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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中国矿业大学(北京)2013年度"大学生创新训练计划";项目名称:关于拼车的法律责任问题的研究;项目编号:201311413054;资金来源:国家大学生创新训练项目资助
【摘要】本文在深入了解我国现阶段拼车发展现状的基础上,将中国现阶段各省市实行的拼车政策与德国、英国等发达的国家的拼车政策法规进行比较,从中发现并找出我国现阶段在拼车制度方面出现的具体问题,并针对发现的问题提出合理意见,为进一步深入调查研究有关拼车的法律责任问题提供前提和基础。
【关键词】拼车;有偿拼车;拼车网站;拼车专道;非法营运
拼车文化最早兴起于美国,二战前后,原油及橡胶的短缺限制了个人车辆的使用,拼车作为一种更节约成本的出行方式在美国悄然兴起。拼车是指相同路线的人乘坐同一辆车上下班、上学及放学回家、节假日出游等,车费由乘客平均分摊。有车的朋友上班的路线可以带一些同路线的人,节省自己的费用,给别人带来方便。拼车出行具有节省人们的出行成本、减少尾气污染、降低碳排放以及缓解城市交通拥堵等优点,在欧美许多国家深受欢迎。在我国,拼车因为具有节约出行成本等优点,近年来受到越来越多人的追捧和欢迎,拼车得到较快的发展。
一、我国拼车发展现状
随着原油等价格的上涨,私家车出行的成本在逐年提高,为了节约出行成本,我国越来越多的民众也开始选择拼车出行。从最初亲戚朋友之间经常一起乘车出行,后来发展到一起拼车上下班,拼车接送子女上下学,拼车外出旅游,现在发展到为了避免春运高峰,一起拼车回老家过春节,这一发展过程使得拼车逐渐成为我国城市居民出行的重要交通方式之一。人们寻找"拼客"的方式也多种多样,其中最主要的是网络,包括拼车网站,例如拼车网、车行网、拼车论坛、拼车QQ群等。
现在我国比较常见的拼车现象按其性质可以粗分为人情性拼车、营利性拼车和公益性拼车三大类。
(一)人情性拼车
人情性拼车是我国目前最普遍的一种拼车方式,多出现在邻居、亲友之间。人情性拼车产生的原因大多是顺路或单纯意义上的帮助,而整个人情性拼车行为是基于双方信赖性社会连带关系。由于人情性拼车多在双方熟识的情况下才能进行,因而往往不存在营利性因素,但偶然伴随着小额礼品的赠送(如香烟、食品)。相较于营利性拼车,人情性拼车波及的人员范围较小且相对固定。
(二)营利性拼车
营利性拼车主要是私家车车主和需要搭车的人通过拼车网站等拼车中介或拼车论坛等相互传递信息,彼此一般是完全陌生的人,以搭车人向私家车主支付一定量的金钱作为搭乘的报酬。这种拼车方式的产生原因主要是随着油价上升,私家车主日益增长的养车压力以及目前我国交通客运体系不完善的情况下无车人员对便利交通和交通费用缩减的需要。由于是通过各类中介进行沟通,因而营利性拼车活动所包含的人员交流范围大,流动性强。而随着"拼车"现象的扩大化,目前甚至出现了专职性的"拼车"行为。但在我国,近年来很多营利性拼车的行为都被当作"非法营运"进行了处罚。
(三)公益性拼车
公益性拼车是近年来兴起的新的拼车类型,是同一单位、社区相互熟识的人之间自发组织的无偿拼车。其产生原因应该归属于小社群内部的互助心理,具有纯公益性的目的。在邻里、同事之间,由发起人组织大家一起合乘出行,也可以一起约定轮开车拼车出行。当然,除了有组织的公益性拼车,私家车主个人偶然的自发性无偿拼车的行为也可以被包含在公益性拼车的范围内。这类拼车在我国发展也较快,在方便出行、缓解交通压力等方面起到了较好的作用。
二、中外拼车政策和法规的比较
从上述对欧美国家拼车现状的介绍,我们可以看出,与欧美国家相比,我国不论是从拼车的政策还是法规方面都还不是十分规范。
(一)拼车政策方面
对于我国现阶段的拼车政策,国内各省市的差异性较大,各地方政府出台的政策也有很大不同。个别地方政府以鼓励拼车出行,缓解交通压力、提倡绿色环保的出行方式为主,并且还对拼车行为进行了试点和详细规定。以我国杭州市为例,杭州市于2009年3月开始明确表示鼓励私家车拼车出行,还进行了试点工作,还出台了一系列拼车的新方案,如拼车者信息备案、签订拼车协议以及征集拼车LOGO等。但是,政府将拼车纳入政策轨道的企图并未带来预期效果。原因在于,虽然政府明确表示鼓励拼车,但是却并没有出台一些实实在在的鼓励政策,导致市民参与的积极性并不高。除此之外,大多数地方政府还是站在打击黑车的立场上不鼓励拼车。如在北京、武汉市及国内众多其他城市,拼车仍处于民间自发状态,并且时而还会出现邻里拼车出行时被当作黑车处理的现象。
相比之下,新加坡最早从法律上鼓励民众出行。从上个世纪70年代起,新加坡通过发通行证(新加坡规定私家车中乘坐少于4人,就须办理通行证才能上路。通行证的价格随着市场的供求关系而上下浮动,如今,1张"拥车证"至少需要5万新元,约合人民币25万元左右,有的车型甚至高达10万新元,约合人民币50万元左右)的方式限制民众空车上路,变相鼓励民众拼车出行。
(二)拼车法规方面
我国在拼车管理法规方面,国内各省市近年来在拼车法规制定方面有较大的发展与进步。例如,北京市于2014年1月3日出台了《关于小客车合乘出行的意见》,该《意见》不但使合乘和非法营运能够得到明确区分,而且乘客合理分摊"拼车费"也首次得到官方认可。北京市出台的这一《意见》从地方法规方面肯定了有偿拼车的行为,并且对有偿拼车进行了费用等方面一系列的规制,具有极大的进步意义。但是,同时此《意见》也存在收费计算标准不明、执行难度大等缺陷,尚需进一步完善。这仅是在地方法规方面,而在我国并没有一套统一的法律规范来规制拼车行为以及调整在拼车行为中发生的一系列法律关系。
相比我国,德国等国家在拼车管理立法方面就比较完善。在德国,私家车拼车适用《德国民法典》有关普通民事合伙的法律规定,拼车最突出的法律特征是当事人双方利益共同。德国民法中把这种为了实现共同目的而明示地或默示地达成协议,为实现共同事业目的而承担义务,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协议归属为普通民事合伙。此外,德国"拼车"还有保险法和税法等民法法律支持。
三、我国拼车发展中的问题及合理建议
经过以上对我国拼车现状的简介,以及中外拼车政策法规的比较,笔者从中总结了我国现阶段拼车发展中出现的问题,并针对每一点问题提出自己合理建议。
(一)拼车的合法性问题
拼车的合法性问题应该是我国现阶段拼车发展中的最大的一个问题。虽然我国法律并没有明文规定禁止拼车行为,但是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管理条例》明确规定,车辆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从事道路运输经营属于非法营运行为。由于私人小汽车没有获得《道路运输许可证》,因此拼车时收费就属非法营运,也就是"黑车"。所以,目前在我国,交通管理部门一旦遇到此情形,就会按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罚。甚至在我国有些城市就出现了"钓鱼执法"的恶劣现象。由于法律在这方面的限制,使很多人对于有偿拼车望而却步,而如果单单依靠亲朋邻里间的无偿拼车,根本无法推动我国拼车事业的发展。
对于这一问题,笔者上文提到的北京市出台的《关于小客车合乘出行的意见》,可以认为是为了解决这一问题而迈出的一大步。在道路交通管理中,交通法规对于交通管理现状来说总是具有一定的滞后性,因此,国家以及各地方政府应当根据交通管理的现状,积极修改立法,以适应现阶段交通管理的需要。现在我国国内有些省市的法规已不能适应拼车发展的需要,而且,在全国范围内也缺少一个专门规范拼车行为的法律法规。与其一味地否认有偿拼车的合法性,不如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来详细区分有偿拼车与非法营运的区别,既保护了有偿拼车人的合法权益,提高了拼车的积极性,同时也打击了非法营运等违法现象。
(二)拼车的安全性问题
虽然拼车因为经济实惠、方便快捷而深受广大都市人的热爱,但是拼车也存在着比较大的安全隐患。目前我国最流行的拼车方式为网上拼车,即通过在拼车网站上发布信息寻找拼车对象,通常车主并不了解拼车人身份的真假,而同时,拼车人对车主的具体情况,包括驾驶技术、车况以及车险也都一无所知,这造成了现在网上拼车的一个巨大的隐患。与陌生人拼车是否安全,人身财产方面是否面临危险,都是无法确定的问题,这也成为现阶段人们拼车的一大心理障碍。
依上所述,建立规范可信的拼车服务体系需要政府的参与,由政府授权的第三方服务机构可以搭建一个规范可信的拼车服务体系,如拼车会员网、合乘会员俱乐部等,并完善保险机制、促进公平运行、建立安全保障和备案制度,包含约定拼车出行驾驶人的资质条件、车辆安全技术状况、有偿拼车指导价格、登记拼车车牌号码、拼车时间、始末路线及司机和乘员的身份证号码等;同时发放、粘贴拼车出行防伪标识,以防"黑车"混迹其中扰乱营运秩序。
(三)拼车事故纠纷解决问题
拼车时还有可能发生交通事故,当发生交通事故时责任如何认定以及如何赔偿都是现在拼车过程中比较棘手的问题。我国目前解决这一问题的方法只有双方签订协议,依照我国交通法规及保险条例来解决。但由于我国交通法规以及保险条例并不完善,在拼车事故纠纷解决问题上更是缺乏明确清晰的规定,在拼车过程中,在车主无过失的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的,搭乘人是否要分担赔偿风险;以及由于车主的过失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搭乘人损害的赔偿这类问题基本无法可依。并且我国的车辆保险合同中都有规定:"非营业性的单位和私有车辆用做营业用途(即有偿拼车),不能获得保险赔偿"。这就意味着有偿拼车的搭乘人即使寻求车辆责任保险体系的帮助也存在法律障碍。
笔者认为,解决这一问题的首要办法就是完善我国的交通法规,使拼车事故纠纷的解决有法可循。通过制定法律法规来明确拼车当事人在交通事故中的责任义务以及赔偿分担问题。在这方面,我国也可以借鉴德国的有关规定,将拼车适用普通民事合伙的法律规定,在有偿拼车中,一旦发生损害赔偿,首先考虑的是车辆责任险:驾车人有过错的,由驾车人投保的责任险来承担;而驾车人无过错的,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在均无过错的情况下,由搭车人自己的社会保险来支付。另外,我国有关保险的法律条例也不完善,并且我国现在不但没有一个单独的险种对拼车过程中的交通事故进行投保,反而有关规定对拼车人还是不利的。所以可以通过增设新的保险险种来对拼车人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同时也可以加强拼车人的风险意识。
参考文献
[1]戴云琪."拼车"行为的问题研究[J].市场周刊-理论研究,2007,11.
[2]蔡佳.对我国"拼车"现象的法律探究[J].法制与社会,2007,02.
[3]汤黎明,刘其华.邻里合乘--社区拼车常态化的探索[J].城市交通,2010,8(6)
【摘要】本文在深入了解我国现阶段拼车发展现状的基础上,将中国现阶段各省市实行的拼车政策与德国、英国等发达的国家的拼车政策法规进行比较,从中发现并找出我国现阶段在拼车制度方面出现的具体问题,并针对发现的问题提出合理意见,为进一步深入调查研究有关拼车的法律责任问题提供前提和基础。
【关键词】拼车;有偿拼车;拼车网站;拼车专道;非法营运
拼车文化最早兴起于美国,二战前后,原油及橡胶的短缺限制了个人车辆的使用,拼车作为一种更节约成本的出行方式在美国悄然兴起。拼车是指相同路线的人乘坐同一辆车上下班、上学及放学回家、节假日出游等,车费由乘客平均分摊。有车的朋友上班的路线可以带一些同路线的人,节省自己的费用,给别人带来方便。拼车出行具有节省人们的出行成本、减少尾气污染、降低碳排放以及缓解城市交通拥堵等优点,在欧美许多国家深受欢迎。在我国,拼车因为具有节约出行成本等优点,近年来受到越来越多人的追捧和欢迎,拼车得到较快的发展。
一、我国拼车发展现状
随着原油等价格的上涨,私家车出行的成本在逐年提高,为了节约出行成本,我国越来越多的民众也开始选择拼车出行。从最初亲戚朋友之间经常一起乘车出行,后来发展到一起拼车上下班,拼车接送子女上下学,拼车外出旅游,现在发展到为了避免春运高峰,一起拼车回老家过春节,这一发展过程使得拼车逐渐成为我国城市居民出行的重要交通方式之一。人们寻找"拼客"的方式也多种多样,其中最主要的是网络,包括拼车网站,例如拼车网、车行网、拼车论坛、拼车QQ群等。
现在我国比较常见的拼车现象按其性质可以粗分为人情性拼车、营利性拼车和公益性拼车三大类。
(一)人情性拼车
人情性拼车是我国目前最普遍的一种拼车方式,多出现在邻居、亲友之间。人情性拼车产生的原因大多是顺路或单纯意义上的帮助,而整个人情性拼车行为是基于双方信赖性社会连带关系。由于人情性拼车多在双方熟识的情况下才能进行,因而往往不存在营利性因素,但偶然伴随着小额礼品的赠送(如香烟、食品)。相较于营利性拼车,人情性拼车波及的人员范围较小且相对固定。
(二)营利性拼车
营利性拼车主要是私家车车主和需要搭车的人通过拼车网站等拼车中介或拼车论坛等相互传递信息,彼此一般是完全陌生的人,以搭车人向私家车主支付一定量的金钱作为搭乘的报酬。这种拼车方式的产生原因主要是随着油价上升,私家车主日益增长的养车压力以及目前我国交通客运体系不完善的情况下无车人员对便利交通和交通费用缩减的需要。由于是通过各类中介进行沟通,因而营利性拼车活动所包含的人员交流范围大,流动性强。而随着"拼车"现象的扩大化,目前甚至出现了专职性的"拼车"行为。但在我国,近年来很多营利性拼车的行为都被当作"非法营运"进行了处罚。
(三)公益性拼车
公益性拼车是近年来兴起的新的拼车类型,是同一单位、社区相互熟识的人之间自发组织的无偿拼车。其产生原因应该归属于小社群内部的互助心理,具有纯公益性的目的。在邻里、同事之间,由发起人组织大家一起合乘出行,也可以一起约定轮开车拼车出行。当然,除了有组织的公益性拼车,私家车主个人偶然的自发性无偿拼车的行为也可以被包含在公益性拼车的范围内。这类拼车在我国发展也较快,在方便出行、缓解交通压力等方面起到了较好的作用。
二、中外拼车政策和法规的比较
从上述对欧美国家拼车现状的介绍,我们可以看出,与欧美国家相比,我国不论是从拼车的政策还是法规方面都还不是十分规范。
(一)拼车政策方面
对于我国现阶段的拼车政策,国内各省市的差异性较大,各地方政府出台的政策也有很大不同。个别地方政府以鼓励拼车出行,缓解交通压力、提倡绿色环保的出行方式为主,并且还对拼车行为进行了试点和详细规定。以我国杭州市为例,杭州市于2009年3月开始明确表示鼓励私家车拼车出行,还进行了试点工作,还出台了一系列拼车的新方案,如拼车者信息备案、签订拼车协议以及征集拼车LOGO等。但是,政府将拼车纳入政策轨道的企图并未带来预期效果。原因在于,虽然政府明确表示鼓励拼车,但是却并没有出台一些实实在在的鼓励政策,导致市民参与的积极性并不高。除此之外,大多数地方政府还是站在打击黑车的立场上不鼓励拼车。如在北京、武汉市及国内众多其他城市,拼车仍处于民间自发状态,并且时而还会出现邻里拼车出行时被当作黑车处理的现象。
相比之下,新加坡最早从法律上鼓励民众出行。从上个世纪70年代起,新加坡通过发通行证(新加坡规定私家车中乘坐少于4人,就须办理通行证才能上路。通行证的价格随着市场的供求关系而上下浮动,如今,1张"拥车证"至少需要5万新元,约合人民币25万元左右,有的车型甚至高达10万新元,约合人民币50万元左右)的方式限制民众空车上路,变相鼓励民众拼车出行。
(二)拼车法规方面
我国在拼车管理法规方面,国内各省市近年来在拼车法规制定方面有较大的发展与进步。例如,北京市于2014年1月3日出台了《关于小客车合乘出行的意见》,该《意见》不但使合乘和非法营运能够得到明确区分,而且乘客合理分摊"拼车费"也首次得到官方认可。北京市出台的这一《意见》从地方法规方面肯定了有偿拼车的行为,并且对有偿拼车进行了费用等方面一系列的规制,具有极大的进步意义。但是,同时此《意见》也存在收费计算标准不明、执行难度大等缺陷,尚需进一步完善。这仅是在地方法规方面,而在我国并没有一套统一的法律规范来规制拼车行为以及调整在拼车行为中发生的一系列法律关系。
相比我国,德国等国家在拼车管理立法方面就比较完善。在德国,私家车拼车适用《德国民法典》有关普通民事合伙的法律规定,拼车最突出的法律特征是当事人双方利益共同。德国民法中把这种为了实现共同目的而明示地或默示地达成协议,为实现共同事业目的而承担义务,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协议归属为普通民事合伙。此外,德国"拼车"还有保险法和税法等民法法律支持。
三、我国拼车发展中的问题及合理建议
经过以上对我国拼车现状的简介,以及中外拼车政策法规的比较,笔者从中总结了我国现阶段拼车发展中出现的问题,并针对每一点问题提出自己合理建议。
(一)拼车的合法性问题
拼车的合法性问题应该是我国现阶段拼车发展中的最大的一个问题。虽然我国法律并没有明文规定禁止拼车行为,但是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管理条例》明确规定,车辆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从事道路运输经营属于非法营运行为。由于私人小汽车没有获得《道路运输许可证》,因此拼车时收费就属非法营运,也就是"黑车"。所以,目前在我国,交通管理部门一旦遇到此情形,就会按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罚。甚至在我国有些城市就出现了"钓鱼执法"的恶劣现象。由于法律在这方面的限制,使很多人对于有偿拼车望而却步,而如果单单依靠亲朋邻里间的无偿拼车,根本无法推动我国拼车事业的发展。
对于这一问题,笔者上文提到的北京市出台的《关于小客车合乘出行的意见》,可以认为是为了解决这一问题而迈出的一大步。在道路交通管理中,交通法规对于交通管理现状来说总是具有一定的滞后性,因此,国家以及各地方政府应当根据交通管理的现状,积极修改立法,以适应现阶段交通管理的需要。现在我国国内有些省市的法规已不能适应拼车发展的需要,而且,在全国范围内也缺少一个专门规范拼车行为的法律法规。与其一味地否认有偿拼车的合法性,不如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来详细区分有偿拼车与非法营运的区别,既保护了有偿拼车人的合法权益,提高了拼车的积极性,同时也打击了非法营运等违法现象。
(二)拼车的安全性问题
虽然拼车因为经济实惠、方便快捷而深受广大都市人的热爱,但是拼车也存在着比较大的安全隐患。目前我国最流行的拼车方式为网上拼车,即通过在拼车网站上发布信息寻找拼车对象,通常车主并不了解拼车人身份的真假,而同时,拼车人对车主的具体情况,包括驾驶技术、车况以及车险也都一无所知,这造成了现在网上拼车的一个巨大的隐患。与陌生人拼车是否安全,人身财产方面是否面临危险,都是无法确定的问题,这也成为现阶段人们拼车的一大心理障碍。
依上所述,建立规范可信的拼车服务体系需要政府的参与,由政府授权的第三方服务机构可以搭建一个规范可信的拼车服务体系,如拼车会员网、合乘会员俱乐部等,并完善保险机制、促进公平运行、建立安全保障和备案制度,包含约定拼车出行驾驶人的资质条件、车辆安全技术状况、有偿拼车指导价格、登记拼车车牌号码、拼车时间、始末路线及司机和乘员的身份证号码等;同时发放、粘贴拼车出行防伪标识,以防"黑车"混迹其中扰乱营运秩序。
(三)拼车事故纠纷解决问题
拼车时还有可能发生交通事故,当发生交通事故时责任如何认定以及如何赔偿都是现在拼车过程中比较棘手的问题。我国目前解决这一问题的方法只有双方签订协议,依照我国交通法规及保险条例来解决。但由于我国交通法规以及保险条例并不完善,在拼车事故纠纷解决问题上更是缺乏明确清晰的规定,在拼车过程中,在车主无过失的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的,搭乘人是否要分担赔偿风险;以及由于车主的过失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搭乘人损害的赔偿这类问题基本无法可依。并且我国的车辆保险合同中都有规定:"非营业性的单位和私有车辆用做营业用途(即有偿拼车),不能获得保险赔偿"。这就意味着有偿拼车的搭乘人即使寻求车辆责任保险体系的帮助也存在法律障碍。
笔者认为,解决这一问题的首要办法就是完善我国的交通法规,使拼车事故纠纷的解决有法可循。通过制定法律法规来明确拼车当事人在交通事故中的责任义务以及赔偿分担问题。在这方面,我国也可以借鉴德国的有关规定,将拼车适用普通民事合伙的法律规定,在有偿拼车中,一旦发生损害赔偿,首先考虑的是车辆责任险:驾车人有过错的,由驾车人投保的责任险来承担;而驾车人无过错的,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在均无过错的情况下,由搭车人自己的社会保险来支付。另外,我国有关保险的法律条例也不完善,并且我国现在不但没有一个单独的险种对拼车过程中的交通事故进行投保,反而有关规定对拼车人还是不利的。所以可以通过增设新的保险险种来对拼车人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同时也可以加强拼车人的风险意识。
参考文献
[1]戴云琪."拼车"行为的问题研究[J].市场周刊-理论研究,2007,11.
[2]蔡佳.对我国"拼车"现象的法律探究[J].法制与社会,2007,02.
[3]汤黎明,刘其华.邻里合乘--社区拼车常态化的探索[J].城市交通,201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