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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馆作为典型的公共场所,具有空间的开放性、管理的秩序性、资源的共享性、服务的公益性等特性,但不能因此而忽视甚至排斥读者的隐私权。保护读者的隐私必须确立尊重读者人格、公共利益优先、采纳最小侵害、排除特殊要求、控制知情范围的原则,以此规范现实中的电视监控、拍摄和人身检查等情形,使读者的隐私权得到切实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