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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现行资产证券化SPV的最佳组织形式,在SPT和SPC之间进行“最优选择”并不理性。SPT具有契合风险隔离原理等的先天优势,但缺乏基本制度框架支撑;SPC具备相对成熟制度基础的后天条件,但长远发展后劲较弱。SPT是未来的最优选择,不宜画饼充饥;SPV是现在的次优选择,应对现有制度进行细化完善。在SPT发挥有效作用之前,在构筑完备信托资产证券制度体系的漫长过程中,应当继续关注SPC体制构建,完善公司法律制度中的相关规定,达到保障资产证券化顺利运行的理想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