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在进行创造性评述的过程中,为了使得评述过程更加客观,通常在审查实践中采用三步法的判断方法。三步法的第一步即为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本文阐述了在进行创造性的评述时最接近的现有技术选择的重要性,并从一个实际案例出发,讨论如何选择最合适的对比文件来评述专利申请的创造性。
关键词:创造性 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理解发明
0 引言
如今,企业研发出的专利技术已成为为企业带来收益的重要方面,拥有专利权数量的增加也将带来企业市场价值的增加。众所周知,高通公司在3G-4G通信标准中包含的专利技术,每年为公司带来几十亿美元的许可费收入[1]。而最近,三星公司与华为公司的关于组件的专利侵权案件已告一段落,最终高级人民法院判决三星公司侵权,需赔偿华为公司8000万人民币。可见,授予专利权的发明不仅可以使得企业利用专利许可等方式获取收益,也可以限制竞争对手的产品的生产,使其无法使用本企业的专利产品。
1审查规定
那么,什么样的发明可以被授予专利权呢?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其中,发明是否具有创造性也是申请人争论的主要问题。专利法中规定的发明的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點和显著的进步。
我们在评述创造性,通常使用三步法的判断方法[2]。评述创造性的过程实质上就是一种还原发明构思的过程,要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为起点,确定发明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然后分析是否有动机对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改进,最后再去从相同或相近领域去寻求改进的技术手段。判断是否有动机对现有技术进行改进是评述创造性的一个重要过程,下面本文将结合一个具体案例进行分析,阐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选择在创造性审查中的重要性。
2案例分析
2.1理解发明
本案的权利要求撰写为:
1. 一种音视频碎片分享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如下步骤:
S10:在用户需要进行音视频分享时,提示用户设置需要分享的起始点和结束点,根据用户的设置截取起始点和结束点之间的音视频碎片;
S20:将截取的音视频碎片发送到网络服务器,控制网络服务器存储音视频碎片并生成对应的音视频碎片网络链接;
S30:将音视频碎片网络链接进行分享,供其他用户通过音视频碎片网络链接来获取音视频碎片。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音视频碎片分享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步骤S10还包括:
判断当前音视频为本地音视频还是实时播放的音视频,若为实时播放的音视频,则按照设定的录制时长对当前音视频进行循环录制,在用户需要进行音视频分享时能够通过回退设置截取起始点。
本案属于多媒体分享领域,适用于用户通过移动互联网来分享各种多媒体资源。本案所采取的技术方案是在用户需要进行分享时,由用户截取待分享的整个音视频文件中的一个想要分享的片段,将该片段发送给服务器,而后服务器对于该片段生成一个网络链接进行分享,从而其他用户可以通过访问该网络链接来获取该音视频片段。这就使得用户在进行分享时只需要分享音视频文件中的一个小片段,取得了减少分享所需时间与流量的技术效果。
2.2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选择
在理解了本案的发明构思之后,通过检索得到了一篇对比文件1,智能电视中的视频分享方法及系统,其能够实现将智能电视播出的视频节目中任意的精彩片段以链接的形式分享。采取的技术方案是通过用户在当前正在播放的视频上选取起始点和结束点,将该起始点和结束点发送给服务器,然后服务器根据起始点和结束点进行截取操作,生成该片段的链接地址,根据分享操作将链接地址进行分享。单从权利要求1来看,这篇对比文件1就是与权利要求1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技术领域、技术问题以及带来的技术效果都与本案相同。其区别特征仅仅在于本案中是在客户端进行截取操作,截取后将视频片段发送给服务器,而对比文件1中是由服务器进行截取操作,客户端仅需要将起始点和结束点的标识发送给服务器。本领域熟知,受限于客户端本身的硬件能力,通常情况下客户端设备的处理能力有限,因此为了提高处理的速率与效果,本领域中常将某个需要被处理的文件发送给服务器进行处理,这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对比文件1可以单篇评价本申请的创造性。
接下来来看从属权利要求2,权利要求2中限定了若音视频文件为实时播放的音视频,要对其进行循环录制。这个技术特征未被对比文件1公开,也并不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进行了进一步的检索,得到了一篇对比文件2,一种循环录制的方法,其能够实现在存储硬盘中建立本地的海量缓存区,视频收录通道设定好以后,对本通道视音频内容循环录制到海量缓存区中,在用户进行分享时设置收录的出入时间后,再从缓存区中将出入点的内容放到硬盘中。可见,该区别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2公开,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也与其在本案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为了避免在用户需要进行音视频分享时分享文件未存储。那么,是否可以用对比文件1结合对比文件2来评述从属权利要求2的创造性呢?
我们在进行创造性的评述时,要判断现有技术中是否给出将区别特征应用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这种启示会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面对所述技术问题时,有动机改进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获得要求保护的发明。对于本案的权利要求2,实时播放视频在客户端中不存在完整的音视频文件,因此正是因为需要在客户端中进行截取操作,所以才会对实时播放视频进行录制。反观本案的对比文件1,其不需要在客户端进行截取操作,而是在服务器进行截取操作,因此只需要将截取的起始点与结束点发送给服务器即可。本领域熟知服务器中通常是存储有完整的音视频文件,因此不需要对音视频文件进行录制。从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出发,对比文件1中不存在当用户需要进行音视频分享时分享文件未存储的技术问题,因此我们很难想到要在客户端上进行循环录制从而对音视频文件进行存储。虽然对比文件2公开了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然而我们并没有动机从对比文件1出发结合对比文件2得到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
3结束语
在进行创造性评述时,由于独立权利要求基本体现了发明构思,因此通常会以独立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来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但是由于独立权利要求的撰写范围较大,因而可以确定多篇接近的现有技术。在进行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选择时,不应该局限于独立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还需要考虑从属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以及说明书中公开的具体实施方式。要站在申请人的角度还原发明构思,从整体上把握发明构思,判断本领域技术人员是否有动机对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改进,从而考虑其是否适合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参考文献:
[1] 徐明. 通信产业技术标准中专利许可的收益研究[J],科学学与科学技术管理,2012,33(11):19-23.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专利审查指南2010[M]. 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0.
作者简介:
李颖(1991-),女,湖北孝感人,硕士,研究实习员,专利审查员,主要从事视频图像领域专利审查。
杨晨(1990-),女,贵州贵阳人,硕士,助理研究员,专利审查员,主要从事视频图像领域专利审查。(第二作者对本文的贡献与第一作者等同)
关键词:创造性 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理解发明
0 引言
如今,企业研发出的专利技术已成为为企业带来收益的重要方面,拥有专利权数量的增加也将带来企业市场价值的增加。众所周知,高通公司在3G-4G通信标准中包含的专利技术,每年为公司带来几十亿美元的许可费收入[1]。而最近,三星公司与华为公司的关于组件的专利侵权案件已告一段落,最终高级人民法院判决三星公司侵权,需赔偿华为公司8000万人民币。可见,授予专利权的发明不仅可以使得企业利用专利许可等方式获取收益,也可以限制竞争对手的产品的生产,使其无法使用本企业的专利产品。
1审查规定
那么,什么样的发明可以被授予专利权呢?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其中,发明是否具有创造性也是申请人争论的主要问题。专利法中规定的发明的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點和显著的进步。
我们在评述创造性,通常使用三步法的判断方法[2]。评述创造性的过程实质上就是一种还原发明构思的过程,要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为起点,确定发明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然后分析是否有动机对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改进,最后再去从相同或相近领域去寻求改进的技术手段。判断是否有动机对现有技术进行改进是评述创造性的一个重要过程,下面本文将结合一个具体案例进行分析,阐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选择在创造性审查中的重要性。
2案例分析
2.1理解发明
本案的权利要求撰写为:
1. 一种音视频碎片分享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如下步骤:
S10:在用户需要进行音视频分享时,提示用户设置需要分享的起始点和结束点,根据用户的设置截取起始点和结束点之间的音视频碎片;
S20:将截取的音视频碎片发送到网络服务器,控制网络服务器存储音视频碎片并生成对应的音视频碎片网络链接;
S30:将音视频碎片网络链接进行分享,供其他用户通过音视频碎片网络链接来获取音视频碎片。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音视频碎片分享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步骤S10还包括:
判断当前音视频为本地音视频还是实时播放的音视频,若为实时播放的音视频,则按照设定的录制时长对当前音视频进行循环录制,在用户需要进行音视频分享时能够通过回退设置截取起始点。
本案属于多媒体分享领域,适用于用户通过移动互联网来分享各种多媒体资源。本案所采取的技术方案是在用户需要进行分享时,由用户截取待分享的整个音视频文件中的一个想要分享的片段,将该片段发送给服务器,而后服务器对于该片段生成一个网络链接进行分享,从而其他用户可以通过访问该网络链接来获取该音视频片段。这就使得用户在进行分享时只需要分享音视频文件中的一个小片段,取得了减少分享所需时间与流量的技术效果。
2.2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选择
在理解了本案的发明构思之后,通过检索得到了一篇对比文件1,智能电视中的视频分享方法及系统,其能够实现将智能电视播出的视频节目中任意的精彩片段以链接的形式分享。采取的技术方案是通过用户在当前正在播放的视频上选取起始点和结束点,将该起始点和结束点发送给服务器,然后服务器根据起始点和结束点进行截取操作,生成该片段的链接地址,根据分享操作将链接地址进行分享。单从权利要求1来看,这篇对比文件1就是与权利要求1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技术领域、技术问题以及带来的技术效果都与本案相同。其区别特征仅仅在于本案中是在客户端进行截取操作,截取后将视频片段发送给服务器,而对比文件1中是由服务器进行截取操作,客户端仅需要将起始点和结束点的标识发送给服务器。本领域熟知,受限于客户端本身的硬件能力,通常情况下客户端设备的处理能力有限,因此为了提高处理的速率与效果,本领域中常将某个需要被处理的文件发送给服务器进行处理,这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对比文件1可以单篇评价本申请的创造性。
接下来来看从属权利要求2,权利要求2中限定了若音视频文件为实时播放的音视频,要对其进行循环录制。这个技术特征未被对比文件1公开,也并不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进行了进一步的检索,得到了一篇对比文件2,一种循环录制的方法,其能够实现在存储硬盘中建立本地的海量缓存区,视频收录通道设定好以后,对本通道视音频内容循环录制到海量缓存区中,在用户进行分享时设置收录的出入时间后,再从缓存区中将出入点的内容放到硬盘中。可见,该区别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2公开,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也与其在本案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为了避免在用户需要进行音视频分享时分享文件未存储。那么,是否可以用对比文件1结合对比文件2来评述从属权利要求2的创造性呢?
我们在进行创造性的评述时,要判断现有技术中是否给出将区别特征应用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这种启示会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面对所述技术问题时,有动机改进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获得要求保护的发明。对于本案的权利要求2,实时播放视频在客户端中不存在完整的音视频文件,因此正是因为需要在客户端中进行截取操作,所以才会对实时播放视频进行录制。反观本案的对比文件1,其不需要在客户端进行截取操作,而是在服务器进行截取操作,因此只需要将截取的起始点与结束点发送给服务器即可。本领域熟知服务器中通常是存储有完整的音视频文件,因此不需要对音视频文件进行录制。从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出发,对比文件1中不存在当用户需要进行音视频分享时分享文件未存储的技术问题,因此我们很难想到要在客户端上进行循环录制从而对音视频文件进行存储。虽然对比文件2公开了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然而我们并没有动机从对比文件1出发结合对比文件2得到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
3结束语
在进行创造性评述时,由于独立权利要求基本体现了发明构思,因此通常会以独立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来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但是由于独立权利要求的撰写范围较大,因而可以确定多篇接近的现有技术。在进行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选择时,不应该局限于独立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还需要考虑从属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以及说明书中公开的具体实施方式。要站在申请人的角度还原发明构思,从整体上把握发明构思,判断本领域技术人员是否有动机对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改进,从而考虑其是否适合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参考文献:
[1] 徐明. 通信产业技术标准中专利许可的收益研究[J],科学学与科学技术管理,2012,33(11):19-23.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专利审查指南2010[M]. 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0.
作者简介:
李颖(1991-),女,湖北孝感人,硕士,研究实习员,专利审查员,主要从事视频图像领域专利审查。
杨晨(1990-),女,贵州贵阳人,硕士,助理研究员,专利审查员,主要从事视频图像领域专利审查。(第二作者对本文的贡献与第一作者等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