车前行,前行2公里左右后丁某某掉下车子当场死亡。
案发后形成了四种不同的意见:有人认为这是一起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件,立足点是犯罪嫌疑人主观上没有致人死亡的故意,没有预料到开车前行会带来死亡的严重后果,主观目的只是想“教训”被害人;也有人认为这是一起过失致人死亡案,当时情形下,犯罪嫌疑人只想到摆脱丁某某的纠缠,而后发生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完全出乎嫌疑人的预料;更有人提出这仅仅是防卫行为中的“过当”情节,甲某某的行为符合“防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特征;我们认为该行为更符合“放任”严重结果发生的特征,正是由于间接故意的行为并不直接追求结果的发生,主观上介入了其他因素,所以才称其心理态度为间接故意。
二、犯罪故意的认定
(一)犯罪主观方面认定的意义
犯罪主观方面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情形。犯罪过失是过失犯罪的主观心理态度,我国《刑法》对犯罪过失是这样规定的: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一种心理态度。
无论是理论研讨还是司法实务,区别犯罪故意与犯罪过失都是很有必要的。犯罪故意是行为人对其行为会产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持的是一种“明知故犯”的心理态度,犯罪过失是由于行为人缺乏必要的谨慎而导致危害社会结果的发生;犯罪故意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有希望或放任的心理态度,而犯罪过失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是一种排斥、反对,既不希望也不放任的态度。过失所反映的非难可能性明显小于故意,过失犯罪不处罚未遂、中止与预备;刑法以处罚故意犯罪为原则,以处罚过失犯罪为例外;刑法对过失犯罪规定了较故意犯罪轻得多的法定刑。
(二)犯罪故意的内容
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本罪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利,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本罪的主观方面要求行为人具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根据刑法理论,犯罪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犯罪的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犯罪的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13’两者的相同点有:都属于犯罪故意的范畴;都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都不排斥危害结果的发生。但两者又存在重要的区别,主要表现为:在认识因素上,犯罪的直接故意既可以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发生危害后果,也可以是明知其行为可能发生危害后果,而间接故意只能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后果。在意志因素上,直接故意积极追求危害结果的发生,间接故意对危害后果的发生持有放任的心理态度,不是明显的希望的心态。
(三)间接故意的认定
区别犯罪的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在司法实践中意义是重大的,两种故意类型,由于行为人心态不同、行为表现不同,体现了行为人主观恶性和行为客观危害性不同。很多案件如果不能清楚判断是直接故意,那就很有可能向犯罪过失方面去思考,这不仅是对间接故意的忽略,更严重的是对案件定性的影响。
这就凸显了间接故意认定的重要性,正如前面所论及的,间接故意的重要判断标准是对危害后果的发生所持有的“放任”的心理态度,判定是否为间接故意也应当将基调定位于“放任”的判断上。所谓“放任”,通俗的说,就是对危害结果的发生与否采取听之任之、满不在乎、无所谓的态度,发生了也不违背他的本意,不发生也不会产生后悔的心理。在具体的案件认定中,间接故意的认定与危害结果的发生有密切联系,如果是直接故意支配下的行为,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该行为就构成犯罪,只是犯罪的状态有所区别而已,但是间接故意支配下的行为则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仅有行为而无危害结果时,就不能认定行为人构成此种犯罪,只有发生了特定危害结果才能认定构成了特定的犯罪。
作为犯罪故意的一种表现形态,把握间接故意应当紧紧抓住“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严重后果”与“放任其发生”两大基本特征。在司法实践中,常见的间接故意表现形态有:行為人追求一个犯罪目的而放任另一个危害结果的发生;行为人追求一个犯罪目的而放任某种危害结果的发生;突发性的犯罪,不计后果,放任严重结果的发生这样三种情形。刑法上不存在仅由间接故意构成的犯罪,间接故意是以“可能性”的认识因素为前提要素,以“放任”的意志要素为核心要素并以危害结果的实际发生为最终成立要件的犯罪形态。
三、甲某某的行为应认定为故意杀人
犯罪嫌疑人甲某某作为汽车驾驶司机,应当能够意识到汽车在行驶过程中拖行他人会造成严重后果,然而犯罪嫌疑人甲某某仍然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在与被害人发生争吵后开车前行导致被害人丁某某当场死亡。
犯罪嫌疑人在客观上的这些行为已明显反映出其放任严重后果发生的心理特征,无论其动机如何,也不能成为影响本罪定性的因素。犯罪嫌疑人的这种放任行为排除了疏忽大意和过于自信的心理特征,也不符合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故意心态,是一种故意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应当定性为故意杀人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