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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逃逸历来是刑法打击的重点,但在事故责任认定上现行较为通行的推定全责原则,存在只保护被害人利益而忽视逃逸方权益、不符合证据三性、降低司法效率等问题。形成上述弊端的原因在于责任认定功能的多样化、监督机制的缺乏及司法"重打击轻保护"的错误观念。应强化责任认定监督、强化司法对责任认定的审查及完善相关立法。